围绕规划环评的实施,各相关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博弈从“环评法”立法之初甚至是“要”与“不要”规划环评就开始了。技术导则及技术规范的编制只是作为“连续博弈”中继立法博弈之后的下一个“角力场”。在我国传统的条块分割式的部门决策与“部门立法”模式下,作为协调发展目标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政策工具的规划环评在中国的实施不仅面临着前述的理论方法研究不足、实践经验缺乏的困难,面临的最大挑战恐怕还是作为规划环评最终服务对象或称之为用户的规划部门与规划界并不“领情”,视规划环评无用甚至是“累赘”。相关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管理制度也不“对接”规划环评。比如,2008年1月正式生效的“城乡规划法”,在其条文里几乎找不到规划环评的影子。规划主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在规划环评方面的分歧较大:一方面,规划部门总是觉得环保部门在争夺“话语权”;另一方面,“环评法”实施以来环保部门的一些做法也许会让规划主管部门感觉到有些“咄咄逼人”:环保部门与规划部门间的不信任甚至是抵触已经成为规划环评在中国开展普遍偏低的根源,成为开展规划环评的最大障碍。
从前述的中国规划环评技术导则与技术规范的形成过程就可以清晰地发现:环保部门主导规划环评技术导则的起草与编制过程缺乏规划主管部门间协同及配合,规划部门在行政法规许可下“另起炉灶”,发布各自技术规范,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标准需要“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规划环评技术导则更需要在研究、编制及以后的实施中与各相关部门不断沟通、协调、合作、对话和分享,并达成共识。
3 规划环评技术标准体系
3.1 层次与结构
《条例》明确了制定规划环评的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责任主体分别为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这一规定非常科学,符合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条例》的——大亮点。由于规划环评的覆盖领域广、涉及范围大、时间跨度长,技术导则难以考虑到每个规划和行政层级的具体特点,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技术导则,制定具体技术规范。指导性、原则性强的技术导则与可操作性强的技术规范相结合,能更有效地指导规划环评的开展。
技术标准应该覆盖到规划环评工作的全部内容,而且对于关键问题应该有更加强化的控制力度。很显然,不断扩充体系并不是一个理想思路,只会带来标准体系越来越庞杂和内部更多的不协调:而应明晰地界定通用标准、专用标准及与其他标准之间的界限,使其真正名副其实,基础标准的范畴相对清晰,与其它标准的交叉较少。笔者初步设计的规划环评技术标准体系见图4。
3.2 特征
针对技术标准体系的一般性特征(石楠、刘剑,2009),规划环评技术标准应具有:
3.2.1 目标性
标准体系实质上是标准的逻辑组合,是为使标准化对象具备一定的功能和特征而进行的组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目标的确定,取决于如何看待规划环评的基本属性,如何界定规划环评工作的内涵,以及如何认识规划环评技术标准调节与规范的范畴,是按照传统的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分别研究,把规划环评看成是若干或一系列项目环评的集合,还是把规划环评看作是确保在 “一地三域、十专项”规划编制、决策与实施中切实整合环境因素的综合决策机制(environmental policy integration,EPI)。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规划环评技术标准体系是规范规划环评工作及相关行为的,不如说是规范和约束规划编制、决策与实施的综合决策机制。
3.2.2 整体性
由于应开展SEA的规划类型多样、层次复杂、影响要素及领域众多,任何一个孤立标准几乎很难独自发挥效应,因此需要一个由多个可以相互区别的多个技术标准有机地结合起来,指导具体规划环评工:作开展的技术标准体系。构成标准体系的各标准,并不是独立的要素,标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约束、相互补充,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统一体。标准体系内各单元相互联系而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又相互依赖,它们之间任何一个发生变化,其它有关单元都要作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3.2.3 独立性
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某一技术水准、管理水平和经验的反映,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因此为保证其有效性,规划环评标准体系应同时具有可分解性。这样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发展,标准对象的变化、技术或者管理水平的提升都要求制定或修订相关标准,这就要求对标准进行分解,以便于对标准进行维护,包括修改、修订、废止等操作。
3.2.4 适应性
塑造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的根本力量是当前的社会经济制度。一项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只能通过社会经济制度间接地起作用。如果希望推动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的实施,就应该深入了解规划对象所在的社会经济建设制度。因此,规划环评标准体系也必然要受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它必须适应其周围的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环境。
3.3 内容与功能
3.3.1 基础标准——导则总纲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以下简称“导则总纲”)涉及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作质量,保证各类规划编制中尽早、充分、客观、科学、合理地考虑或纳入环境因素。因此,“导则总纲”不仅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技术要求,而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管理要求。“导则总纲”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的技术标准。作为综合性标准,“导则总纲”对上体现“环评法”中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方法与制度”的基本概念,贯彻落实“规划环评条例”的立法目的;对下制约和指导其他各层次规划环评的技术标准的制定,并能够为尚未公布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划开展环评提供宏观的、启发性的技术指导;作为基础性标准,“导则总纲”应在规划环评专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规定明确的、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基本分类、基本原则、工作流程、基本内容、文件编制规范等的标准。
3.3.2 通用标准——技术指南
针对某规划环评中环境要素评价、技术方法等覆盖面较广的共性问题,制订规划环评的通用标准。其中,环境要素评价的通用标准,应明确环境要素评价的主要内容、基本程序和通用规则等,可按环境要素如水环境与水资源、大气环境与碳排放、土壤环境与土地资源,生态系统,区域可持续性等分别制定;规划环评的方法标准,则规定规划环评中主要技术方法,比如评价指标体系、环境与资源承载力分析法、累积影响分析方法、规划协调性分析方法、情景分析法等的基本原理、适用条件、参数选择思路和基本参数,分析结果的校准与率定等规则。
通用标准是规划环评标准体系中重要的环节,也是体现规划环评科学性、权威性最重要的方面,应该作为整个标准体系的主体。
3.3.3 专用标准——技术导则
专用标准是以“一地三域十个专项”共14类规划中的某一类规划作为具体标准化对象而制订的专项标准,也可对相似的若干规划类型(如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和林业规划)制定一个专用标准,以明确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和工作深度。规划环评的专用标准应该立足于两个方面: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即应针对各种、各类规划编制、实施特点与管理制度、规划的技术标准等具体的技术要求;二是具有可操作性,规定各类具体规划开展规划环评、编制规划环评文件的技术要求。专用标准应该随着规划环评理论与方法学的创新而不断发展,属于鼓励标准化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的层次:根据“环评法”及“规划环评条例”,并参照有关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范围的文件,研究认为应针对如下规划类别制定开展规划环评的技术导则。
(1)土地规划。又可进一步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3个层次。其中,专项规划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等;详细规划有耕地规划、交通用地规划、水利工程实施用地规划、城镇用地规划等。对于整个土地规划体系制定一个规划环评技术导则,对于其下面的3个层次、若干类型规划,视情况制定开展规划环评的技术规范。
(2)区域规划。主要有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区域(跨行政区设置的各类经济区)发展规划。可制定一项规划环评技术导则,涵盖区域规划的类型,对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或区域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如产业发展规划、交通与基础设施规划等开展规划环评可按照相应的专项规划环评技术规范开展。
(3)流域建设与开发利用规划。
(4)海域建设与开发利用规划。
(5)城乡规划。包括一个涵盖城乡规划体系的技术导则和若干项技术规范。具体见3.3.4。
(6)专项与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包括了工业、水利、交通、旅游、能源与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通常是相对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如某市交通运输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对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也可是相对独立的专门规划。
3.3.4专项标准——技术规范
这里,以城市规划为例(李德华等,2001;黄建初等,2008),应根据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建设规划等重要的城市规划类型及其环境影响特点,以及开展规划环评的技术要点(Bao Cunkuan,2009),分别制定开展规划环评的专用标准,包括专项标准即技术规范,以及专业标准即技术规程(图5)。
其中,应制定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比如城市建设五年规划)4个层次的城市规划环评技术规范(专项标准),城市交通规划、给排水规划、城市能源与燃气规划等4个专业规划环评技术规范(专项标准),针对城市规划环评中的城市等要素以及城市城市规划不确定性等方法制定技术规程(专业标准)。
3.3.5专业标准——技术规程
专业标准(即技术规程)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层次的具体规划环评中的具体要素(如可持续性评价、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影响评价、累积影响分析)或具体方法(如资源与环境承载力、规划不确定性、情景分析等)的规范性的技术规定。
3.3.6相关标准
相关标准主要是指对于指导开展规划环评同样具有约束和引导作用的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和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