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分析(下)
3.购买力的因素。除了风险意识淡薄造成我国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外,购买力有限也是重要的原因。收入低下在任何时候都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内蒙古农民的收入较低也构成了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内蒙古近几年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如表3。
从表3可以看出内蒙古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较低,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所占的比例较大。对于没有政策性补贴的险种,农业保险制定的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农牧民家庭90%的收入来自纯农业收入,这就意味着投保农业保险,无论是否出现险情,相当比例保户的农业收入都有可能降低。
(三)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存在许多弊端
一是使得农业保险的筹资陷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农民的博弈之中,不利于重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信任机制。二是由于上一级财政补贴拨付的滞后性,将影响农业保险基金的到位率,从而使基层管理部门在制定保障水平和补偿方案时非常保守。三是只对一些特定险种进行补贴不利于内蒙古农村经济的发展。四是特定责任补贴没有考虑到各盟市的特点。五是特定保险金额的补贴不符合内蒙古的农业实际。六是农业保险结余的数额不大,难以充当大灾基金。
(四)内蒙古的农业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制度安排,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险法》提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提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的保险事业的发展”。这些规定内容简单,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也没有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性质,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的缺位不利于农业保险规范化、制度化,极大地制约了它的健康发展。
(五)农民保险意识淡薄
保险秉承“大数法则”,投保的人越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越能得到保证。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农牧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农户传统的自然经济观念相当浓厚,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不足,相对于不是立竿见影的收益或者可能不发生的风险,相当多的农牧民抱有侥幸心理,“靠天吃饭”。而且,政府救济一直是内蒙古对受灾居民的重要补偿途径之一。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每遇大的自然灾害,农民首先会想到政府会来救济。虽然,政府救济是惯例,但这也确实影响到了农村居民的投保积极性:“灾后有政府,投保多余”。还有,保险条款很专业,一般人难以理解,也影响到农民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再加上部分营销员的专业性、责任心不强甚至欺骗投保人,引发的一些纠纷损害了农牧民的权益,导致农民抵触心理,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促进内蒙古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增加供给主体,开发有针对性的险种
一是有计划地增加农业保险主体,支持各类农业保险机构发展。内蒙古有101个旗县(旗52个、县17个、盟<市>辖县级市11个、区21个),对于农业保险来说,主要是健全县域保险服务组织体系,通过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完善县域农村保险服务机构,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村和农户,这样才能有效地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二是适当增加政策性保险公司。三是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
(二)培育需求市场
农业保险的主战场是县域保险市场。在内蒙古,一些地区农民的收入有了阶段性的增长。收入水平的增长也就预示着在部分农村地区农业保险起飞的良好发展条件已经具备。在幅员辽阔而且狭长的内蒙古,由于气候和自然条件的不同,既有东部地区的特殊需求,也有中西部地区的特殊需求;既有脱离贫困走向小康的农民,也有需要救助的贫困弱势群体,梯度效应十分明显。为此,在开发农业保险市场的过程中,无论是网点布局、产品费率、队伍建设、业务管理、客户服务、营销模式、宣传方式、风险控制还是政策扶持力度、监管方式等诸多方面都不能套用同一种模式,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开发农业保险的需求市场。新险种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城市和农村市场的区别,以适应农村经济需求为前提,注意研究农村保险标的危险单位的划分、农民付费能力、保险需求乃至保险费率的制定等,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为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提供全方位服务。在新产品的设计上应考虑以下问题。
1.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要适当。保险金额过低,保费少,不能满足农业保险的保障要求;保险金额太高,又超过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提供与农民缴费能力相匹配的保障水平的农业保险产品非常重要。
2.保单设计简洁。设计简洁的保单,可以让农民清晰地迅速了解公司的保险产品,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有效提高了保险信息的透明度,让农民买得放心。例如,安盟保险的保单设计就比较简洁,一张保单可买所有保险,农牧民无论是购买农村家庭保险的部分或全部保险,都可以在一张投保单上完成。
3.厘定费率要合理。内蒙古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尤其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大都采取十分简单的处理方式(假定服从正态分布或正态化处理),而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也是保险产品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国外研究和实践经验,过于简单的处理方式可能会给保费厘定造成很大的误差。同时,国外经验表明,费率是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公平合理的费率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保险实施中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农业保险的更好发展。同时,做好农业保险统计工作也是科学厘定费率的关键。在农业保险中,经验数据尤其重要,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还应建立各年的承保数据、理赔数据等数据库,这些都是科学厘定费率、定灾、定损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
由于“自愿投保”原则不利于规避“逆选择”风险,因而应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农产品如小麦、玉米、大豆等实行强制保险,对其他产品则实行自愿保险。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中的粮食作物如小麦、玉米等均应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强制保险,尤其是应在商品粮基地如河套、土默川平原、辽河和松嫩平原的粮食作物也应采取强制措施连片承保,形成规模;经济作物中油料、糖、烤烟、红干椒的生产也是内蒙古的主体作物,也应纳入强制保险范围;内蒙古是畜牧业大省(区),养殖业情况比较复杂,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和流通规模的迅速扩大,动物疫病控制工作对畜牧业发展的影响也更加突出。内蒙古地域辽阔,动物种类繁多,而牧业生产较为分散,集约化程度不高,难以进行防疫管理。但凡是有国家资本投入或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基地或养殖专业户或企业,均应强制投保。而对于强制范围以外的险种、责任或是基本保障以外的保险业务,则可按自愿的原则办理。对于自然生态较差的生计农牧业,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但自然生态条件较差且不易改造的地区根本不易开展保险,应采取其他风险管理手段为好。
(四)建立健全内蒙古农业保险风险防范体系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过程具有涉及的环节众多、内容广泛、展业成本高和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因此,发展现代农业保险应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可持续发展。一是应对内蒙古农业保险的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同时,对于农业保险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以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冲击。二是降低政策性风险。要加强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为内蒙古的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科学厘定农业保险的费率、承保理赔,必须符合内蒙古的客观实际,既要准确计算平均损失,又要充分考虑经营管理费用。四是要建立内蒙古的自然灾害预警和防范体系,主动参与农业风险防灾防损工作,使之成为政府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对农业保险各项税赋优惠要落实到位。
(五)加快针对内蒙古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在国家制定《农业保险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制定地方性法规,作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一要明确部分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受国家法律保护和政府政策支持。二要明确内蒙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职能,建立相互协调的运作机制。三要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四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例如,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于1947年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西班牙于1978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法》、法国于1900年制定了《农业互助保险法》等。五要根据新的形势对农业保险法律及时做出调整,使其不断完善,确保其生命力。
(六)加强政产学研的有机结合
做好农业保险尤其是农业保险,在世界上也是一个难题,要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构建政产学研同盟,以使政府更加了解农业保险市场,有效发挥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能。对于企业来说,能够为保险企业注入创新发展的活力,更好地为农业保险服务。学校和科研机构则可以由此提高学校的科研实力和增加科研成果,把知识转化为生产力,进一步解决这个世界性的难题。
(七)针对内蒙古实际,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在宣传中,要针对农牧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而农牧区特殊的经济社会环境也决定了农村宣传工作的目的、内容、主体、对象、原则的特殊性。应充分把握这些特殊性,进行因地制宜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尽量活泼、通俗易懂,要与内蒙古农牧区的社会环境、农牧民的知识结构及生活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农牧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表现出来,长期不断地进行宣导,以求得较好的效果。
作者简介:刘春艳,内蒙古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保险学、风险管理;吕喜明,内蒙古财经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运筹学与控制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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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卢万美,周桂贤.内蒙古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难点及发展构想[J].保险论坛,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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