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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游岛背景下海南省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对策研究(下)

http://www.newdu.com 2018/3/8 《海南金融》2011年第11期 王丽娅 参加讨论

四、海南省发展碳金融业务的现实条件与困境分析
    (一)现实条件分析
    
1.海南省碳金融发展的潜力优势明显。海南是我国一个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岛屿省份,旅游业是支柱产业,第二产业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较少的高耗能、高污染产业也造就了海南发展低碳产业的巨大潜力。海南拥有我国面积最大的保存完整的热带雨林区,海南热带雨林区的碳汇创造能力居全球热带雨林区之首。建省以来,海南多次部署大规模造林计划。截至2010年末,森林覆盖率已达到60.2%,广阔的森林覆盖面积使得海南人均绿地面积和人均碳排放量指标都居于全国前列,并被中国人民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研究所连续五年评为全国低碳竞争力第一强省(表1),海南碳金融发展前景不可估量。
    

2.海南省现有可再生能源项目众多。海南碳金融主要围绕着清洁发展机制开发碳减排项目,以获得碳金融交易收益,而可再生能源项目是各国碳减排项目的重点发展领域。海南岛自然条件优越,适于各种热带经济作物的生长,尤其以油类经济作物经济价值高。以海南小桐子种植业为例,小桐子是世界上公认的生物能源树,有很高的经济利用价值,10亩小桐子约产生物柴油1吨,并且碳排放量接近于零,是最理想的CDM合作项目。2008年,中海油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海南投产6万吨生物柴油项目。发展生物柴油等生物能源,正是海南以低碳经济为切入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朝着建成国际旅游岛迈出的重要一步。目前,海南已将发展生物能源产业列入经济发展规划,海南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必将为碳金融业务提供更加高效的创新平台。
    3.海南省有充足的金融资源。近年来海南金融业发展迅猛,金融机构信贷大幅度增长,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近年来,存贷款不断增长、金融结构不断优化、信贷产品不断创新、融资渠道不断拓展。充足的金融支撑和完备的金融服务将为海南碳金融项目提供充足的信贷资金,有助于构建围绕低碳项目的信用担保、衍生投资产品、项目保险的金融产业链。目前,海南已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到碳金融合作,包括国家开发银行的海南秸秆发电项目、建设银行的小桐子生物柴油产业化示范项目、中国银行的英利集团太阳能光伏项目等。
    4.国家战略推动低碳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以发展旅游业、金融业、现代物流以及热带特色农业等八大产业,贯彻其中的是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发展思路,建设“低碳国际岛”,并提出了在2050前实现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比例中占到50%以上,汽车尾气排放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绿色低碳经济将成为海南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增强海南碳减排市场的开发潜力,岛内企业必将积极参与到环保产业的开发和碳减排项目的合作中,为海南发展碳金融开拓广阔的核心交易权市场。
    (二)海南省碳金融业务发展面临的困境
    

    1.碳交易话语权缺失。我国是全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单位供应国,也是CDM项目的主要参与国与卖方,但由于国际碳交易中的计价货币以欧元和日元为主,人民币定价权缺失。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发育较晚,交易体系构建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相继建立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主要以企业行为为主,没有形成规范的标准化合约,在碳排放产品定价方面没有话语权。海南碳汇项目产品受困于此,只能处于国际碳交易市场和碳价值链的低端,利润空间受控于欧洲定价权市场。
    2.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我国碳金融项目主要是通过国际清洁发展机制完成的。而CDM项目下的产品,需要有严格的交易规则和核证程序,产品开发周期长,程序复杂,买卖双方可能涉及到境外交易。因此,只有专业机构才有开发和执行能力。国内中介金融机构难以完成大量的产品的开发和执行。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在进行碳金融交易时缺乏专门机构分析、评估项目风险,严重制约了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在海南,还存在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业务认知不足的状况,不熟悉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环境金融产品品种单一,对于项目咨询、二级市场交易及相关衍生金融产品开发等领域涉足甚少,并且缺乏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综合性人才。
    3.政策缺失下的利益障碍。在低碳产品尚未规模化和硬性产品特质的背景下,CDM项目开发面临程序复杂、审核难度大的障碍,岛内企业如果大量投资环保设备、使用清洁能源、开发绿色产业会导致偏离成本最优选择。而政府政策的缺失,无法补偿企业和项目参与方在开发碳金融项目中的投资的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碳金融业务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尤其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低碳减排项目的开发难以规模化,制约了海南碳金融业务的发展。
    4.CDM合作项目开发不成熟。截至2011年7月,我国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CDM项目有1494个,而海南只有十一家,占比不足1%(见表2)。海南CDM项目开发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按照联合国规定的碳交易流程,碳减排单位需要经过国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证,而我国国内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核准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进行大量的碳减排核证工作。目前,联合国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18家,而我国仅占有一席,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南碳金融项目的发展。
    

五、海南省碳金融业务发展的对策意见
    (一)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支持碳金融项目开发
    
在资本市场中,大力鼓励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为低碳项目企业开辟“绿色资本通道”,允许参与碳金融项目的相关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进行中短期票据融资以获得资金支持。同时,企业还可以设立企业投资基金以及风险投资基金,引进社会投资资金,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碳金融产业的发展,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扩大了碳金融的社会影响力。尤其在碳基金的建设方面,海南可以凭借其碳汇创造能力寻求多边合作,可以选择企业与政府的碳基金形式,也可以寻求国内国外战略投资者,在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情况下,寻找世界银行等国际型组织组建战略投资集团,解决碳金融发展初期的资金问题。
    (二)围绕碳金融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
    

    海南金融机构在开展碳金融业务及相关服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转换银行战略思路,在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的同时,不单单只做项目开发的贷款方,而要全过程的参与到项目运行中,将业务范围从单一的授信领域扩展到中间服务业务上,包括与“碳排放”相关的本外币理财产品以及涉及碳金融项目的国际结算服务等,做专业“低碳银行”;另一方面,不断创新碳金融合作项目的模式,例如核证碳排放还款模式、节能服务商模式、企业节能技改贷款模式、融资租赁公司模式、买方信贷模式以及公用事业供应商模式等。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要重点发挥保险行业以及投资类资产管理公司等行业的功能,围绕碳金融项目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到低碳保险业务中,设计并提供以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信用担保、清洁发展机制碳交付保证、排放交易保险及开发巨灾保险等。资产投资公司可尝试发展低碳投资业务,开发气候变化领域资产及碳减排领域的投资银行或资产管理业务。
    (三)积极构建碳汇金融体系以谋求交易定价权
    

    海南应利用自身在碳汇创造方面的优势,构建碳汇交易平台,建立海南自有的碳汇交易市场。一方面,投入专项资金开展海南森林碳汇能力检测与核准,吸收专业金融人才,并积极借鉴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经验,创立自有的交易机制与规则制度。在运行机制上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建议海南碳金融市场主要依据CDM项目合作进行碳汇交易,CDM机制具有国际制度保障,系统风险小,同时积极研发与碳汇项目相关的碳排放金融衍生品,提高市场交易的有效性和活跃度。另一方面,加强与国际碳汇交易市场的合作,完善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尤其加强与发展中地区交易市场的合作,谋求国际碳汇交易定价权。
    (四)出台政府政策鼓励并保障碳金融发展
    
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目标,真正以“绿色GDP”为指导,出台专门政策鼓励并保障海南碳金融发展。在鼓励措施中,政府应出台优惠发展政策,提高企业、金融机构、民间投资群体的参与积极性,通过延长免税期或者降低CDM项目税率、针对碳金融项目贷款实行利率下浮或者成立财政专项基金提供补贴等措施。在保障政策方面,政府既要行使监管者权利,同时要履行参与者义务;要利用官方信息优势获取国内外有关碳金融合作的最近信息,实时传递到海南本地的碳金融市场中,保障参与者的决策筹码,发挥政府信用的作用;成立碳基金或相关的投资公司,为碳金融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融资便利。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碳排放项目的正常运行。
    (五)推动企业作为碳金融市场主体的作用
    

    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实施主体是企业,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还取决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功能发挥。尤其是海南为数不多的几家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积极响应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号召,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合作项目,努力开发新的碳减排项目,不断在国际上寻求战略合作者,开展优势条件下的CDM项目合作。同时,可以组建碳金融发展企业协会,通过协会的力量进行资源共享,增强信息交流,提高企业谈判话语权。企业协会作为会员组织能够监督企业行为,督促企业围绕碳金融进行运作经营。企业自身也应积极引进碳金融、国际项目合作等领域的专门人才,为开展碳金融业务奠定基础。
    (六)大力开展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创新
    

    不断进行碳金融业务的创新是海南发展碳金融的必经之路。可以向广东等发达省份学习借鉴,研究开发以碳排放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由于碳金融项目开发的风险性高、投资收益不稳定而产生惜贷行为,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成熟,碳排放权的价值逐步凸显,开发碳权质押贷款以碳排放权为质押,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又为企业融通了资金。其次,可以针对市场中的特定客户群开发创新碳基金理财产品,将市场资金聚集起来投资于具有良好碳金融项目开发潜质和信用的企业项目上。第三,通过投资银行推动碳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开发清洁能源机制项目的企业可以将其开发项目出售给国内国际的知名投资银行,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在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回笼资金。逐步推出基于碳排放权的保理业务、碳结构类理财产品等创新型产品的开发。
    参考文献:
    

    [1]初昌雄.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与发展策略[J].经济学家,2010(6).
    [2]邹亚生.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的碳金融发展之路[J].中国金融,2001(4).
    [3]陈柳欣.低碳经济:国外发展的动向及中国的选择[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6).
    [4]袁鹰.碳金融:不仅仅是机会[J].金融博览(银行客户),2008(8).
    [5]王宇,李季.碳金融: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机制[N].中国经济时报, 2008-12-09.
    [6]Sonia Labattand Rodney R.White.Carbon Fiance:the financialimp lications of Clinate[M].New Jersey &Sons,Inc,2007:11-22.
    [7]董玉华.碳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启示[J].环境经济,2009(3).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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