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乡村旅游蓬勃发展,成为居民旅游消费的重要领域。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5.3万个乡村旅游特色村,年接待游客超过6亿人次,旅游收入超过1500亿元。但在快速发展背后,都市化、同质化、短期化、低层次化等问题不同程度阻碍了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和升级。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乡村旅游进一步发展?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成为各地探索的一个重要方向。那么,我国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程度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记者日前进行了专题采访。
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迅速
虽然我国现代乡村旅游的发展已近30年的时间,但是专业合作社却是发展中的新生事物,而且在全国各省市发展也极不均衡。记者查阅的相关资料显示,最早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主要出现在北京、海南、辽宁、云南、四川、重庆等乡村旅游较为发达的地区。
2006年3月1日,云南省丽江市美泉村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成立了玉龙县拉市海美泉生态旅游合作社,注册资金为6.8万元;2007年,北京市第一家民俗旅游合作社在怀柔区雁栖镇官地村成立;2007年4月9日,重庆市第一家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在秀山县龙池镇美翠村成立;2007年7月23日,海南第一家乡村游合作社在定安市南建州乡注册……
东北财经大学旅游管理教研室副主任龙江智说,农家乐产业规模初现和集群发展带来的无序竞争,使政府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家乐经营户都发现有组建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自律管理的必要。这些旅游合作社的出现多数是为了协调乡村旅游接待户之间的利益,由村民自发组织成立。
云南丽江美泉村的旅游合作社成立之初是为了解决村民之间因争抢客人而产生的矛盾。2004年3月在村民木崇权的带动下,美泉村9户村民自发成立了一支马队,主要从事为骑马、观鸟的客人提供旅游接待服务。不到两年的时间,户均收入就超过了10万元。在看到发展乡村旅游的收益后,越来越多的村民也开始从事旅游接待。2005年11月,村民木崇宝组织了55户村民组成了另一支马队。两个马队争抢客人的矛盾经常出现,并且开始压价竞争。于是经过协商,两个马队合并为一个马队,成立了生态旅游合作社。
北京怀柔雁栖镇官地村民俗旅游合作社也是如此。据介绍,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伴随着神堂峪风景区的开放,官地村中不少村民竖起了民俗旅游之家的招牌。然而,随着民俗旅游接待户的不断增加,民俗户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无序竞争的情形。于是,当地农家乐带头人单淑芝便萌生了将村民组织起来,统一标准、规范经营的念头。经过几年的酝酿,2007年,单淑芝带领20多户民俗户成立了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自己担任理事长。
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特别是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乡村旅游合作社得到了全国各地的普遍认可,乡村旅游合作社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其功能也逐渐突破了协调内部竞争的范畴。
统一接待、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营销的专业化合作社也开始出现。2007年7月1日,山东青州清风寨合作社获批挂牌;同年7月25日,浙江省安吉县的9个农家乐经营户签署协议成立“故里炊烟”营销联合社;2009年9月23日,四川省第一家乡村旅游合作社都江堰市沙湾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成立;2010年3月,上海市第一家农业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奉贤区庄行镇潘垫村注册成立;2010年6月10日,福建省第一家乡村旅游合作社武夷山市吴屯乡瑞岩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正式成立……
随着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大规模出现,相关部门及不少省(区市)还专门采取了相应的举措推动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发展。2010年4月21日,山东省旅游局发布的《山东省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把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作为推动全省乡村旅游向前发展的重点和突破点。山东省旅游局将集中力量,培养一批经济实力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纲要(2009-2015年)》中也明确提出,在自愿、依法、有偿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引导土地向业主集中,改变传统的分散经营模式,大力推进乡村旅游用地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有利于组织化建设和产业化经营
来自国家旅游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家乐数量达到150万多家,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快速发展背后,都市化、同质化、短期化、低层次化等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和升级。
中国旅游研究院旅游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所负责人宋子千说,以农家乐为主要形式发展起来的乡村旅游,市场主体的散、小、弱、差是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有限的资源难以集中使用,并且带来了公共资源滥用、同质化发展和恶性竞争等问题。
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出现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推动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对此,龙江智说,目前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是规范提升乡村游的最佳模式,它将分散的个体经营整合为大规模的专业化经营,在统一经营中面向市场,走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道路,使乡村游由个体半专业化向集聚型专业化转变,实现现代产业化。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发现,不少地区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已经开始着力推广合作社模式,并已经取得了显着成效。
密云县是北京乡村旅游发展较为典型的地区,全县目前共有民俗旅游村62个,民俗接待户接近2000户。但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一些问题也不断出现。为此,密云县提出了“一个民俗村就是一个乡村酒店”的理念,在全县范围内组织推广乡村旅游合作社,进而推进民俗旅游的规范化、标准化、组织化、网络化发展。截至目前,全县已经有25个民俗村建立了乡村旅游合作社。
古北口村是密云最早成立旅游合作社的民俗村。在发展民俗旅游之初,村里便意识到旅游发展起来之后,可能会出现为争抢客源而相互杀价、欺客宰客的现象。为此,村里于2004年成立了民俗旅游合作社。
古北口村村支书、民俗旅游合作社理事长宋立滨告诉记者,“短短十年的时间,古北口村民俗旅游户已经由原来的几家,发展到现在的150多户。如果没有成立旅游合作社,今天的情况可能完全不同。”
据了解,民俗旅游合作社主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民俗户培训进行培训,如厨艺、礼仪、英语及院落装修等。二是帮民俗户办理卫生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执照。三是统一接待、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客源、统一管理、统一宣传营销。这主要涉及制定统一的价格、菜单和接待标准等。四是处理游客投诉:一旦出现游客投诉民俗户的情况,合作社便不再分配游客,直到其整改完毕。六是做整体环境,提升民俗旅游的吸引力。
密云旅游发展委员会贾丽梅说,“乡村旅游合作社就好比是村里的旅游管理中心,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乡村旅游接待户之间争抢客源及接待户与游客之间的矛盾,受到了不少民俗旅游接待户的好评。”
村民刘淑菊从2006年开始经营民俗旅游,并加入了村里的民俗旅游合作社。刘淑菊告诉记者,加入民俗旅游合作社后,不仅在客源方面不愁了,而且合作社还会组织餐饮服务、面点制作、接待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从2011年开始,合作社又开始实行床上用品统一配送工作等,受益颇多。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杨家营村自2004年10月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来,累计接待游客92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1290万元,农民人均年收入超过万元。2006年更是被河北省旅游局确定为河北省19个乡村游示范村之一。
永清县杨家营种植专业合作社社长杨子亮说,合作社的成立有效地规范了乡村游,推进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进程。在合作社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基本形成了集航天科普园、采摘、接待、游戏等特色的乡村旅游场所。近年来,杨家营村接待的游客数量每年都在以10%的速度递增。
乡村旅游合作社让村民看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好处还不仅如此。
在龙江智看来,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好处至少有五个方面:一是推动了乡村旅游市场秩序的优化,构建了和谐的乡村社区。二是有利于乡村旅游的组织化建设和产业化经营。三是有利于乡村旅游的品牌化建设和规范化经营。四是增加了乡村旅游的融资和吸引投资的能力。五是提升了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积极性和能力。
经营管理不规范不健全
虽然乡村旅游合作社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乡村旅游合作社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各地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不少乡村旅游接待户在谈到合作社时,有不少意见。
首先是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创办主体的性质和组建的途径参差不齐,有村民自发成立的,也有政府主导成立的,还有不少是企业成立的。据了解,目前根据创办主体的性质和组建的途径,乡村旅游合作社可分为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四大类。
纷繁复杂的名称背后是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在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公司+农户”、“政府+公司”等经营模式中,公司和政府因掌握了权力和资源而成为旅游业开发的强势群体,在将社区农民引向市场经济时,农民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有专家指出,政府主导型、公司加农户型、村民组建合作社型……每一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道理,相应的制度安排也不可能统一。但无论如何,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真正受益的制度建设是最为根本的,而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员利益的最大化。
另外,乡村旅游合作社在经营方面还面临着资金问题,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束缚着合作社进一步成长壮大。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数乡村旅游合作社注册资金只有几万元或者十几万元,且融资渠道严重不足。
相关调查显示,目前乡村旅游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直接投资、政府补助、金融贷款,其中直接投资是最主要部分(占73.83%),对外负债则偏少(仅占10.15%),无法形成一般公司财务上追求的“财务杠杆”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还停留在会员入股、财政补助的层面,目前只有少部分合作社(34%)能取得金融贷款。
龙江智说,注册资金少,可用资金更少,在融资方面也面临诸多问题,这严重制约了其自主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能力,影响了其快速而规范化发展。这是所有乡村合作社组织目前面临的共性问题。银行、信用社等信贷机构还不太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市场主体,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为宽松的成立条件和运行机制有关。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正是由于资金问题无法保证,很多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也存在较大问题。不少乡村旅游合作社名存实亡,对外营销不力,对内服务缺乏,最终导致农民对合作社失去信心。
据记者了解,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体制内外结合生成为主,即其形成得益于政府及相关部门(或群团组织)的直接倡导和大力培育,或直接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建。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四类合作经济组织行政色彩渐淡,但都有政府主导或推动的身影。多数乡村旅游合作社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成立的,一旦离开了行政的干预和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便无法开展工作。
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乡村旅游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不健全、不规范。由于乡村旅游合作社出现时间较短,相关规章制度发育不成熟,不少合作社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即便是有相应的规范也不严格执行,导致合作社内部管理混乱。
此外,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乡村旅游合作社是由当地能人或村干部发起的,依靠的是家族或村落之间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广大农户的参与度低,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根本没有章程,或者只有简单的章程,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没有形成符合合作经济规则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对此,龙江智表示,由于合作社成员文化知识水平有限,管理经验和能力也不高。这可能将是未来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最致命的问题。
企业化经营或为发展方向
虽然面临不少难题,但是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发展仍是乡村旅游升级发展的重要选择。正如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胡敏所说,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总体势头向好,有利于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龙江智也表示,虽然目前乡村旅游合作社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农民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乡村旅游合作社一定能成为未来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个方向。乡村旅游的经营模式不外乎以下几种:农民个体经营、企业承包经营、政府主导开发、农民合作开发。在这几种选择中,农民合作开发是目前最好的开发方式。
龙江智认为,我国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但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加以规范和引导。
宋子千说,在旅游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外部力量的介入对于组织的形成有其必要。从各地实践来看,政府部门和旅游企业在旅游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过程中往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宋子千说,从长远发展来看,旅游专业合作社最终还是要成为农民自己的集体组织,自主管理、自我受益是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宗旨。对于乡村旅游合作社未来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为乡村旅游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要“向企业化经营方向发展”。经济组织的定性使专业合作组织区别于非营利组织,说明其功能不仅仅是服务于成员,还要求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并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发展,企业化经营成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
从实践看,无论是乡村旅游合作社,还是其他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除了继续提供各种服务、施惠于自己的成员外,能不能通过企业化经营实现营利,已经成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
虽然企业化经营已经成为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趋势,但是也有学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龙江智说,未来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并不能走向完全的企业化,但需要有一些企业化的元素和性质。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根本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参与旅游,让农民通过旅游受益,让乡村旅游更好的发展。因此,乡村旅游合作社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社区内的村民。如果完全的企业化则会破坏村民之间淳朴的合作关系,也会改变乡村旅游原有的一些吸引人的地方,进而影响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
正是这样的争论也导致了乡村旅游合作组织形式的不同。无论是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其发展壮大的根本动力均在于农家乐经营户的信赖和支持,即真正代表经营户的利益。
其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并且所有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同时还配套了其他法规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
宋子千说,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旅游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而乘势推进这一进程则需要各地政府部门特别是旅游部门提高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加强宣传推广、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记者相信,旅游专业合作社将在乡村旅游发展的转型升级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