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阶段
香港旅游业议会的发展历程与其自律监管职能的获得并不断完善紧密相连,这主要源于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旅行代理商条例》的颁布与修订。具体来讲,主要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一)1978年,香港旅游业议会成立。
(二)1985年,《旅行代理商条例》出台,规定所有经营外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领取旅行代理商牌照。
(三)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颁布,规定任何外游旅行社必须先成为议会会员,才可以申领牌照,赋予议会监管外游旅行社的权力。
(四)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生效,赋予议会监管入境旅行社的权力。
二、经费来源
香港旅游业议会在获得自律监管权之前,属旅行代理商行业商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议会获得外游旅行社的自律监管权之后,旅游业议会储备基金成立,议会的性质随之变更为担保有限公司,议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印花征费,约占63%;培训课程学费,约占16%;会员会费,约占8%;其余则来源于内地入境团登记费、店铺登记费、导游证和领队证登记费等。其中,印花征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旅游业赔偿基金征费,一部分是议会征费。1988年议会营运开支是采取实报实销方式从印花征费中支付;1993年之后,拨付一定比例的印花征费作为议会营运开支,不再采取实报实销方式。1988年印花征费缴纳比例为团费的1%,1992年降至0.5%,1997年降至0.3%,2009年降至0.15%,1993年后,团费的0.15%作为议会征费。入会费分别为:基本会员3000港币;普通会员1800港币。会员年费:基本会员1000港币,另每个分公司600港币,普通会员600港币。
印花征费的使用方式,经历了如下两个阶段:(1)1988年—1993年,外游旅行社必须把团费的一定比例存入“旅游业议会储备基金”作为印花费,议会营运开支以实报实销方式从印花费支付;(2)1993年至今,“旅游业赔偿基金”取代“旅游业议会储备基金”,由法定组织即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议会营运开支不再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而是拨付一定比例的印花费(外游团费的0.15%作为议会征费)。
三、组成部门
(一)属会
属会是指签署议会组织章程细则的登记人及议会注册成立后加入的商会。新商会须符合下述条件:(1)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新公司;(2)其会员仅限于旅行代理商;(3)其基本宗旨必须为理事会认为令旅游业满意且涵盖范围确有具体需要,但各属会均未涵盖该具体需要或该等宗旨;(4)拥有不少于100名议会基本会员,若任何商会在成为属会后,其拥有的议会基本会员数目少于50名,理事会可考虑开除或撤销该属会的会籍;(5)属会制定的会籍规定,必须确保其符合或优于议会的相关会籍规定;(6)其组织章程细则必须经议会理事会批准。
香港旅游业议会《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加入议会必须成为至少其中一个属会会员。议会8个属会分别为:(1)香港旅行社协会;(2)港台旅行社同业商会;(3)香港华商旅游协会;(4)香港中国旅游协会;(5)国际华商观光协会;(6)香港外游旅行团代理商协会;(7)国际航空协会审定旅行社商会;(8)香港日本人旅客手配业社协会。
(二)会员旅行社
截至2012年8月31日,香港旅游业议会有会员1662家(兼营入境和出境的旅行社1095家,经营出境的旅行社344家,经营入境的旅行社223家,其中约140家专门接待内地旅客),分为基本会员和普通会员。
(三)理事会
香港旅游业议会理事会由29名理事组成,分别为主席、8位由会员选举产生的理事、8位属会推荐的代表、12位由政府委任的独立董事。
(四)上诉委员会
上诉委员会处理针对购物事宜委员会、规条委员会、消费者关系委员会、会籍委员会、导游及领队审核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而提起的上诉。委员分为两类:(1)业界委员,由理事会内的属会代表和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2)独立委员,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委任。上诉委员会会议必须包括3名独立委员和2名业界委员。
(五)委员会
议会下辖17个委员会,负责不同的会务。委员会成员超过200人,由旅行社的高层和业外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会分别为:(1)购物事宜委员会;(2)规条委员会;(3)修章委员会;(4)消费者关系委员会;(5)理事选举投诉委员会;(6)公共关系委员会;(7)选举事务委员会;(8)出版委员会;(9)管治委员会;(10)人事及财务委员会;(11)来港旅游委员会;(12)票务委员会;(13)内地来港旅行团事务委员会;(14)导游及领队审核委员会;(15)会籍委员会;(16)训练委员会;(17)出外旅游委员会。
(六)议会办事处
议会办事处共有56名工作人员,由总干事、副总干事领导,负责执行议会理事会的各项政策。
四、主要职能
(一)自律监管
1.一般监管手段
以《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为基础,结合香港旅游业监管实际情况,议会主要通过如下方式发挥自律监管职能:
(1)会籍管理。旅游业议会会员分为属会会员、基本会员和普通会员3类,均设有相应的资质。
(2)规例管理。由议会理事会制定作业守则和指引,会员不遵守守则或指引均可能受到理事会惩罚。议会目前有9个作业守则和80个指引,监督会员旅行社、外游领队、导游、理事及各委员会。
(3)纪律处分。议会包括5个纪律委员会,即规条委员会、内地来港旅行团规条委员会、导游及领队审核委员会、购物事宜委员会、消费者关系委员会,对于旅行社、领队、导游、登记店铺违反议会规例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4)投诉处理。议会接到旅客投诉,首先由议会办事处进行调解,旅客不满意调解方案且要求议会继续处理,则交由消费者关系委员会综合各种情况做出决定。旅行社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上诉,由上诉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2.具体监管手段
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香港旅游业议会的自律监管对象为外游旅行社和入境旅行社。但因为领队和导游是旅行社的一线工作人员,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因此议会将领队人员和导游人员也作为自律监管对象。参加旅游团来港的旅客,很多都会由接待社带往店铺购物,为保障团体旅客的购物权益,议会将相关店铺予以登记并纳入自律监管。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为确保旅行社营业地点设置于商业楼宇或大厦内、专营与旅游有关的业务,议会会派人巡查会员的营业地点。为确保所有由会员旅行社派出的导游都持有导游证,而且都已向内地旅客派发行程表,以及登记店铺遵守了向议会所做的承诺,议会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各景点和登记店铺进行突击巡查的方式。(详见下表)
(二)为业者提供培训
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是议会多年坚持的重要工作。为适应旅游业的发展和业者的需要,议会开办了外游领队课程、导游课程、票务课程、普通话课程、顾客服务课程、邮轮课程等。
(三)改善旅行社的营运
除了开办训练课程以外,议会也会举行各种活动,使会员旅行社的营运水平得以提升。如多次与香港资讯科技商会联合举办座谈会,帮助中小型旅行社凭借科技提升竞争力;推行“旅游业风险管理研究项目”,委托顾问公司撰写《香港旅游业风险解决手册》并举办讲座,督导中小型旅行社重视风险管理。
(四)应付紧急事故
由于议会与各地航空公司、酒店、旅游局建立了紧密联系,因此往往能准确掌握情况,遇有紧急情况,能及时向公众和旅客提供消息及处理方案,缓解其焦虑。
(五)表达业界诉求
外游和入境旅游业是香港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旅游业随时会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导致市场状况急速恶化,因而,议会会及时向政府反映实况,寻求解困措施,协助业者渡过难关。
(六)发送最新资讯
旅游业瞬息万变,业者必须掌握最新资讯,才能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顺利运营。为此,议会除了适时更新网站外,还发出通告、电邮、短讯、出版《议会季刊》,使会员旅行社、外游领队、导游、旅客、公众人士等都能了解业界的最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