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新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沿线国家与国际社会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建设从理念到行动,进度和成果超出预期。“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一种新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既有联系、也有差别。从总体上看,其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可视为规则主导型。以自由贸易区为例,参与者首先要通过谈判就合作的内容、方式、争端解决机制等制定规则,甚至对哪些国家有资格参加谈判也要制定规则;各方就规则达成一致后才步入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实施阶段。“一带一路”建设没有采用这种合作机制,而是立足于实现沿线各国共同发展,是一种发展导向型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
“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开放包容性。习近平主席指出,“一带一路”是开放的,是穿越非洲、环连亚欧的广阔“朋友圈”,所有感兴趣的国家都可以添加进入“朋友圈”。这意味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古丝绸之路为联系纽带,但并不限制其他国家参与。所有接受“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寻求共同发展的国家和地区都可以成为它的成员。“一带一路”建设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创造了条件,把开放包容的原则真正落到了实处。相比之下,其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尽管也标榜开放性,但受规则主导型合作机制的制约,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机会参与。
“一带一路”建设以互联互通为基础,适应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需要。基础设施落后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共同特征,成为制约这些国家经济发展与跨国合作的“瓶颈”。然而,其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尤其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通常不会把互联互通建设作为前提和基础,而是更倾向于通过确立规则降低贸易壁垒。研究显示,对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实现互联互通,要比降低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更能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
“一带一路”建设适应各国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构建多元化的合作机制。比如,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借助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平台,同时会完善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合作机制;中国与南亚国家的合作以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为合作平台;等等。正如习近平主席强调的,“一带一路”建设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假如在短期内构建统一的自由贸易区,就很难兼顾各国的实际发展需要。当然,伴随沿线国家经济合作程度的加深,将来并不排除构建统一的区域经济合作新机制的可能,但这种合作机制必然会建立在各国协商的基础上。
“一带一路”建设体现了沿线国家共同发展的导向,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相互补充。“一带一路”建设致力于打造共同发展、共谋繁荣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其确定的五大重点合作内容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对当今全球治理是非常有益的。“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导向型特征、成员国的差异性、合作机制的多元化,决定了它不需要也不可能像自由贸易区协定那样对关税减让幅度和实施时间等作出明确要求。“一带一路”建设更强调与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对接、与沿线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对接。这意味着,它不会取代现有规则导向型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而是能够与后者并行不悖、相互补充。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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