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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消费信用的风险因素及其管理的制度框架(下)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本站原创 佚名 参加讨论

赵鹏(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济管理系)

 

 

(一)非正式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时期,信用文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旧的信用文化观念已经打破,旧有的道德约束机制已不再能够对违信者提供足够的惩罚。在新的约束机制还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对于失信者的一些违信行为既缺乏道德上的谴责,也缺乏经济上相应的处罚。社会上某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置个人信用与道德于不顾,为了达到敛财的目的不择手段。由此可见,制度变迁过程中道德约束给违约者带来的潜在成本在下降。在目前的社会环境和制度安排下,如果消费者的违信收益要高于违信成本,按照交易成本理论,必然导致其违信的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的信用观念淡薄,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在借贷双方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借款人为了能从银行获取贷款,往往向银行提供虚假的信息,包括虚构资产、伪造数据。假按揭、假车贷、信用卡恶意透支等现象层出不穷。这样不仅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还使得银行被迫提高贷款条件,将诚实守信的借款人挤出市场,因此,个人信用仅靠道德并不能有效约束个人行为,会发生在个人信用市场上的“格雷欣法则”——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导致恶性循环。

(二)正式制度方面的原因

正式制度方面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我们知道,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引发信用风险的根源,要想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须降低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正在建立,随之而来原有的社会规范发生变化,社会各经济主体利益边界模糊,而新制度、新规范尚未覆盖全社会,市场秩序混乱,社会整体信用状况较差,个人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缺位的情况下,人们守信的道德责任感很容易被趋利的意识所取代,欠账逃债事件时有发生,容易产生风险。

2.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全面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关于征信的法律,关于个人隐私的法律等还有待完善,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同时,由于原有法律的特点和局限性也导致法律的作用难以到位,尤其是执法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迟迟未能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对个人信用行为的征信困难,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困难重重,这些都增大了消费信用的风险。

3.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安置、社会服务等。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1993年开始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上日程,其后,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注重收入管理,忽视支出管理,社保基金供不应求等矛盾。这些矛盾使得不确定性增加,中国居民的还款能力受到影响。由于近年来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增幅的下降、下岗的人数的增多,医疗、上学的费用增加,而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健全,城镇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甚乐观,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消费信用的发展。而就个人消费信用业务本身,因社保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个人预期收入不理想,面临的风险也会加大。

4.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不健全

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不合理,贷款流程管理不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水平落后,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是消费信用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表现在一些商业银行“重贷后管理、轻贷前管理”,“重基层人员管理,轻高层人员管理”以及“重定性分析、轻定量分析”等方面,这些都加大了贷款的风险。特别是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内商业银行往往又是“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有些银行过分强调资金运营的效益性,在内有任务压力,外有竞争压力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既定的指标,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导致贷款不良率上升。实际上,风险管理成本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银行效益的提升,一味追求效益而忽略风险控制,将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下降,造成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经营效益三者之间恶性循环。

五、商业银行消费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议

我国目前的消费风险管理制度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难以弱化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要想更好的管理商业银行的消费信用风险必须加强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要从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两个方面同时进行。

(一)非正式制度方面

1.大力培育全民信用意识。(1)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特别是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加强全民信用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守法意识。(2)广泛组织开展诚实守信活动,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品德,努力营造“信用三明”的良好氛围。(3)加强社会科学研究,为切实解决信用文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提供支持和理论服务。(4)注意从娃娃抓起,逐步形成,使诚信品德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

2.完善社会信用监督体制。塑造良好的信用关系,一定要加强社会的广泛监督。(1)加强金融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金融和经济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严格审查经济业务的合法合理性,防止弄虚作假,抨击各种经济犯罪。(2)建立社会公示制度。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出现恶意逃废债务、失约失信,经公证鉴定,受损方均可通过新闻媒体的发布进行公示,对这种行为进行曝光,督促其自觉守信履约,形成社会信用监督。

3.培育和发展服务中介机构。社会化的信用管理服务中介机构在维护信用秩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它不仅对个人、公司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而且对不良记录的个人和公司进行监督,让失信者在市场上无立足之地。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征信经验,鼓励多种途径开办信用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构建起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信用管理服务体系。

(二)正式制度方面

1.健全信用制度

在我国,征信数据高度分散。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信息资源浪费严重。现在常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凡是与各商业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个人应该在系统中有记录,系统使用者也可以查取个人的信用记录。但到目前为止,该系统收集到的信息并不全,许多征信企业等中介机构不能享受这个系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以利于有效的采集和利用各种信息资源。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消费信用顺利健康发展的保障,我国在消费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方面比较欠缺,对此可以多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目前需要制定和完善的主要是《个人征信管理法》、《消费信贷法》、《个人破产法》等。可以采取先条例再法律或者是采取先管理办法,后条例再法律的程序逐步推进,先由部委联合签发条例,再由国务院召开人代会正式颁布法律的方式。

3.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一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范围,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期奋斗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二是针对国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国家建立的基本保障制度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解决国民在遇到收入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尚无法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这样,补充保险或政府鼓励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包括国家强制的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险、由缴费决定或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构成。三是完善现行的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等。

 

参考文献:

[1)林钧跃.消费者信用管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8).

[2]李子卿.央行牵头全国唯一数据集中有偿服务[J].金融电子4%,2002,(12).

[3]秦燕.消费者信用管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9).

[4]陈高云.个人信用评估:请你闪亮登场.海南金融,(10):27-29.

 

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11年第4期

责任编辑: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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