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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策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当代金融家》 2012年第3期 谢瑞芬 参加讨论

对于有正规金融机构参与的以绕过货币监管为目的的带有明显衍生性质的影子银行业务,要加大监管力度,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监管。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影子银行体系进入公众视野,2011年,我国影子银行业务又引起监管层和广大公众的重视。
    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了最早的影子银行体系概念。2011年4月12日,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影子银行:内涵与外延》报告,从广义角度定义了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缓慢,从2005年开始试点,所占比重极小,而且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处于基本停滞状态。所以,我国具有典型意义的影子银行形式的机构和金融产品并不太多。目前,关于我国影子银行的流行说法,更多的是从职能和业务上来界定:投资银行、信托产品、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票据融资、私募基金、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典当行等,这些机构或产品主要特征就是具有信用中介职能,同时部分游离于监管之外。
    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与正规金融机构有关的影子银行。这一类主要是投资银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票据融资、隔夜拆借、逆回购协议等机构和业务。另一类是与民间资本有关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私募基金、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典当行等。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的分类及其发展原因,从宏观和微观角度提出了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措施建议。
    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的原因
    宏观政策变化导致银行绕开监管进行影子银行业务。201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加大了对银行存贷比及日均存款的考核力度,银行投放规模受到严格限制。在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也离不开房地产市场。中央政府从2008年起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银行对于房地产商的贷款规模受到明显限制。房地产业调控等宏观政策变化引起了体外资金绕道进入。为绕开贷款规模限制,一些商业银行开发了许多面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托产品,并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影子银行业务。
    通胀压力下居民存款向理财产品转移,揽储压力下银行大规模开发理财产品。2011年7月,我国CPI高达6.5%,10月份CPI也达到了5.5%,持续居高不下的通胀,使居民甚至企业将存款转移到了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一些银行以理财产品为名吸收资金向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形成表外融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恶化,以及现有的融资体制导致民间资本类影子银行迅速发展。在国内,中小企业面临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的境况;在国际方面,又面临欧债危机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出口订单减少的境况。而我国现有的融资体制又是重大轻小,导致中小企业的银行融资渠道不畅,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私募基金等影子银行来解决资金问题,大规模的资金供求推动了民间资本类的影子银行的发展,同时也促使其浮出水面,进入人们的视野。另外,我国的非市场化利率政策,更刺激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策
    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策有以下几个:
    第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理性看待金融产品创新。我国金融创新才刚刚起步,在当前全社会融资总量中,有86%依旧来自银行系统,“影子银行”的比重只占2%。要想实现向现代金融的转变,还要继续鼓励金融创新,大力发展金融市场 。
    第二,加强微观监管,建立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防火墙,尽量将银行表外业务纳入表内。目前,我国影子银行业务总体存量规模并不大,但理财产品的火暴,民间借贷对实体中小企业的冲击,已经使监管层意识到影子银行可能带来潜在的风险,所以,2011年以来监管层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加强了。如2011年1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在2011年年底之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且要求,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第三,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影子银行体系被认为是引发2008年金融海啸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其中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又是重中之重的一个原因。影子银行业务使得投资者与所投资的终端产品产生太多的分离层面,最终风险发生时,人们由于恐惧而致使危机蔓延。2011年江苏泗洪及温州高利贷风波,均是因为借贷网络盘根错节,借贷链条的不断延长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进而造成众多投资者在风险爆发时无法撤出资金。所以,要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就要加强信息披露,使其透明化,阳光化。
    第四,区分不同的“影子银行”,疏堵有别。对于有正规金融机构参与的以绕过货币监管为目的的带有明显衍生性质的影子银行业务,要加大监管力度,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监管。如银信合作业务,理财业务等应通过具体监管手段将其反映到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而对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非正规的借贷行为,则以疏为主。
    第五,完善相关法律,引导影子银行健康发展。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阶段,而银行也正在逐步由传统的吃利差赢利的模式转变为节约资本、发展中间业务、增值业务的增长方式转变,由于影子银行业务使信贷更易被普通大众获得,对市场有激励作用,所以从各国法案来看,对影子银行只是加强监管,而未阻止其存在与发展。对于我国来讲,在完善法律和监管框架下,更合理的利用影子银行业务的市场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及影子银行自身的发展,是一种可取的双赢策略,建议完善或建立信托法、民间借贷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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