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一方面要着眼于推动风险缓冲机制从政府信用向资本信用转变,在银行内、外部都建立起健全的风险约束机制。同时,也要依托新的资本缓冲机制,进一步推动和加快金融体系的市场化,促进信用市场进一步开放。
次贷危机在带来混乱的同时,也启动了新一轮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进程。其中,资本充足率监管成为改革的核心内容,商业银行面临的资本充足要求显著提高。按照危机后修订的新资本协议(简称为BasleⅢ),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将从1988年的8%提高到10.5%。如包括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反周期资本要求(0-2.5%),以及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计提的附加资本要求(1%-3.5%),理论上,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有可能不低于16.5%。
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国也在规划和落实新的资本监管框架。根据此前银监会网站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也将从现在的8%提升到10.5%。加上前面的三项额外资本要求,对于国内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额外资本要求预计为1%),预计最低资本充足率将不低于14%。
有意思的是,尽管国内的改革力度远小于国际,反响却不尽然。或许是由于金融危机后的痛定思痛,国际资本监管改革方案在欧美银行业没有了危机之前的阻力。就连此前对实施新协议态度消极的美国,也作出了明确承诺。
在中国,情况稍微复杂些。长期以来,银行的自有资本从未在损失缓冲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2000年前后国有银行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处置完全是在中央财政的大包大揽之下完成。之后,受经济景气推动,银行业呈现出持续的“双降”势头。2011年末不良率降至1%,利润更是达到创纪录的10412亿元。这时候提高资本要求,由于风险感受度下降,银行业难免会意兴阑珊。至于对回报充满了期待的股东和投资者,更是难掩失望。从近两年的情况看,尽管银行80%以上的利润都被留作了内部资本补充,再融资的压力依然存在,市场对此早已是颇有微词。
由此看来,在国内,围绕资本监管改革,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考虑到资本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当此之际,系统梳理国内外资本监管制度改革脉络,加快推动改革进程,实属必要。
资本强制监管的必要性
作为吸收经营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自有资本在缓冲经营风险方面至关重要。只有当自有资本达到足够高的水平,并且能够优先用于缓冲风险和损失时,企业所有者以至于整个企业才能拥有正确的激励去从事风险的经营与管理,才能成功吸引其他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加入,实现稳健经营。
在实践中,金融机构针对风险和损失的缓冲与吸收,除依靠自有资金外,还存在其他的机制和方式。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客观上有条件超越自身的资本实力过度承担风险,寻求超额回报。由此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有可能漫过自有资金的堤坝,进一步波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情况下,赚了归自己,亏了找别人,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很容易促成机会主义预期,诱发系统性的道德风险。
其一是债务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特征是财务杠杆加有限责任,企业所有者可以通过对外负债获得融资,与此同时对所负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实施无限制追索。这一制度在鼓励商业冒险和促进商业繁荣的同时,也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转移风险损失提供了可能与激励:如果选择经营高风险,一旦成功,企业所有者或股东将由此获得超额收益。反之,一旦经营失败,由于有限责任制度,企业所有者或股东的损失仅止于其注册资本或特定资产,其余则由债权人来承担。由于损失和收益不对称,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看,从事高风险的项目或经营无疑是理性的,而作为代价,则有可能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其二是将风险和损失从大股东向二级市场和大众投资者转移。金融市场从一级市场阶段发展到二级市场阶段,解决了证券的流通与转让问题,资本市场及其流动性成为缓冲风险和损失的重要机制,深厚的市场流动性是天然的风险吸收池。但资本市场同时也成为金融机构转移风险和损失的场所。就如同沿线湖泊对江河洪水的调蓄有一个限度一样,一旦金融体系在一级市场阶段就开始引入“有毒资产”,过度开发庞氏机制(Ponzi Scheme),将金融安全维系在二级市场流动性之上,危机必然接踵而至。
其三是风险和损失的社会化。由于金融机构和市场彼此高度关联,金融危机具有传染性和外部性。一旦酿成系统性风险,从社会成本最小化的角度考虑,坐视危机发生就不大可能成为政策选项,由政府出面干预和提供救助往往成为必然。这一过程实际上也就是风险损失社会化的过程。这就使得金融风险并不限于只针对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而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当金融机构预见到其风险损失最终将由全社会来买单时,就有可能形成更大范围的道德风险。所谓的“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之所以出现金融机构对风险过度承担,除道德风险因素外,也有客观条件的支持。金融危机大多根源于过度负债。作为一枚硬币的另一面,借款人过度负债对应的是金融机构过度授信,是盲目信贷扩张。而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够,或有条件实现信贷的快速扩张,关键还是有资产负债表机制作为支撑。在信用货币条件下,银行无须为无钱放贷发愁,通过“贷款-存款-贷款”的滚动派生,足以解决融资问题。
上述机制早已经为历次金融危机所证实。如此看来,强制性的资本监管就不失为一种制衡和校正机制。资本充足要求有助于保持和增强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实现稳定经营。与此同时,资本监管提高了金融机构对风险和损失的敏感性,给信贷以及资产负债表的盲目扩张施加了硬约束,有助于审慎经营,促进金融稳定。
从BaselⅠ到Basel Ⅲ
如果资本监管确有其用,如何计算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并据此计提相应的资本要求,就非常重要。
在这方面,1988年的资本协议(BaselⅠ)应该算是一个创举。按照风险性的高低给不同类别的资产设定对应的风险权重,同时规定银行资本之于风险资产的比率不低于8%,1988年的资本协议成功引入了风险杠杆的监管理念。这是一种面向风险的监管:如果金融机构打算多承担风险,就必须多准备资本。风险规模必须与资本实力相匹配。
2001年发布的资本协议(Basel Ⅱ,又称新协议)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对1988年协议的补充和完善。作为早期的资本监管实践,1988年资本协议中的风险权重是预先统一设定的。这种人为的“一刀切”式的做法无法保证风险计量的真实性。新协议将风险资产的计量范围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扩大至操作风险,并且针对三大风险的计量提供了更加多样化和公式化的处理方法,以更好地贴近风险实际。
2008年次贷危机后,针对危机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在证券化和影子银行领域,新协议进一步加大了对风险的认证力度。
尽管如此,新协议对风险的覆盖仍然是不完全的。借用风险管理术语,新协议对风险资产的计量主要针对的是非系统性风险或个别风险(Idiosyncratic Risk or Specific Risk),而不是系统性风险(Systematic Risk)。而大的危机往往是由系统性风险造成的。Basel Ⅲ要做的,就是试图将系统性风险因素考虑进来,反映宏观审慎要求。
在处理手法上,Basel Ⅲ不是像BaselⅡ那样在分母上对风险资产进行拾遗补缺,而是直接在分子上对资本进行加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额外要求。其中包括作为缓冲周期性损失的储备资本要求(Capital Buffer),反周期资本要求(Counter-cycle Capital),以及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计提的附加资本要求(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urcharges)。
意味深长的是,资本监管改革推进到这一步,监管的政策含义和取向已经有所变化。由于主要针对系统性风险,Basel Ⅲ的资本要求更多属于宏观审慎监管范畴,带有明显宏观调控色彩。相对于有多少本钱做多大生意的被动资本监管理念,危机后的监管取向更愿意主动出击,直接调控银行的风险承担和风险偏好。如果监管当局认为必要,就可以将已经充足的资本水平提高得更加充足,直至银行不得不放慢脚步,减少风险承担。
资本充足率多高合适
这是Basel Ⅲ面临的大问题。角度不同,看法难免有差异。
从监管角度,为审慎计,当然是越高越好。毕竟,前面提到,在从自有资本到社会资本的风险缓冲带上,本来就是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由于风险资源具有一定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以资本监管的名义适当开征托宾税(Tobin’s Tax),把过高的交易效率和过多的风险承担降下来,并无不妥。但从股东投资人的角度,结论正好相反:资本要求越低,财务杠杆效应越明显,资本的回报率就越高。至于银行,其立场似乎介于两者之间。
分歧不完全是由于利益驱动。在习惯上,银行、投资者以及监管当局理解和使用的风险概念不尽相同。前两者习惯于从投资的角度看待风险,风险既是潜在损失,也是预期收益,并且风险和收益大致对称。银行针对风险投入的资本越多,资本回报率,或资本的预期收益也应该越高。而后者是从清盘处置的角度看待风险,将风险理解成纯粹的损失,并且是小概率事件上的极端损失,而非预期收益。在数字上,风险带来的损失远大于预期收益。或许多数年份金融机构都是盈利的,但一遇失败和危机,损失将远超之前历年盈利的总和。
不难想象,如果直接将监管当局的风险概念用于投资决策,将带来理解上的困难。毕竟,银行配置资本是冲着预期收益去的,而不是为了缓冲小概率意义上的巨额损失。如果资本投入与预期收益不再成正比,必然导致风险投资的估值过程更加复杂和困难。试想,在明知风险远大于收益的情况下,还有谁会愿意进行投资呢?
由此看来,最低资本充足率到底定在多高的水平上合适,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折中和权衡。可以肯定,资本充足率不宜太低,所以10.5%的底线还是要坚守的。但也并非越高越好。
首先,过高同过低一样,都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激励扭曲。过高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过高的资金成本,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管理层必然要竭力跑赢大市,提供令各方都满意的股本回报表现。在杠杆率受限情况下,要提高回报水平,就只能选择高风险经营,于是风险赌博和监管套利等很容易发生。这实际上也正是金融危机前美国金融市场的情况。
其次,资本监管不是促进金融稳定的唯一方式,配套的制度环境建设也很重要。以美国为例,1840年美国银行业账面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为50%,2010年下降为10%,上世纪40年代曾一度下降到6%左右。但与此同时,银行体系的金融稳定性在逐渐增强。这一现象显然不可能通过资本充足率一个因素得到解释,体系化的制度建设更加重要。成立联邦储备系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建立健全银行破产与退出机制等举措都功不可没。
第三,对抗系统性风险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降低和消除系统性风险本身。所谓的系统性风险,大多根源于经济增长失衡和宏观政策扭曲。解决的方法应该是直接采取措施帮助恢复经济平衡以及理顺政策信号,进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冲击,这也是宏观调控的真正目的所在。资本监管终究是在被动地为损失做准备,是第二位的。宏观稳定才是正道。正所谓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水土不服
中国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正式始于2004年,在此之前没有资本充足概念。令人印象深刻的是,1999年划拨不良资产之前,国有银行的不良率被普遍认为不低于30%,资本净值长期为负值。此后,伴随着国有银行股改上市以及财政再注资,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状况有了质的改观。尤其是在2004年银监会颁布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之后,资本充足正式纳入监管范畴,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逐步提高。截至2010年末,全国281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2011年,为配合宏观调控,银监会发布文件,进一步将资本充足率提高至不低于10.5%。
但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这味药的剂量好像大了些。一直以来,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银行信贷投放的快速扩张,对资本补充形成倒逼,再融资压力持续上升。资本金缺口不仅超出了银行的自我补充能力,也超出了市场的补充意愿。
对12家上市银行的研究表明,2007年以来,随着信贷投放的急剧扩张,银行的资本补充已捉襟见肘。尽管12家银行汇总以后的资本充足率总体上保持稳定,但为此增加的资本净额远大于当年利润。这意味着即使当年利润全部用于资本补充,也无法保持住既有的资本充足水平。由此不难理解,资本市场为何总是对再融资消息作负面反应。在理论上已经没有利润可分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投资,这样的投资者也唯有中国的股市才能造就。
银行还可以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吗?
答案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定的存贷款利差水平。现阶段我国银行业的收入构成中,存贷款利差占比约80%。照此估算,以2010年为例,12家上市银行平均实际利差水平大致为243个bps,而为了实现利润增长和资本需求的平衡,需要的法定利差水平为314个bps,两者之间有巨大的缺口。其二是银行能够在法定利差的基础上有效提高利率的风险溢价水平,扩大实际存贷差。不幸的是,统计分析表明,银行业的整体表现令人失望。2007年以来,净利息收入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可以近似理解为风险资产的回报率)呈明显的逐年下降态势,风险溢价整体偏低。
为什么银行对风险的溢价如此之低?这就触及到了当前中国银行业的核心症结。总体上看,当前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仍然是粗放的。法定的存贷款利差比较丰厚,加之信贷资源稀缺,银行的注意力多集中于向信贷规模要效益,而不是向风险规模要效益。银行是在按照信贷规模配置资本,而非按照风险规模。由此既缺乏对风险的合理定价,也忽视了资本对风险的缓冲。显而易见,如果银行业的内在经营机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资本监管就会一直是水土不服,正常的资本补充机制难以建立。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反正到市场上找钱就是了。这,或许才是资本监管改革真正面临的难题。
中国版Basel Ⅲ
经过长期论证和斟酌后,中国的资本监管改革方案预计将很快正式推出。不难想象,有了以上背景,这注定会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改革计划。针对这部中国版的Basel Ⅲ,各个方面都给予了高度关注,不过焦点还是集中在最低充足率的绝对水平上。
是绝对水平过高吗?好像并不准确。从已经披露的征求意见稿看,与国际方案相比,国内方案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不高,甚至比国际上略低。微妙之处主要集中在技术细节上。由于同时上调了具体类别资产的风险权重,严格了合格资本的认定标准,加之新增加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新的方案一旦付诸实施,银行实际的资本充足水平将在现有基础上立刻出现一个下降。再接着达标,当然费劲。这就好比从地面上到二楼,先得下到地下一楼再上去。如果把降下来的部分重新补齐的话,则中国的资本充足水平可能并不低。
银行所关心的,实际上就是这个问题。不考虑过渡期内的分摊影响,假设实施当年资本充足率下降1个-1.5个百分点,按2011年末银行风险资产规模50万亿元计,实施当年就需要补充资本5000亿-7500亿元,方能在新标准中将资本充足率保持不变,这当然不是小数。
对此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建议或预期?前面的分析已经给出了答案。关键在于两点。
从操作角度看,资本监管改革最好与现状保持衔接,循序提高。巴塞尔委员会的老练之处在于,先定出一个比较高的充足率目标,再设定比较长的过渡(宽限)期。这就同时照顾到了目标与现实,至少银行不会面临急迫的补充压力。我们也可以借鉴类似做法,否则,上台阶之前先踏空一脚,不仅不利于改革的平稳推进,也不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做到这点并不难。由于新增加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加之剔除掉了部分不合格资本,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可避免会出现下降,但应仅限于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部分的资本占用可维持与现状相称的水平。银行持有的金融机构同业资产、类似铁道部这样的公共实体信贷资产等的风险权重还可以进一步下调。
初步估算,因不合格资本退出及操作风险资本计提导致的资本充足率下降大致为0.6个-0.8个百分点,折算成资本补充大约在3000亿-4000亿元之间。如果再辅之以适当的过渡期,同时逐步批准符合条件的银行尽快过渡到用BaselⅡ的标准计算风险资产,资本补充的急迫性和压力就会大大下降,改革推进起来更容易。
另外最重要的,就是通过资本监管改革推动银行业的市场化进程。改革不能只关注技术细节,而必须从推动整个银行体系市场化改革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实施,坚决推进。在资本充足率水平问题上的慎重更多是对现状的妥协。然则从银行改革的角度看,资本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同国际先进银行比,中国信用和信贷市场的开放程度、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还很不够,银行仍然主要依靠政府信用来缓冲风险,致使道德风险制度化,形成预算软约束,微观的风险经营和风险约束机制迟迟无法建立。这既是资本监管改革水土不服的原因,也是诱发金融危机的根源。
推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一方面要着眼于推动风险缓冲机制从政府信用向资本信用转变,在银行内、外部都建立起健全的风险约束机制。同时,也要依托新的资本缓冲机制,进一步推动和加快金融体系的市场化,促进信用市场进一步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