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金融活动的兴起,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题,同时也改变了融资结构,带来了高利贷以及企业主逃债等社会问题。兴利除弊,需要改革当前金融体制,将管理社会金融活动的金融事权明确落实给地方政府,以尽快将社会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促其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
关键词:小企业融资,金融体制,金融监管,地方政府
如何满足小企业有效的资金需求,更好地扶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是一个长期以来被持续关注且被反复聚焦的话题。当前讨论小企业融资难,更有其现实意义。当前的金融局势,似乎到了一个类似于1993年前后那样一个重要的分水岭。近半年来,一些地方,如温州、鄂尔多斯的民间融资问题,引发了关于我国货币政策和金融体制的讨论。相关讨论虽不失其反思金融体制改革的积极意义,却是无益于事、少益于治。本文采用经验分析方法,回到问题原点,希望能够从经验事实中整理出一个逻辑思路,以期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改革建议。刍荛之见,出于愚忱,如对金融体制改革的讨论有所助益,也不失其现实意义。
一、问题是什么
小企业融资难,在理论上已经形成了一些主要的流派,比如信贷补贴理论、金融市场理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等流派。在缺乏成熟市场运作规则和契约精神的基础上,上述理论在现实中无所附依,只能漂浮于事实之上,成为我们看清事实之“隔膜”、之“迷雾”。具体说,围绕相关理论流派的文献,可能有助于在一个相对标准的理论框架中中规中矩地讨论问题,而无助于为在现实中解决问题提供“菜单”。因此,本文选择从操作的层面展开经验分析。
在操作层面上,这一问题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小企业能不能借来钱?在这个层次上,能借来,就不难;借不来,因缺钱而失去市场机会,就是难。第二个层次,是在能够融资前提下的难易问题。这一问题也可能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融资成本高。如大企业借100元需要支付年花5元的成本,小企业借100元可能需要支付年花20元甚至更高的成本,这就是一种难,难在成本高。二是融资实现难。譬如爬山,大企业走的路,大约1个小时就能到达目的地,小企业走的路,可能需要2天或更长的时间。做出这样区分,目的是,我们需要知道,我们讨论的问题是什么,讨论的出发点在哪。
第一个层次的问题,小企业能不能借来钱?
市场已经给出了答案。市场需求是创新的驱动力,只要一种需求很强烈,很明确,且持久存在,市场会生长出满足这种需求的东西(即便为法律所不容)。多数小企业应当是可以从市场上实现融资的,否则也不会有这么多的民间金融活动。以前讨论小企业融资难,我们习惯从正规金融的视角看问题,认为原因是小企业达不到正规金融融资的门槛要求,如小企业没有合适的担保物、小企业没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甚至是账本)等。其实,如果跳出正规金融的惯性思维,这些问题都不会成为问题。小企业之所以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物质基础,比如企业家个人的声誉、创新思维、知识产权、必要的工作设施等,都是有其市场价值的,问题是正规的金融机构,迫于经营成本压力和风险控制需要,不去认识、也不接受小企业的这些市场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会自动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小企业融资难这方面也是如此。如当前市场上快速发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在担保物认定范围、评估和管理方面的专业化运作,已经取得其合作银行的认可,允许其提供大约为其担保基金10-15倍数额的贷款担保,已经成为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通道,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担保难这一问题。当前市场上出现的,处于监管范围边缘及监管范围之外的社会金融活动,如私人之间的借贷、融资担保、小贷公司、产业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以及委托贷款、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已经发展成为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经验估计,小企业融资的实现渠道,大体上正规的金融体系占20%-30%,上述处于国家正规监管范围边缘及之外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占70%-80%。
第二个层次的问题。首先是融资成本高,总体上来讲可能是风险补偿的要求、支付租金的要求、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补偿的要求等。正规金融机构渠道的融资成本高,应当主要体现在支付租金的要求方面,比如说给信贷员的回扣等。社会金融活动渠道的融资成本高是常态,社会金融活动的兴起,主要就是高利润回报驱动的。其次是融资实现难,问题在融资技术上。融资技术是融资工具的选择和融资方式的安排,但它最终取决于融资制度,或金融体制安排。正规金融机构渠道的融资实现难,看到的是制度规程规定的融资条件及手续问题,核心是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经营的内在要求,将大多数小企业融资需求排除在外。国家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正规金融机构推进小企业融资业务,正规金融机构的市场表现就是门槛不放低,融资实现难。社会金融活动渠道,方便快捷程度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原因是它们很少受到制度约束。
第二个层次的两个问题是相互影响的。显性成本高的,就方便快捷;显性成本低的,就繁琐麻烦。小企业实现融资,支付的成本与履行的手续有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市场是平的,或者说市场活动可以把利率或收益率等拉平。如果以大企业融资履行的必要手续为基准,统一用货币成本来衡量,我国小企业融资需要支付的成本,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在年花30%以上,这是我国小企业融资难的基本现实。
二、融资结构变化
近10年来,社会融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例,已经从2002年的92%,下降到2011年第3季度末的58%。如果再综合进民间借贷等融资数据,人民币贷款占真实的社会融资总量的比例,大约为一半左右。这一数据提醒我们,中国的融资结构在近10年间已经悄然发生了重大变化。综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信托业协会等相关资料,在社会金融活动中,民间借贷占33%,委托贷款占34%,贷款信托占15%,融资性担保贷款占11%,融资租赁占4%,小企业公司贷款占30%。
很容易比较2011年下半年与1993年前后的情况。1993年前后,金融秩序问题是正规金融体系本身的问题,2011年下半年的金融秩序问题是社会金融活动问题。比较两种类型的金融活动,处于监管范围之内的银行体系,在小企业融资市场上占比不到1/3,融资利率较低,但手续繁杂,对担保物和借款人社会关系有较高要求;处于监管范围边缘或以外的社会金融活动,占小企业融资市场的比例超过2/3,手续比较简便,但融资利率比较高。
若立足于正规金融体系来解决小企业融资难,可采取的思路是,为正规金融机构提供小企业贷款专项补贴、降低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创新其融资技术(可规范化、规模化运作小额贷款),以及解决小企业融资市场的“寻租”问题。这些思路实施的前提是,正规金融机构必然调整其规范化、规模化甚至是商业化的经营理念。国际经验显示,依靠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大银行来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少有成功经验可循。
若立足于社会金融活动来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首先考虑的是要让这些机构和活动,能够阳光化生存,也就是说,正视社会金融活动,给予其恰当的名分,并将其纳入规范化的金融体系。其次是要有一个长期的机制,解决好社会金融活动的如下问题:一是不能让这些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参与非法集资、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二是不能让这些机构与黑恶势力勾结暴力催债;三是合理控制其迅猛扩张的冲动,将其业务活动公开化、透明化。最好对其借贷利率也要有个明确的上限控制,不能太高。显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社会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给予其名分和解决其问题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条件,要给予社会金融活动正式的名分,就要能够解决好上述问题;不能解决好上述问题,奢望国家给予这些社会金融活动正式的名分,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在的关键是,如何让市场上自发生长的这些为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社会金融活动,能够处于恰当的监管之下,以规范其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这是推动小企业融资问题有效解决的起点。
现在的情况是,上述社会金融活动大多处于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边缘或者之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管不着、不好管、不愿管;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即便有的地方有,也没有监管的能力。社会融资结构的变化,社会金融活动的兴起,对改革金融体制已经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三、改革金融体制
1993年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现代金融体制的框架,同时提出人民银行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管上来。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相继推出一系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举措,设立了人民银行的大区分行,成立了证监会和保监会,到2003年成立了银监会,正式形成了“一行三会”体制。这样的一个体制,一方面实现了分业监管,总体上监管力度加大,较好地规范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秩序;另一方面强化了中央在金融方面的集权,地方政府强硬干预金融机构的事情较少发生。但是,近些年的实践表明“一行三会”体制也有一些问题:一是协调成本加大(副作用);二是由于金融业务流程并不随金融机构分设而变,当处理一笔金融业务需要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交叉协作完成时,这些领域就会出现一些重复监管的问题;三是对一些新出现的金融活动、一些处于各家监管机构监管范围边缘的金融活动,出现了监管真空。
在“一行三会”体制内,近十年来,监管部门对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出台了若干政策意见,做了大量工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小企业贷款额年增长率均超过20%,年年都高于同期贷款增速。但市场上的反映却没有认可这些统计数据的账,小企业缺钱问题持续存在,呼声甚高。
市场机制对小企业融资难做出了积极回应,那些处于国家正规监管范围边缘或监管范围之外的非正规金融体系,成为满足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主要渠道。但这类机构快速发展也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如借贷利率高位运行,企业倒闭、企业主逃债导致资金断裂事件不断增多,风险正在快速聚集。一旦资金链断裂,将会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地区(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甚至会波及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商业银行转贷),引发各种泡沫破裂(楼市等)。
社会金融活动需要监管。中国的社会结构、市场体制和金融活动自身的特性,需要由政府而不是市场自律组织来行使监管职责。但是,如果选择在“一行三会”体制下规范上述社会金融活动,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一方面强调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又去大张旗鼓地消灭那些为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对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而言,这种做法无异于自废武功,扼杀发展的希望。另一个可能的结果是,由于监管范围扩张带来事权增加,“一行三会”的机构迅速膨胀,监管成本迅速上升,但由于是“大炮打蚊子”,监管效率和监管成效很难保证。
形势发展要求改革金融体制。每个制度设计都有其时代特征,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设计,总体上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阶段是适应的。但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发展市场经济,多样化是必然结果。当前经济结构特别是融资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金融管理制度也必须调整,以适应形势和发展的需要。这要求我们在设计金融经济体制的时候,积极回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尊重事物发展的规律。
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管理社会金融活动的责任。温家宝总理2012年1月6日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注重引导和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好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当前,像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部分社会金融组织的管理,已经归属地方政府。除此之外,还应当将民间借贷、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等,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限明确给地方政府。赋予地方政府管理社会金融活动的事权,落实其风险处置责任,以此来规范社会金融活动,使其发挥缓解小企业融资难的好的一面,遏制其不规范运作过度扩张的不好的一面。
相对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上的社会金融活动时,具有明显的优势。地方政府可以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在解决区域内微小经济主体信用建立、信息不对称及建立良好的小企业融资激励约束制度等方面,地方政府大有可为。关键是要把这部分金融事权明确落实给地方政府,以调动其积极性,强化其风险处置责任。可以预期的是,地方政府有能力、有手段管理好社会金融活动,并使之发展壮大,成为小企业融资可以依赖的重要力量。
推进金融分权改革,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社会金融活动的规范发展,必将促进中国金融发展出现一个新局面,诸如发展民营金融、农村金融等,也将因此而有更多机会。
在中央政府层面,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如放贷人条例),为民间借贷等社会金融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为地方政府管理社会金融活动提供一个操作的标准。同时,应当加快地方政府预算改革,硬化地方政府财政约束,使地方政府预算制度公开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