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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亟待完善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金融》 2012年第6期 刘长雁 参加讨论

近年来,在社会整体资金面趋紧的背景下,榆林市民间融资日趋活跃,而民间融资活动暗藏的风险也成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关注的焦点。中国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为监测、提示、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做了大量深入调研工作,发现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工作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问题与难点
    一是民间融资监测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对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的构建还处于空白阶段,民间融资监测主体的有序性、监测对象的固定性、监测行为的规则性、监测进程的连续性、民间融资当事人心里的安全性等方面都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二是民间融资固有的特性决定了监测工作的难度。民间借贷是一种无序的融资行为,具有隐蔽性强、随意性大的特点,在现行体制下处于不公开或半公开的状态。民间融资监测中需要获取的数据一般涉及个人或企业的隐性资料,因此,在原始数据获取的真实性上大打折扣。加之目前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处于多头监管或监管“真空”的境地,监测工作难以深入有序开展。
    三是民间融资信息分散,信息采集工作比较困难。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信息散落在政府相关审批和管理部门,需要协调采集。金融机构虽然有庞大的客户群,但由于客户信息系统和交易监测系统不完善,要想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有价值的民间融资信息就显得非常困难。目前,金融机构客户交易信息采集明显不足,在甄别是否存在民间融资行为时,主要靠资金用途来区分,这是很多客户所不愿意的。同时,采集和运用金融机构的民间融资方面信息也违背了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四是民间融资规模难以准确测算。关于民间融资的规模测算问题,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社会各界都会有不同的判断,虽然共识是在银行信贷受到限制的条件下,民间融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因缺乏相应的民间融资统计监测制度而难以准确掌握。目前,采用较多的是通过开展民间融资抽样问卷调查来测算规模,但这种做法也存在以点盖面的缺陷。
    对策与建议
    加快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制度和备案登记制度。建立信息监测制度是解决目前民间融资制度缺失的基础性做法。鉴于民间融资主体信息不对称,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可采取备案登记的方式为宜。因为备案登记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而民间融资当事人特别是相对弱势的一方也需要借助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有利于促使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合法化,引导民间资本合法有序地进入实体经济,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民间融资信息监测水平,合理把握民间融资规模,做到提早掌握情况、提早预警风险、提早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充分发挥政府在民间融资监测和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分析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依托政府的力量,在人力、物力、财力和协调力上给予大力支持。针对当前民间融资监管分散问题,政府部门应成立民间融资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标准,规范融资行为,促进民间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完善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交易监测系统,为民间融资监测工作提供服务。由于民间资金交易主要存在于各类地缘、血缘以及亲缘关系网上。因此,可以通过完善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交易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特定区域客户交易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职业、住所、工作单位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种类。在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中,对交易双方有融资交易借贷行为或者非商品劳务交易行为的应加以重点关注。根据资金交易事实、特征,梳理可疑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绘制资金交易链,不仅能为民间融资监测分析工作提供信息,而且有利于监控民间融资风险向金融机构传递的途径,为维护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发挥积极的作用。
    探索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在前期将以民营资本为载体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坚持“自愿、方便、安全”的原则,在上级行授权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可将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纳入征信体系。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在人员配备、管理制度、业务系统、网络安全等方面要严格把关,逐步扩大对其的监测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民间融资中介机构防范融资风险,而且也为获取更多的民间融资信息创造了条件。

Tags: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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