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提示:从全球范围看,因保荐“乱象”被关闭的资本市场不乏其例。曾是欧洲最大的创业板市场之一的德国新市场,由于保荐人为从上市公司渔利而降低保荐质量,导致一些劣质公司混迹其中,并放任这些公司虚报业绩,共同欺骗投资者。最终,这一新市场在2003年“夭折”。
一直以来,保荐制度与独董制度、首次公开发行(IPO)询价制度一起,被称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三大“福利制度”。独董制度,是向独董进行利益输送,独董只拿钱不管事,堪称世界上最舒适的职业。IPO询价制度,一方面存在向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成就发行人的高价发行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新股不败时期,也为向询价机构进行利益输送提供了温床。而保荐制度,则放纵向保荐机构(也包括保荐代表人,下同)进行利益输送。
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规,剑指第三种“福利制度”——保荐制度。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众所周知,现行保荐制度带给保荐机构的利益非常丰厚。仅以IPO为例,2009年券商的承销与保荐收入为48.54亿元,2010年达到169亿元,2011年为131亿元。IPO重启3年,带给券商的保荐承销费用高达350亿元左右。其中仅平安证券一家的保荐承销收入就达到了50亿元左右。
然而,得到巨大利益的保荐机构,承担责任甚少,甚至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成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桎梏。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的业绩“变脸”,保荐机构不承担责任。资本市场上设立保荐制度的本意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帮助质量可靠的公司上市融资,为资本市场建立一个井然有序的环境。然而在实践中,总有保荐人为了利益而违规保荐,明知一些公司不符合上市资格而依然“殚精竭虑”为其着上“美丽妆容”。当这些公司上市不久发布的中报显示出业绩大滑坡时,保荐机构却并不为此承担保荐不力的责任,相关法律形同虚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人须“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人资格)。
其次,问责只是“挠痒痒”,或者“丢卒保车”。根据去年12月初证监会网站保荐信用监管披露,保荐人制度实行7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了56次监管措施,其中,5次是针对保荐机构,51次是针对保荐代表人。而在5家受到处罚的保荐机构中,中银国际证券和光大证券的监管措施只是谈话提醒,财富证券被处罚3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推荐,广发证券和平安证券则是被出具警示函。对于违规的保荐代表人,则多以警示、谈话提醒、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而不了了之。这些“挠痒痒”的监管举措,显然难以震慑违法违规的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与此相应的是,证监会实施的上述56次监管措施中,不论是保荐机构还是保荐代表人,没有一家(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便是胜景山河这种严重的虚假陈述事件,也没有人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势之下,保荐方的胆子越来越大。
臭名昭著的“签字保代”现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本来,身为保荐代表人,理应“战斗”在保荐第一线,深入发行人的公司,切实履行好保荐职责,认真核实查证所存在的问题。然而,实践中一些只签字不管事的“签字保代人”“甩手保代人’却大行其道。据媒体披露,招商证券保荐代表人周凯在担任桂林三金首发项目保荐代表人期间,仅对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文件等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核,未去项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平安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则在担任胜景山河保荐代表人时,对胜景山河的销售及客户情况、关联方等事项核查不充分,未对胜景山河前五大客户进行任何函证或访谈,亦未对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复核。保荐工作的质量可想而知。
“直投+保荐”是另一个备受诟病的现象。业界早已发现,担任保荐承销业务角色的券商对拟上市公司拥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近水楼台先得月”,券商自己直投、自己保荐,从而形成“完美”的利益输送模式,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他们最佳的利益套现场所。直投行为下保荐人和IPO企业的利益一致,其自然逐利性被诱发,保荐人甚至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违规保荐,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和未来。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自2009年底创业板开闸至2011年7月8日证监会叫停“保荐+直投”业务,共有8家券商的34个项目采用了“保荐+直投”或“直投+保荐”模式。
前车之鉴犹在。从全球范围看,因上述现象被关闭的资本市场不乏其例。其中,1997年创立、曾是欧洲最大的创业板市场之一的德国新市场,由于保荐人为从上市公司渔利而降低保荐质量,导致一些劣质公司混迹其中,并放任这些公司虚报业绩,共同欺骗投资者。最终,这一新市场在2003年“夭折”。
对制度进行变革、扭转资本市场保荐“乱象”已经迫在眉睫,并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
遗憾的是,资本市场上的法治变革经常是“只走一小步”。阅毕《意见》,通篇未见对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责任的规定。
正因如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修改也就寄托了舆论更多的希望(据报道,证监会在发布《意见》的同时透露,将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业务全过程和相关业务人员)。建议在修法之时,增加罚没保荐收入(对于违规保荐所取得保荐收入全部没收,同时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未能尽职尽责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应由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一起赔偿投资者的全部损失)和追究保荐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刑事责任等条款,使保荐制度早日告别“福利制度”。
(作者系名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