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时期以来,融资难成为困扰我国草根经济体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症结在于我国金融体系结构的失衡,即为大企业服务能力过剩,为草根经济体服务能力严重不足。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吸取印度“小贷危机”的教训,结合本国国情,着眼长远,立足制度,构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草根金融(城乡基层金融、小微型金融)体系,推动形成覆盖广泛、品种多样、服务便捷、稳定高效的多层次金融市场。
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大力倡导,以及各级各部门各方面的积极推动下,我国草根经济体的融资环境持续改善,但草根金融体系建设尚存在以下薄弱环节:一是组织推动力不够,中央层面缺乏对草根经济和草根金融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和主管城乡基层经济体发展的部门。二是基层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不够规范,缺乏金融监管的人员、经验和技能。三是基层金融主体能力弱,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资金来源问题突出,“批发+零售”多层次资金供给体系尚未形成。四是扶持政策有待加强,一些对小微金融机构的财税扶持政策未能适用到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组织。五是基层金融机构发展所需的配套公共服务欠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组织领导。应在小微经济体和小微金融体两个领域及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加强跨部门的协调。建议将目前“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明确扩大到农村地区,覆盖城乡小微经济体;参照国际经验,成立国家中小微经济体发展促进局(副部级),挂靠在发改委,统筹推动城乡草根经济体的发展。建立“国务院促进小微金融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管理城乡小微金融的发展,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地方政府应相应建立同类领导机制,同时将地方金融办升级、规范为地方金融管理局,作为地方金融,特别是小微金融的管理监督部门。中央加大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指导力度,制定发布《城乡小微型金融管理监督指导意见》,待成熟后发展为《城乡小微型金融管理条例》。
建立健全草根金融批发供资体系。选择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数家政策性和商业银行为小微金融机构提供批发性资金供应服务。对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实行差异化政策,依据小贷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绩效优良程度,将其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的比例由现在的1:0.5分别提升到1:1、1:2和1:3。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一是切实把中小板、创业板建设成为高成长性公司服务的市场。二是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融资和股份转让平台。三是合理统筹产权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将产权市场建设成为非公众公司提供服务的平台。四是加快发展债权融资市场。完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发审制度,健全信用增进机制,逐步降低发行门槛。积极探索高收益类债券的发行模式,并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完善草根金融监管机制。中央一行三会应加强对地方金融的指导,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地方政府要尽快制定小微金融的监管办法和制度,探索适用不同类型小微金融主体的差异化监管模式。加强小微金融主体的凭证管理、IT建设、报表统计,加大评级和信息公开力度,拓展监管方式,委托批发供资机构承担部分对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功能。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现有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的小微金融财税优惠政策(例如,贷款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贷款增量奖励)适用范围扩大到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适度放宽小微金融贷款坏账核销政策,建立政府对小微金融机构坏账损失的风险分担机制。
改善对草根金融的公共服务。一是鼓励更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NGO及企业为城乡小微金融机构提供包括批发供资、信用评级、支付结算、会计审计、IT管理系统在内的各项公共服务。二是改进完善城乡小微经济和小微金融的统计工作。在新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基础上,建立新的企业归并分类方法,即将大、中、小、微型四类企业归并为“大中企业”和“小微企业”两大类。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微型企业标准,制定出台微贷款、微保险、微投资等各类微型金融产品标准。改进加强对农户生产经营性指标的统计监测。
加强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应按照规范、透明原则,引导民间融资有序发展。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相关立法,加快研究出台《放贷人条例》,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加以区别。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沿用现行地方政府对小贷公司的联合监管体制,将其业务职能扩展到民间融资的监测与监控,常设部门设在地方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