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金融学 >> 正文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关于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区与风险防范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农村金融网 2012年07月05日 李榛 参加讨论

笔者在资产保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方面,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导致部份贷款诉讼时效丧失,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再存在,不良贷款风险难免。由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问题梳理如下,并提出个人法律见解,以期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管理有所帮助。
    一、在贷款管理中对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期
    (一)误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存在,保证期间当然存在
    
笔者发现,有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对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中,认为只要借款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在一般保证中只要保证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贷款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当然延续。
    (二)误认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保证期间中断,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员认为,即使保证期间届满后,只要保证人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保证期间中断,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误认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就能确保贷款无风险
    
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往往喜欢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约定“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的约定,用以约束借款人、担保人责任,认为能确保贷款无风险。
    二、风险防范措施
    (一)准确理解和掌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明确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准确理解和掌握两者之间的法律概念,对于更好的适用法律,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维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被免除。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实现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即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它在性质上属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该期限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权利人起诉或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一般为两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实体权利未丧失,但胜诉权消灭。
    在一般保证中,由于受先诉抗辩权制度的影响,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将引起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与保证人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在申请仲裁或起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之下,从仲裁裁决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消灭,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注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为采取的措施是申请仲裁或起诉,其他方式不能作为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如未对债务人采取仲裁或诉讼前要求保证人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行使权利,在一般保证中,应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并要求保证人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确保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必须采取措施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中断保证诉讼时效。
    (二)积极做好超保证责任期间的权利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不同,所以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与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若超过保证期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权利救济:
    第一,设计好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催收通知书严格按照《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保证合同成立的规定来设定。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催款通知书的要约必须符合:一是催款通知书要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二是必须是要求保证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即对原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必须能够明确认定不是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原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从催款通知书中应当能够明确得知保证人是被要求承担新的保证责任。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构成承诺。保证人单纯的签字盖章通常不能认定保证人即为构成承诺,只能证明其签收。在保证人有表明同意或者接受催款通知书中的保证责任要求时,才构成承诺。
    第二,贷款催收通知书应明确的内容。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明示约定“我单位(本人)认可并继续履行通知书中所述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还款义务”;或“原担保期间届满,我单位(本人)愿对原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我单位(本人)愿对原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注明“如果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视为接受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内容”;或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新的保证合同或让保证人写一个书面承诺担保书继续履行保证合同,保证人在保证栏签字或盖章,约定内容最好由保证人书写。
    (三)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期间
    
按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有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约定为“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为内容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两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实际的担保合同中,应明确担保期间,一般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以维护债权的顺利实现。

Tags: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关于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区与风险防范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