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金融学 >> 正文

民间借贷规模影响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年第3期 麻焕文 参加讨论

摘要:本文以民间借贷主体、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及特点为切入点,分析民间借贷规模影响并提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正规金融,需求主体,行为规范

所谓“民间借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抵押借款、票据融资、有价证券融资行为和许以高额利息的集资行为。其最明显特征是其融资行为发生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这里所说的“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一、“民间借贷”需求主体分析
    
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前些年主要是在农村,表现为互助性质的相互借贷和高利贷性质的相互借贷。前者主要用于解决日常紧急性的需要,后者主要满足生产周转及诸如购买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的资金需求。近些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和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发展迅猛,在客观上为民间融资的日趋活跃提供了可能,也促使民间融资进一步拓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具体到“民间借贷”的需求主体,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以小额民间借贷为主,用于婚丧嫁娶和购买生活资料,额度小,少则几百、几千元,多则三至五万元,利率较低,期限短,多集中在经济落后的农村牧区。一是中小企业法人,以大额民间借贷为主。用于工业、商贸较发达地区的生产投资、经营性等工商活动。以前民间借贷主要是农户之间、亲朋好友之间应付一时之急,而现在的民间借贷则主要是中小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所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喀喇沁旗有部分中小型工商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而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获取资金。
    二、“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分析“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至少应从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方面是资金供给因素,另一方面是资金需求因素。民间借贷的发展一方面与资金的提供者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正规金融的发达程度具有替代关系,同时还受制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一)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少,为民间融资活跃提供了资金来源。2010年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已经达到40万亿元,其中65%是居民个人存款,且居民个人存款约以每年增长15%的速度增加。在股市低迷、存款利率较低的情况下,部分富裕居民选择了获利较高的民间借贷,加之一些社会巨富,在完成了资本积累后,逐渐脱离实体经济,将资金投向民间融资市场,成为“食”利阶层。这些都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较为充裕的资金来源。
    (二)基层金融机构服务面窄,信贷满足率低,为民间融资创造了较大的需求空间。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信贷集中管理,基层网点大量撤并,再加上严格的贷款审核及责任制度,使基层的信贷投放受到限制,导致信贷满足率处于较低水平。特别是宏观调控后,商业银行受政策制约,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贷款紧缩,使得信贷资金供应水平明显下降,也加剧了信贷资金供应紧张状况。例如,尽管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实行了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加大了支农贷款的力度,但与农村牧区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同时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近年来农业贷款虽然增加较多,但仍有三成左右的农业贷款通过掩盖名目发放到了工商企业,或者由农户贷款后再参与民间融资等形式支持了非农业贷款。这里说到支农信贷资金分流中小民营企业,也从侧面反映出了中小民营企业从“国有商业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现实。中小民营企业一般固定资产规模较小,信用等级相对较低,但这些民营中小企业经营灵活,对市场商机把握较为准确,因此对资金的需求存在着“时效性”要求,如果通过“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严格审批后拿到资金,可能最初发现的市场机会已经被别人抢走了。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企业所需发展资金,从资金“费效比”的角度考虑,可能是最佳选择。有中小民营企业强烈的资金需求做支撑,使得民间借贷拥有了更加广阔的需求空间。
    三、“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借贷手续灵活、简便,备受急需资金者青睐。据调查,在农村牧区民间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本土或亲朋好友,当借方需要资金时,或通过中介人或按自己意向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能力及日期、利息等,便可以借条或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立即取得资金。对借方来说,手续简便,在急需资金时办理非常方便,备受急需资金者青睐。如调查的赤峰喀喇沁旗小牛群镇68个规模养殖户中,有38户曾有过民间借贷行为,占55.5%,而在该镇十几家民营企业中,也有近一半的有过民间借贷行为。
    (二)利率高、弹性大,城镇乡村有差别。一般而言,民间借贷城镇利率高,乡村利率低。城镇借出利率年息一般在15%~30%之间,乡村借贷利率年息一般在10%~20%之间,年利率相差5%~10%;城镇民间融资金额大,乡村民间融资金额小。据喀喇沁旗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城镇单笔借贷金额最高为200万元,乡村民间借贷金额最高40万元,最低的才1000元;城镇借贷以高利贷为主(占80%以上),乡村借贷互助性质居多。目前城镇借贷趋向书面化,大多数需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人(中介人)、借款额、利率、归还期、违约金,均需以房屋等实物作抵押,而乡村因借贷互助性质居多,且多为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一般以借条约定为主。
    (三)民间融资由“地下”转为“地上”,逐步呈现出专业化趋势。由于民间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使得其逐渐由“地下”转为“地上”。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借贷行为的进一步活跃,使得由过去遮遮掩掩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为半公开或公开的“地上”金融活动。
    四、“民间借贷”的规模及影响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分析。据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规模正呈现出不断扩大的发展势头,同时融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不仅有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且出资人有工人、干部、工商个体户、企业等,甚至不排除参与民间借贷的还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喀喇沁旗为例,没有登记的民间贷款(借贷双方出于保密原因)虽然无法统计,但少数经公开登记的民间借贷其规模也是相当惊人,2010年喀喇沁旗内只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但去一年的贷款总额达1亿元人民币,2011年又新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一季度贷款总额已超过3000万元。
    (二)“民间借贷”的积极影响。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受经济基础、金融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制约,多年来,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规范,有的近似于非法金融。但其存在是客观事实,这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深入分析探讨,积极采取措施,因势利导加以规范,这样才能趋利避害,使“民间借贷”这个新生事物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一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民间借贷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围内综合、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潜在的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二是与正规金融的互补功能。如在贷款涉及的范围、金额、利率的协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民间借贷显示出其独特的“效率”优势。在正规金融顾及不到的中小企业、个体户及小型种养加工等项目上,双方形成了互惠共生的关系,特别是对促进县域经济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三是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功能。借款人事前对贷款人及其资金用途有较为详细的了解,贷中和贷后有不同程度的持续动态跟踪,可以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因而其现实风险不一定很高。四是便利交易的功能。民间借贷的简便、快捷,使其在较短时间内便可达成资金融通,实现便利交易,加快物流和资金周转,方便商品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因而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五是市场调节功能。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民间借贷,是完全用市场机制协调金融管理的金融活动,其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俗称套法,集中体现在注重信用关系上。这些做法,如以信用关系为基础,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导向,方便、快捷、服务灵活和动态的跟踪、监督等,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在改革金融体制和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有许多可借鉴之处。
    (三)“民间借贷”的消极影响。民间借贷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一是风险大。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一旦遇有不测,便常常使双方处于“尴尬境地”。二是利率高。过高的利率使借贷人收入的一部分流入“食利阶层”,而那些迫于生计的借贷者承受着巨大的高额利息,甚至愈陷愈深,无法摆脱贫困。目前,一些地方因高利贷规模较大已引发出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三是影响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加之人们受投资利益的驱使,对投资选择又存有侥幸心理,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可以说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四是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民间融资的相当一部分投向了国家宏观控制的一些过热行业,如炼铁、小焦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方向。五是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民间借贷这种交易性质就决定了带有一定的矛盾性,由于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家庭、亲朋怨恨,甚至酿成祸患。
    五、对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正确引导、疏控结合、促其规范。政府部门对待经济发展中的民间借贷要改变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疏控结合。要大力搞好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要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互助性的民间借贷,应承认其在经济体制中的合理性,明确其合法地位;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理》或《民间借贷法》,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服务,减少因法律盲区引起的民间纠纷。
    (二)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信贷投放效率。要重视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中小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地方政府应重视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拓宽渠道,提供服务。同时,应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融资。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喀喇沁旗支行)

Tags:民间借贷规模影响分析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