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我国票据市场的对策
发展票据业务、完善票据市场应以“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为基本,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送金融服务、促进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方式、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需要相适应。主要应做好下面的工作:
(一)完善票据市场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地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一是完善票据市场的法律、法规,改善发展融资性票据的法律环境。要大力发展票据市场,就要从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抓紧修订《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确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完善作为确定票据市场能否正常运行首要因素的《票据法》的完备性和执法的有效性等内容,把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纳入法律许可的框架以内,引导票据市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只有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信用环境的双重保障下,票据市场才能得到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分阶段逐步放开融资性票据,逐步培育和拓展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融资性票据必将走上市场的前沿,并将对中国票据市场的经营格局、经营模式和监管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区域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先进行试点,积累相关经验后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在不强调签发单笔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条件下,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较好、经营状况正常、现金流量稳定的大型企业进行试点,然后推广到效益好、信誉高、管理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在此基础上,建立专业性的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和规范的票据交易所,通过严格控制票据再贴现,鼓励转贴现和票据转让行为,培育和拓展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三是对企业票据融资进行限额控制。具体方法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额与企业其它负债之和要小于企业资产总额,企业资产负债比率须控制在85%以内。从而使票据融资保持在可以控制的安全性、流动性和风险限度以内。
(二)进一步发展票据专营机构,成立票据公司或贴现银行等市场中介机构。一是组建票据专营机构。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发达活跃的票据市场都离不开票据专营机构的交易活动。成立票据公司或贴现银行等市场中介机构,专门开发与票据相关的金融服务,发挥社会中介职能,提高市场效率,准确识别和有效控制票据风险。通过票据专营机构的市场化、专业化经营,可实现票据业务各环节的有机结合,形成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以及再贴现间良好的互动关系。有利于防范票据业务经营风险,改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贷款资产占比过高,资产流动性差的现状,从而为加强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增强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经营水平,提高商业银行的获利能力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能力。从我国票据市场现状看,一级市场不活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二级市场的不发达,而发达的二级市场又依赖于票据专营机构的经营活动。因此现阶段发展我国票据市场必须大力推动票据专营机构的成立与发展。票据专营机构可先经营二级票据市场业务,在当前主要是票据的贴现、转贴现业务,将来待市场条件逐步成熟,可逐步扩展到一级市场业务,并广泛吸收国外专业性票据公司的经验,使其业务逐步多样化,有条件的可开展成为兼营货币市场各子市场业务的综合性机构。同时商业银行可设立专业性的票据交易机构,其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范围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担保、买卖、转贴现和咨询服务业务,为商业票据的开发、交易提供相关服务;创造条件开办企业融资业务、金融债券、建设债券等买卖业务。二是大力发展票据交易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建立专业化的票据交易中介机构,是现阶段票据市场组织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地区性不平衡的情况下,票据专营机构应设立在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金融机构集中、辐射能力强的中心城市,近几年的实践表明,一些商业银行通过建立专业化的票据交易中介机构,采取票据业务集中经营的方式,在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提高市场效率,实现规模效益的同时,也发挥了市场中介的作用,有利于推动票据市场的发展。三是成立区域票据交易中心,为票据市场提供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推进票据业务向纵深发展。人民银行要充分利用对本地区金融机构的监管地位,成立以金融机构为会员的区域票据交易中心和建立全方位票据信息系统。把本地区分散在各金融机构间的票据信息进行收集和向会员发布,促成会员间票据的交易,并通过票据信息系统,提供票据信息查询服务。参加票据信息系统的银行和企业通过统一的平台,进行票据的交易,并将签发或交易票据的各项要素输入查询系统,使接受票据的企业、银行能利用这一系统查询票据的来源,并跟踪票据的流通交易。通过区域票据交易中心的辐射效应,充分发挥票据二级市场的作用,并带动周边地区票据业务的发展,打破各地、各金融机构之间票据市场信息沟通不畅(甚至无法沟通)、票据交易各自为阵、票据业务发展缓慢及发展不均衡的现状。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实现票据市场多元化发展。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现阶段,我国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印制、登记、查询和鉴证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托管和清算中心,并在全国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上,由国家组建全国性的票据市场,由政府、央行、各类金融机构、保险、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参与,央行负责票据市场的管理工作,真正实现票据市场多元化发展。在业务准入上允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理顺票据权利关系,使商业汇票的业务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在监管上准许票据经营机构将持有的已承兑、未到期贴现(含转贴现)票据,有限度地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在交易品种上,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再过渡到办理经济效益好、信誉优良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在市场价格上,允许票据专业机构在经营票据买卖时,给予一个利率调整的浮动空间,下限至央行再贴现利率,上限到可略低于市场平均利率,真正使票据价格与市场上资金、票据两者的供求关系基本吻合,为正式过渡到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创造必要环境和条件,并最终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完整、快捷的商业票据交易平台,实现建立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设想。二是建立票据市场做市商制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目前在票据市场中,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事实上就充当着“政治银行家”的角色:一方面他们作为“经济人”,具有利用其在票据市场中的支配地位拓展票据业务以获得最大化收益的动机;另一方面,他们作为“政治人”,出于对现有票据市场过高的经营风险和与之伴随的个人政治绩效风险的顾忌,会主动限制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在这种情形下,专营的营业部模式、贴现窗口模式很难实现其制度创新动力的积聚。结合国外做市商制度的实践,有必要引入在保持市场流动性、增加价格稳定性,引入竞争性、降低大宗交易成本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的票据市场做市场商模式(典型的报价驱动交易机制)。这种模式既可以降低类似工行华信支行巨额的银行风险,并在不减少现在利益集团利益、保持其票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前提下实现自身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运作,以增加收益,这符合政治银行家的效用函数要求。在票据市场做市场商制度建立上,可依托现有票据市场中业务量较大的国有商业银行,由国有商业银行控股或参股设立。
(四)大力整治社会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程度。(1)广泛宣传信用意识,使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从传统的信用观念中解放出来,充分认识到信用票据化对经济发展所起得积极作用,全面唤起市场主体的契约观念和信用观念,依法构建健康的信用关系,增强企业受理商业承兑汇票的信心,大力推广使用商业票据。(2)构筑信誉良好的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行体系。同时重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票据信用、国家信用有机结合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3)建立有效的违约支付惩戒机制,促使商业汇票承兑人付款履约。鼓励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接受查询。企业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时,出票人、承兑人要严格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结算原则,及时足额兑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形成有效的承兑汇票良性机制,以营造良好的企业信用文化,提升自身的品牌和信誉,并以此促进社会信用的好转。
(五)完善票据融资业务的经营机制。各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可分为三级,即一级分行票据中心,二级分行票据中心和有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县支行。一级分行票据中心,要做好全辖票据规模的科学调控,加强对全行票据融资业务进行政策传导、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积极开拓票据业务同业市场。二级分行实现市场营销、会计结算、风险管理三个岗位人员的分离,落实岗位职责;负责辖内票据贴现和辖区系统内转贴现业务,切实担负起对辖内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与上级行进行业务沟通的职能枢纽。同时商业银行应适当对基层行下放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鼓励和支持基层行办理票据业务,以提高其发展票据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票据流通;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服务意识,简化承兑、贴现、转贴现的审批手续,扩大票据业务的规模。
(六)拓宽票据经营范围,推动票据业务多元化发展。一是积极稳妥地发展票据市场工具,重点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丰富多彩的交易品种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要利用金融创新丰富票据市场信用工具,在进一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逐步尝试使用银行本票等交易工具;鼓励企业通过发展票据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可在防范票据风险的前提下,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和其它支持,人民银行可对已经商业银行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同时,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推出本票业务,为今后推出融资性票据摸索经验;逐步扩大票据市场的主体范围。应积极培养和扶持具备办理贴现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和自然人开展贴现、再贴现业务,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农村信用社和自然人为补充的发展格局。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扩大票据市场投资主体。
(七)加强票据市场的基础建设。一是建立严格的票据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同业间应建立自己分支机构授权授信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使符合票据准入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各自授权授信的范围内开展票据业务,对那些违规操作、不讲信誉的主体实施同业制裁。另外,还要建立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和警示、违规处罚制度,将票据业务的发展纳入到人民银行调控和商业银行同业间约束的发展轨道上来。二是建立灵活的商业经营机制,实现票据利率市场化。央行应逐步放宽利率浮动范围,推行差别利率,增加利率弹性。在票据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放开利率管制,贴现率以市场为主,由供求双方自主入市、自动议价、自愿成交。同时再贴现率根据票据市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及时引导产业资金结构的合理配置。放开票据利率,使票据利率真正实现市场化,不仅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建立,而且有利于市场利率传导机制的形成。三是改进票据操作办法,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人民银行要出台适合市场经济特点的票据签发、贴现等操作办法,使全国金融机构在签发票据程序上一致,避繁就简。制定票据查询办法,严格约束、惩罚措施。同时制作防伪性能更高的汇票凭证,加强空白票据的管理,加大打击制假票据的力度,切实防范票据风险,促进票据流通。四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优化票据市场发展的技术支撑。(1)构筑全方位的票据市场信息平台。(2)进一步提高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共享的功能,大力发展企业外部评级和企业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票据签发、承兑、贴现、再贴现、增值税发票查询系统,对票据的流通进行全程监控,严格审查票据的贸易背景,降低票据操作风险。(3)建立票据网上查询、查复系统,实现票据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无纸化、电子化和网络化,以达到资源共享、拓宽服务时间和空间、提高销售效率、降低销售成本和防范风险的目的。(4)增强票据鉴别能力。对信息采集、使用、输出、输入要有技术上和制度上的管理措施,破除行业壁垒,疏通票据防伪反假的渠道,形成社会有关行业商业票据防伪反假的信息网络,堵住假票,防止诈骗、震慑犯罪,共同防范票据风险。五是提高票据经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票据业务的产品开发、市场拓展、风险控制的技能,更有效地确保票据市场的持续性发展。
(八)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一是正确把握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商业银行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业务,协调处理好开拓市场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防止畸轻畸重、有所偏废,既不能超越风险防控能力、追求短期利益而盲目发展,又不能因噎废食,由于畏惧风险而限制、收缩甚至停办票据业务。二是建立票据市场主体和规模管理制度。我国可考虑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对金融机构承兑资格和承兑规模的控制。(1)金融机构开展承兑业务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批。(2)建立票据承兑的规模限制,可以削减银行信用扩大对货币政策的抵消作用,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具体方法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之和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率,要控制在80%以内。(3)将承兑垫款计入不良贷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不顾自身情况盲目增加承兑总量的冲动。三是切实防范票据业务操作风险。商业银行作为防范票据的第一道防线,要将票据业务管理纳入内控制度框架之下,进一步完善票据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的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稽核。四是加强票据市场监管力度。票据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资产业务之一,对其风险管理的要求尤为重要。票据市场主体多元性、交易连续性、地域无限性和风险速发性的特点,要求监管主体必须具备全国的监管网络、跟踪监测的工具和足够的调控能力及有效的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制度。因此要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监测分析全国票据市场运作情况,切实监督检查各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首先央行通过对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管、完善汇票业务监管机制、整顿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等措施来改善市场环境,防止金融机构以降低利率等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其次,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控制,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严把票据审查关、承兑关和贴现关,保证票据的贸易背景,防范融资风险。同时应规范票据业务的操作,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企业办理承兑的条件,降低保证金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敞开银行承兑之门,增强企业运用票据进行结算的主动性。五是建立权威的评估机构,严格信用评级制度。由于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规模小、业务范围不统一、机构松散、人员素质低等缺陷,所以有必要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为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降低决策风险提供重要依据,为办理票据贴现的金融机构提供判断参考。商业票据评级机构可以考虑先由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建,待时机成熟,重组为独立的市场中介机构,以增强其公正性。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