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金融包容是金融排斥理念的拓展与深化。从金融包容的角度,选取我国31个省、区、市(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农村地区为研究对象,从农户、企业、区域三个层面选取指标,构建农村金融包容综合指数,反映不同区域农村金融包容的区域差异全貌。在此基础上,从需求、供给及社会三个层面筛选农村金融包容的影响要素,并利用模糊曲线法验证各要素对农村金融包容的贡献弹性,有效解决要素间的复杂相关和互为因果关系,从而界定我国农村金融包容的关键影响要素。结合国外经验和实证分析结果,提出我国农村金融包容的对策包括各区域经济、金融、社会的协调,城乡金融协调以及区际金融协调。
关键词:农村金融包容,金融排斥,区域差异,影响要素
一、引言
2011年亚洲博鳌论坛后,“包容性增长”的理念成为学者关注和热议的焦点,尽管研究出发点、侧重点不同,但公平、协调均成为学者强调的核心与关键。金融包容实际上是“包容性增长”理念在金融领域进行破题,其目的在于将“无法获得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人群纳入正规金融系统,使其有机会获取储蓄、支付、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从而与其他客户一样,拥有平等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与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相对丰富的研究成果相比,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刚刚进入学者视野,研究还很不成熟。概念的内涵界定不清、定量化研究缺乏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金融包容与金融排斥概念并非完全对称,其内涵更为丰富:不仅包括储蓄、贷款和保险等基本金融需求,风险资产(如股票、债券、房地产投资等)的选择也属于其研究范畴;不仅关注被排斥弱势群体如何融入主流金融系统,更提倡机会平等、和谐共赢。金融包容对促进金融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金融包容理念进行系统梳理,定量化分析我国各区域农村金融包容程度的差别,在此基础上探讨农村金融包容的关键影响要素。结合国外经验和实证分析结果,倡导从不同层面推进金融包容与协调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包括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及“六个统筹”背景下,该专题的研究对非平衡的中国经济、金融实现包容性增长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二、金融包容的理论分析及区域差异
(一)金融包容:金融排斥理念的拓展与深化
近年来西方学者对金融排斥的研究兴趣不断升温。笔者2007年引入和详细阐释了这一理念,由此引发了国内诸多金融学者和地理学者的兴趣,也相继涌现了一批颇有建树的成果。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该专题进行了全方位探讨,包括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易被排斥对象、排斥的动态过程、原因与后果等,但始终局限于小企业、城市失业者等弱势群体,缺乏包容共赢的视野。随着金融排斥研究逐步深入与成熟,一些学者开始采用金融包容的理念。然而对其含义,国内外始终缺乏权威性(Authoritative Definition)、一致性定义。国外很多学者在没有清晰界定此概念的前提下,将其作为金融排斥的对立概念加以使用。如Leyshon和Thrift(1997)及FSA(2000)认为金融排斥与金融包容交错关联,金融包容的演变历程同时也是少数个体与家庭被金融遗弃(Financial Abandonment)的过程。国外Transact组织将其界定为金融排斥的相对理念(Opposite),强调经济主体能否获取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状态,偏重(个体、家庭或企业)日常现金的管理及其所具备的金融技能与知识(Financial Literacy)。英国政府是最早意识到金融包容重要性的国家之一。2004年,英国在颁布年度预算报告的同时,也公布了其促进金融包容的策略。英国政府构建1.2亿英镑的包容基金(Financial Inclusion Fund)和专业服务团队,从2005年开始对全国范围的金融包容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相关建议。即便如此,英国政府也始终没有给出金融包容的权威界定,学者与城市政府管理者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展开实务操作。
Hannig与Jansen(2010)较早地明确将金融包容作为独立的研究专题与政策性目标,指出金融包容性增长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强调其目标在于将贫困人群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Fernandez(2006)将金融包容视为包容性增长(InclusiveGrowth)的关键维度(Key Dimension),关注弱势人群,如低收入、失业者等如何定期稳定地获取金融服务,以促进增长。著名的国际组织AFI(AllianceofFinancialInclusion)采纳了包容性金融系统(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的理念,指出金融包容可使被排斥人群获取主流金融服务,对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及社会凝聚力的提高均有益处。联合国则将包容性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主要目标归纳为四个层面。不仅致力于需求主体(Householdsand Enterprises)的包容(Bankable),也将视角转向供给主体,促进其可持续协调发展(Financial and institutional sustainability)。国内学者近年提出的“普惠制金融”理念近似于国外的金融包容,但又不尽相同。普惠制金融的核心是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那些被传统金融忽视的农村地区、城乡贫困群体和微小企业[8],强调其全面覆盖性,而国外学者则认为金融包容既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当得到服务,也不意味着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不需要考虑风险和成本,提倡机会平等及消除非市场壁垒。
综合国内外文献,研究尚存在进一步拓展的空间。首先,金融包容内涵尚未达成共识。从研究对象来看,过分强调个体、家庭,忽视企业、区域角度。从研究内容来看,农村地区的金融包容基本在学者的研究视野之外且缺乏对其空间差异的客观评价。尽管西方学者意识到金融机构的撤并对农村地区产生的负面影响,但是鲜见以农村金融包容为独立研究对象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因此,需要增加中国案例的分析,构建农村金融包容空间差异的相对指数,丰富国际金融地理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其次,从研究手段来看,有限的量化分析往往存在偏差,且指标选取过于简单。样本数量过少,或者不具有代表性,直接影响结论的可信度。如调研涉及年龄、婚姻、就业、种族等信息,有些受访者拒绝合作,不愿意透露或者谈及个人情况。不论是银行,还是个人参与意愿都不强,有效问卷数量有限;实地调研的逐户问卷和访谈形式,决定了模型只能选取Logit或者Probit模型,因变量为金融服务拥有状况的两分法(dichotomous)考量(是1或否0),并且只能实现单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影响要素分析;不论是农村金融包容的现实特征还是其影响要素指标的选取都比较片面,如仅用银行业发展水平衡量金融包容,或者仅以农户的储蓄、贷款或保险替代整体的农村金融包容水平,或仅考察金融宽度指标,忽略了金融深度指标等,难以准确界定我国农村金融包容的影响要素。再次,金融包容以及引发金融包容的诸要素之间呈现复杂的动态关系,甚至复合因果关系。传统的计量工具无法考量这种复杂的非线性复合因果关系,从而难以准确确立影响金融包容的关键变量。
事实上,可依照Becketal(2005,2007)以及AFI对金融包容的衡量思路,对其内涵加以规范。金融包容需要同时考察金融深度(Depth)与金融宽度(Breadth)[14-15],在纳入金融产品可接触性的同时(Access),考察其使用的效用与强度(Use)。前者可概括为地理渗透性,即经济主体接触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可达性,如县及县以下万人机构覆盖度、县及县以下地区机构网点数量占比等。后者特指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使用数量与强度,如人均储蓄存款水平、人均贷款水平、获得贷款的企业占比等。国外研究基本上采用大量的微观个体调研数据,因而其对金融包容的界定也多限定在个体与家庭。鉴于我国显著的区域差异性,从区域层面对金融包容进行研究,有助于扩展其研究层面,并推进包容性增长。金融包容指个体、群体、企业、组织或者地区等接触并融入金融系统的过程和状态。它不仅意指微观主体以合理的成本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并融入主流金融的渠道与过程,也蕴含区域金融的包容性增长,这种包容性增长涵盖了各区域经济、金融、社会的协调,城乡金融协调以及区际金融协调。
(二)区域差异的综合解析
国外学者对金融包容的量化评估往往局限于某一类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如银行账户的拥有状况),即便有个别学者选取多种金融产品(Devlin,2005)进行考察,也只能对各项产品包容的影响因素分别展开分析,难于构建金融包容的综合指数。此外,国外学者的研究重点是个人(Individual)或者家庭(Household)的金融包容,而对企业(Enterprise)和区域(Region)层面研究比较薄弱。加之国外并不存在严重的城乡二元金融结构,学者并没有把农村地区的金融包容作为专门的研究议题。国内学者往往参照国外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因此金融包容的量化分析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缺乏对我国农村金融包容的全面解析,调研局限于某一地区、样本数量小、缺乏代表性等问题导致无法构建客观反映各区域农村金融包容空间差异的综合指数;第二,有限的文献指标选取过于简单,如单纯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数目或者农村信贷余额替代农村金融包容,只重视排包容的“地理渗透性或接触性”,忽视包容的“多维度”特性;第三,只考察“农户”金融包容,而对农村企业和区域层面没有展开研究。相对于整体区域,农村地区的细化数据更难获取。如农村地区的保险机构数目不可得,保险密度、保险深度也仅统计到省级等,这虽然增加了研究的难度,但是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研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笔者(2010)对区域金融协调的研究表明,我国金融发展存在严重的城乡失调,农村金融成长滞后的问题已经成为各区域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短板”。一些金融综合竞争力很强的省份,农村地区也存在严重的金融排斥。因此必须打破农村金融排斥的“恶性循环”,促进金融包容,构建城乡一体化金融体系。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财政部已经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网点实行定向补贴。尽管如此,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发展仍然面临诸多瓶颈,仅地理网点“盲点”的消除无法针对不同维度提高各区域的金融包容。况且,不仅是金融薄弱地区(西部偏远乡镇)寻求不同手段提升金融包容,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也迫切需要确立金融包容的合理渠道与途径。
因此,拟构建农村金融包容空间差异综合指数,为政府、银行等提供客观参照。如表1所示。
从各维度指标来看,农户金融包容指标中,发达区域的社会保险相对完善,其M2与M4得分较高,如上海分别有45.3%、6.1%的农户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及获得过养老金,均居于各区域首位,而贵州的M2只有0.2%,宁夏的M4只达到0.1%.M5指标表现较好的前几位省份依次为浙江、山东、河南、江苏与河北。在农户包容人均指标上,总体上东部省份的M6、M7与M8均值要高于中西部省份。获得银行业贷款的农户占比指标(M1)则是中西部省份相对优于东部省份。企业金融包容指标中,山西省的N1位居第一,而湖南省的N2居于首位。区域金融包容指标中,东部省份的Q1、Q2与Q6表现亮眼,而Q3、Q4、Q5则相对落后。各维度分项指标只能反映金融包容的某些层面,因而需要综合这三个维度进行指标体系的全面剖析,探讨各个省份农村金融包容的相对水平。
表1的指标体系适用于同质区域之间(如西部地区、中部地区)的比较,若构建31省份的农村金融包容指数则需要剔除Q3、Q4、Q5,这是由于东部省份的城市化进程远远领先于其他区域,如北京、上海、天津分别只有2个、1个和3个县,因而其非市辖区的总量指标相对滞后,使样本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受到严重影响。经过试验法模拟,在保证KMO及Bartlett值显著的基础上,进行主成分和因子分析。提取的三个主成分分别代表人均金融资源拥有量、贷款资源占有总量及相对包容比例。综合得分F=(F1×31.686+F2×29.438+F3×25.286)/85.427。累计方差贡献率超过85%,基本包含了农村金融成长的全部信息。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后,得出我国各区域的农村金融包容指数,如表2。
从指标均值来看,西部地区农村金融包容程度最低,而东部地区金融包容状况较好,这基本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然而从各省份的细化数据来看,我国的农村金融包容呈现复杂的空间分布状态。如东部发达省份上海,金融包容相对指数只有38.536,其有限农村范围的金融发展受到桎梏:如该市县以及县以下获得银行业机构贷款的农户占比及获得贷款的企业占比均为0.尽管广东省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但是其县以及县以下农村金融资源的总量和人均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导致包容相对指数较低。山西则刚好相反,除了相对包容比例这一主成分得分较低之外,其他均表现尚佳,农村金融包容程度较高。西部省份内蒙古由于人均储蓄存款水平、人均贷款水平、万人拥有服务人员数及万人机构覆盖度指标表现较好,其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不仅居于西部地区前列,甚至也高于中部及东北一些省份。可见,金融包容是一个相对概念和过程,发达地区也存在未有效融入主流金融的经济体,且造成城乡金融资源占有的巨大差距,强化金融的二元结构,省际意义上的高金融发展水平无法掩盖其农村地区存在的金融排斥现象。某些发展中地区尽管金融综合竞争力不高,但是如果农户、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能拥有基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满足其基本的信贷、保险等需求,那么其农村综合金融包容指数未必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