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几乎触及了金融业的所有领域。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事物,其创新模式正在挑战原有的利益格局,颠覆传统金融垄断的局面。为了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为了既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防范其风险,又能维护金融市场创新和绿色发展,我认为应尽快创新建立与其配套的监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互联网金融是以当代的信息技术为基础,顺应现代金融所需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服务产业。它以中间服务成本低、操作便捷、服务效率高等特点而在现代金融产业中获得一席之地。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等要求。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也对改进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服务安全性、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互联网金融无论作为新型的金融形式为社会提供创新型的金融产品,还是作为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都是“普惠金融”的切实体现,在有效监管之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必将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推动力。
互联网金融有效补充了以银行为代表的主体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功能,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推动了金融业务格局和服务理念的变化,完善了整个社会的金融体系。同时,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使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变得日益复杂。如P2P的跑路潮、倒闭潮,网络理财产品的安全性等都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这对我们原有的监管框架以及监管主体提出了挑战。这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但同时也是监管创新的契机。
互联网金融既需要监管,又需要培育,既要解决当前的问题,更要放眼未来的发展。上个月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教授在上海出席封面智库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互联网金融普惠与安全”专家研讨会上提出,最重要的是,要在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既要保持创新的活力,又要保持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发展。本人建议监管机构要逐步建立“大数据监管”,以来取得“监管与培育”、“当前和未来”良性互动的平衡关系。
对互联网金融的控制,一方面取决于专业金融水平,没有专业金融知识,仅靠互联网知识是不够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一定的金融监管。不能完全把对传统金融管理的理念和规则简单照搬。一是要用开放的心态尊重互联网精神,要充分了解尊重互联网开放自由、责任共享的精神。二是要以开放的心态相信互联网,监管不能像过去一样过度保护,一定要把监管建立在相信这一代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自我决策能力、自担风险能力的基础上。三是要以开放心态迎接互联网金融的颠覆性创新,对于互联网金融给现代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产生的巨大冲击,抱着开放迎接的心态,不能消极等待,更不能抵制。
首先,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乱象”缘于当前金融监管构架与金融创新、混业经营之间的不匹配。这还缘于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在认识上的混乱以及现有监管规则相对技术发展的滞后性。我们需要突破原有的监管框架,打破现有体系内“分业监管”的机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做功能上的认定,并归属相应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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