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龙:加强对万能险风险的监管(4月24日)
《金融时报》消息,近年来,我国万能险保费快速增长,重新改写了维持多年的寿险产品结构状况及市场格局。安邦保险、华夏人寿等迅速跃升寿险市场前列,“宝万之争”更是将万能险推向风口浪尖,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郭金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中国万能险快速发展背后,潜在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暗流涌动,考验着中国保险业的风险监管能力。
记者:万能险产品具有哪些特点?近年来,我国万能险疯狂增长的原因是什么?
郭金龙:万能险是在传统寿险产品上增加了投资功能,改造而成的一种新型投资型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实行“一费,二户”的管理模式。“一费”是保险费,“二户”指“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其普通账户按传统保险的方式运作,相当于是一年期可续保的定期寿险,从而增强了其保障功能;独立账户用于购买各种投资组合,并提供保底投资收益,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资本市场收益,投资收益由保险公司和保户按一定比例分享。投资连接险与万能险较为相似,也是采取“一费,二户”的管理模式,但其投资账户则不提供保底收益,投资风险则主要由保户完全承担。分红险也提供保底收益,分红收益主要来源于死差益、费差益和利差益等,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这种特点也决定了万能险的风险介于分红险与投资连结险之间,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参与。
近几年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以后,经济增长将长期处于L形探底阶段,利率长期维持在低位运行,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普遍不高。2014年中国保监会修改了关于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当于降低了退保成本,为万能险发展短期理财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2014年以来,各保险公司发展了大量的保险期间在3年以下的高现价万能险业务。2015年股灾爆发以后,中国资本市场一直比较低迷,投资风险较大,部分资本急需寻找新的投资“窗口”。2015年2月16日万能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执行以后,从多个方面为万能险承接市场投资理财需求找到一个“出口”。
一是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不再受年复利率2.5%的上限限制。部分保险公司会铤而走险,将最低保证利率设置在2.5%以上,超过法定评估利率上限3.5%,高于定期存款利率,可能将市场上的部分储蓄存款转化为万能险保费。二是万能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从2.5%调整至3.5%,可以释放出大量的准备金,增加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三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障从5%提高至20%,增强了万能险的保障功能。四是基本保费上限从6000元提升至10000元,提高了保障水平,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五是趸交和期缴保费的初始费用分别从5%和10%下调至3%和5%,降低了初始费用收费率;退保费用率分别从0至10%降至0至5%,降低了退保的成本。这些政策红利增强了万能险的竞争力,是推动万能险保费激增的重要因素。
万能险费率政策市场化改革政策推出之时,中国股票市场正在从多年的低迷逐渐走向牛市,上证指数从2015年2月9日的3049.11点一路上升至6月12日的5178.79点,达到顶峰,随后开始大幅波动并逐渐回落,重新进入盘整阶段。中国股票市场行情较好的时期,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明显高于其他时期。保险公司拥有专业化的投资团队,更容易在股票市场波动中获取较高收益。对于投资能力较弱的消费者而言,资本市场的火爆也推升了其对万能险的需求。
2015年8月,保监会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可以采取万能险形式。2015年11月,财政部等三家机构联合发布了商业健康险个人税收政策试点的通知,在四个直辖市以及各省省会城市或者副省会城市试点。由于试点地区均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地区,政策红利效果较为明显。近几年来,我国健康险保费增速高达30%以上。该项政策出台以后,也对这些地区万能险保费激增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记者:我国万能险有哪些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郭金龙:第一,规模性风险。2013年1月至4月开始,中国保监会将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分为原保费、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三项进行统计。统计数据表明,近几年来我国寿险公司万能险保费扩张速度不断加快,远超过寿险原保费收入增速。万能险在我国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已经达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规模特征,其发展规模足以对整个寿险市场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第二,关联性风险。由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规定万能险保费80%可配置于股票,投连险保费100%可配置于股票,保险业配置于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万能险和投连险。保险公司没有举牌上市公司之前,万能险结算利率一般在4%-6%之间;举牌上市公司之后,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一般在5%-8%之间。2015年以来,我国保险公司频繁举牌上市公司,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账户新增款交费。由于我国投连险在总保费中的占比较低,万能险在总保费中的占比已高达30%以上,保险资金举牌上市保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万能险保费收入。通过频繁举牌行为,万能险与多个实体经济建立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万能险投资风险由金融领域可以迅速传导到实体经济领域,符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关联性特征。
第三,替代性风险。万能险作为一种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兼具保底收益、投资和保障等多种功能,与分红险和投连险等产品相比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与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股票以及信托投资等也有较大的差异,其自身的多重特性适应了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市场需求。在当前经济形势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这种产品仍具有其他投资品独特的竞争优势,其可替代性相对较低。
第四,时效性风险。万能险通过保险资金运用等多种方式,建立了与实体经济、金融机构的关联性,万能险的风险可以通过其自身的杠杆效应迅速传导风险,也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杠杆效应扩大风险在金融机构中传递的时间和效率,并通过其举牌的上市保险公司迅速蔓延到实体经济,引发实体经济价格失灵等一系列反应,符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时效性特征。
记者:目前,我国万能险爆发风险的可能是否存在?
郭金龙:“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仍然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当前我国旧的增长动力正在逐渐减弱,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形成过程中,经济增长是在两种力量交替作用的结果下形成的,经济很难再出现较高的增长速度。在这种形势下,保险资金匹配到高收益的投资项目。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成本大致保持在6%-9%之间,在国内市场已难以匹配到这么高收益的投资项目。我国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平均收益率仅在5%左右。2015年保险资金频繁举牌上市公司,也反映出万能险资金面临的“资产荒”困境。
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由于多数万能险的保险期间均在3年以下,实际上属于短期负债型业务,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属于战略性投资行为,是为了获取上市公司的长期经营收益,多数新兴成长型产业,往往需要经过很多年才能形成规模利润,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基本上每半年或者一年进行一次分红,在整个经济增速放缓的形势下,投资很难获得较高的股息收入,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息收入并不能覆盖万能险最低保证收益率,且这类投资的期限往往在3年以上,万能险进行这种资产配置会产生严重的久期不匹配问题,一旦万能险投资收益持续低于结算收益,可能对保险公司带来较为严重的利差损,同时这些资金到期后也面临着大规模的现金流出风险,容易在短期内迅速对保险公司的现金流造成危机,引发大规模的退保风波。2016年上半年,寿险公司利润缩水1033亿元,利润为上年同期的1/3,主要受投资收益大幅减少的影响。整个保险业的平均投资收益率为2.47%,远低于万能险承诺给消费者的保底收益。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20%低于50%时,可以将该比例股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记账,持股期间股票市场价值波动不计账,可在年末时将上市公司年末净利润分红收益计入投资收益。中国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股价波动较大,按照这种记账方式,即使保险资金投资实际损失已经很大,也难以反映股票投资损失。在市场波动下,我国已有多家举牌的保险公司出现不同程度的账面浮亏。例如,中融人寿举牌真视通、天孚通信和鹏辉能源3家上市公司均出现浮亏现象,国华人寿整体浮亏20%。
2002年和2008年的两次“投连险风波”,也曾经对中国寿险市场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保险公司片面夸大投资型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一旦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承诺收益水平,投资型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也将大打折扣,就容易造成较强的“恐慌”心理,让市场误认为保险“骗人”,容易引起大量的退保行为,对保险公司的现金流造成较大的危机。
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来看,2016年一季度,只有中融人寿和新光海航综合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综合评级为D,受到监管制裁,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增设分支机构等。共有19家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200%,其余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保持在200%以上,这些寿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在A级以上。寿险市场总体风险暂时处于可控状态,由于万能险的发展同时符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四个基本特征,一旦出现投资收益持续低于承诺的收益率,或者大规模的退保等现象,极容易引发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仍需高度关注万能险的发展趋势。
记者:应当如何加强对万能险风险的监管?
郭金龙:近年来,我国中小保险公司利用万能险“冲保费规模”,已经产生了一定的规模效应,其风险能对社会发展造成举足轻重的影响。在低利率的市场环境下,万能险保险资金面临着较大的资产不匹配风险,容易引发大规模的退保行为,引发潜在的系统性风险。2016年以来,保监会先后出台了多项措施,加强对万能险可能引发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要根本解决万能险的问题,需要从整个寿险行业的层面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真正落实“放开前端,管住后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重点是要进一步放开普通型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和评估利率限制,增加寿险公司对普通型寿险产品的定价权。这也是寿险行业贯彻“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的根本之策。(载《金融时报》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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