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联盛等:法国是如何保护网络借贷投资者权益的(7月26日)
在法国,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等统称为众筹,不管是网络借贷平台还是股权众筹平台都统称为众筹平台。法国P2P业务主要由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进行相关的监管。如果某家众筹机构的业务包括支付、发放贷款等业务,需要向ACPR申请信贷机构牌照;但是,如果某众筹机构仅是中介机构,贷款由另一家具有资质的信贷机构发放,则该机构不需要申请信贷机构牌照,也不接受ACPR的监管,而主要接受AMF的监管。
法国在网络借贷及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具有完善的机制,是第一个制定了众筹监管规范的发达国家。2014年2月14日法国经济部公布了针对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众筹业务专门监管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后已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法国众筹监管体系主要分为四大板块,第一是众筹监管的总体要求,主要涉及监管的基本原则,其后三个板块主要是针对捐赠型众筹、股权投资性众筹和借贷型众筹的具体法律安排及相关规范。
在法国,借贷型众筹被纳入众筹融资中介(intermediaries in participative financing,IPF)的范畴之中加以监管。包括P2P在内的众筹机构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必须在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并征收每年250欧元的管理费。该规范还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众筹机构必须由专业性的债务保险机制覆盖,并向客户公布其保险能否覆盖其投资范围。
对于借贷型众筹(即P2P网络借贷)的规范主要涉及一个基本原则和四个重要规范。基本原则实际上是整个制度规范的总体要求,总体要求主要涉及三个要点:一是准入及分类。要求P2P平台要在政府进行相关的注册程序,即存在一个准入过程;同时根据业务类型的差异接受不同程度的监管,即分类监管。二是透明度。总体要求所有的众筹平台需要遵循透明度原则,需要坚持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在重大事项发生之后应该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否则视为违法。三是消费者保护原则。包括P2P在内的众筹平台需要坚持以公平对待消费者保护为基本原则,不能以众筹人或平台的利益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借贷型众筹的四个重要规范:一是必须设立一个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平台。这个平台作为独立法人是没有资本金要求的,但是,需要在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二是信息披露。平台应该对其的运作流程、相关成本、借款人信息、借款资金用途、风险情况等进行“终身”的信息披露,且不可以有欺诈、隐瞒或扭曲信息的情况。三是备案。P2P平台的产品采取备案制的方式进行注册,对于交易金融不高于100万欧元的众筹简化报备程序,对于100万欧元以上的项目则需要履行更多的报备义务。四是融资主体。主要是鼓励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创业型企业及个人进行融资。
法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要求P2P平台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人必须符合专业和诚实要求,并应该符合相应的技能和资历要求:相关专业的学士或硕士学位;在加入众筹机构担任管理层之前5年中,应该在金融、支付或商业咨询机构担任管理层至少2年;在加入众筹机构担任管理层之前5年中,应该在金融、支付或商业咨询机构任职至少3年;80个小时以上的专业性培训证明。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可能被处于5年监禁和最高37.5万欧元的额外罚款。法国政府在正式监管法律中设置了众筹平台运作的监管指引,主要包括平台用户及公众信息披露指引、客户信息知晓原则、借款人和项目责任人信息指引以及管控指引等四个部分。
在平台及公众信息披露指引中规定:第一,如果项目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即投资型或借贷型融资),众筹平台每个投资者对每个项目的投资额度不能超过1000欧元;如果项目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比如捐赠),捐赠最高不能超过4000欧元。即限制了投资者投资的上限,以此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第二,每个项目融资额不得超过100万欧元。第三,项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7年。最后,每年6月30日之前必须公布其上一个年度运行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众筹平台的治理结构;平台申请融资项目的数目;最终获得融资的项目数目;不同融资类型的规模;贷款人总数;融资项目的平均融资额;不同融资类型的平均融资规模;违约项目等。
从法国网络借贷监管经验看,投资者保护机制是整个监管框架的核心内容之一,整体呈现三个重要特征:一是依法保护。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规范的建立健全,法国在立法方面走在了全球前列,专门制订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平台的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二是注重量化指标。对于P2P领域的监管和投资者保护都具有较为明确的量化监管指标,法国的指标体系全面细致,从准入标准、投资上限标准、融资上限标准、产品信息和适用监管标准等都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指标,以利于监管机构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监管。三是注重公平交易。法国强调要注重公平交易,防止平台和借款人以虚假和扭曲信息使得投资人利益受损。对于不进行公平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法律将进行较为严格的处罚。(作者:郑联盛、王寿菊;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等;载《上海证券报》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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