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互联网征信需要顶层设计(10月29日)
日前据报道,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开业以来的业绩增长明显,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其充分运用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双渠道数据的综合征信体系。实际上,伴随了个人征信牌照的即将发放,互联网征信的“蓝海”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也出现了诸如芝麻信用“机场营销事件”之类的争议。
我们看到,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当前,在政府推动和市场热情的双重作用下,征信体系建设不断加快,这一无形“基础设施”,将对经济、金融与社会带来深远影响。其中,以大数据、云计算、交易平台和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带来的变化,开始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有的制度与政策设计中,对于互联网征信的战略定位、发展思路、问题与挑战,还未进行有效的“顶层设计”,同时相关概念还需要进一步阐释。
对此,一是需要明确征信体系的基本范畴和体系框架。2013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借鉴欧美经验,通常对应个人征信体系(包括个人信用报告提供、信用评估方法)和企业征信体系(包括企业信用报告提供、信用评级)。
二是构建征信体系的目标,是为了建设最重要的经济金融“基础设施”,其功能以服务于各类主体的金融活动为主,尤其是顺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新挑战,而以服务于其他经济社会行为为辅。
三是就整个征信体系的架构来看,美国是以民营征信为主导,欧洲则是公共征信主导、民营征信为辅,相比来看,考虑到庞大的征信服务需求,以及市场化互联网征信机制的潜力,我国更适合政府公共征信与民营征信并重的模式。同时,在公共征信体系建设中,央行应借鉴欧洲经验,继续壮大和完善个人与企业相结合的征信模式;在民营征信体系中,则应在改革中进一步探索个人与企业的征信模式分离或融合。
四是传统的征信提供者往往遵循“采集者与信息产生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原则,从而保持相对独立性。但是伴随互联网信息“巨头”的崛起,该原则可能出现“模糊地带”,如腾讯征信用微信、QQ的社交数据,服务腾讯的放贷业务;芝麻征信也使用到阿里的电商数据,服务阿里的放贷业务。对此要在给予一定探索空间同时,进一步明确底线原则和标准。
五是做好效率与安全的权衡。尤其在当前迫切需要打好经济金融“地基”时,既需要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完善征信体系要素布局,也应当高度关注其中的风险与安全问题,使征信体系建设获得更稳固的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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