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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玮:P2P征信不妨走“大数据”思路(9月10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可以将我国的金融体系征信、行业信用征信和商业征信全部纳入大数据信用体系,在不涉及隐私涉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信用资源共享。允许P2P公司接入大数据信用数据库,实现各方面信用平台的有效对接。 
    据媒体报道,深圳融金所8名高管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刑事拘留。而在此前国湘资本CEO被曝出涉嫌自融被经侦带走,目前各项业务已暂停。分析认为,P2P整治风暴或已经悄然来临。 
    目前来看,P2P平台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预期投资回报率过高,而实体经济却难以维持业绩并导致运营平台的资金链断裂;二是针对雨后春笋般四处开花的P2P,既没有门槛,政府也缺乏统一的征信平台。 
    目前来看,P2P平台征信问题则显得尤为迫切。现在的P2P就像传统借贷行业银行,也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在直接融资方面,P2P平台仅充当信息披露角色,帮助资金供求双方进行更高效的匹配,而不涉及资金运作,也不参与担保;但是在间接融资方面,P2P平台充当了以往商业银行金融中介的职能,负责从一方接入并向资金需求方提供实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P2P就担当了资金转让与风险中介的角色。对于直接融资性质的P2P平台,更需要的是借款一方的征信数据;而对于间接融资P2P,由于其担当的是小额放贷机构的角色,甚至与非法集资只有一线之隔。而资金提供方此时的出资就好比是给一个放贷机构提供贷款,因此就不得不考虑该机构的信用程度。此时不仅仅需要资金需求方即实体企业的征信数据,P2P公司的信用数据也是必需的。 
    然而不论是何种性质的P2P平台,我国都没有建立起能够胜任角色的征信平台。一方面,我国的P2P平台尚未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P2P对贷款人的风险审核评估只能凭借主观评价;另一方面,即便在各个P2P公司之间也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在多个平台借款存在过度负债和恶意欺诈性质的借款人难以有效防范。 
    对于P2P平台的征信监管难题,不妨可以考虑用“大数据”化解。比如可以将我国的金融体系征信、行业信用征信和商业征信全部纳入大数据信用体系,在不涉及隐私涉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信用资源共享。允许P2P公司接入大数据信用数据库,实现各方面信用平台的有效对接;此外,还可以鼓励设立专门针对P2P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大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以权谋私,建立统一口径的信用评级标准;另外,也有必要建立违约披露机制,针对违约企业和个人以及恶意欺骗的P2P平台执行严格惩处,并将其纳入失信者个人的信用记录。 
    P2P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任何一种市场形势来说,诞生之初势必会出现种种问题。我们不应对其一概抹杀,而对优点视而不见。在当今强调金融扶持小微企业的主旋律下,P2P借贷平台具有其优势。接下来更多的是要在征信监管和行业门槛上下工夫。同时可以考虑适时对其引入保险机制,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降低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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