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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兴韵:构建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8月17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金融时报》消息,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快速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如何提升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成为当务之急。日前,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正式进入监管时代。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主任彭兴韵做客本刊“首席观点”,针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路径进行了深入阐述。 
    互联网应以诚信为底线 
    记者:在您看来,什么是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哪些问题?  
    彭兴韵:今天,我们谈论互联网金融时,多有不同的含义。或者说,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有若干不同的方面,例如,第三方支付、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资金借贷、股权众筹等等。在这里,我们只重点讲讲基于互联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我认为,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应当有两条基本的标准。 
    首先是牢牢守住诚信的底线。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文化基因,如果诚信的基因变异了,所谓市场也就变成了不公平交易的市场。作为金融的一种业态,只有把诚信放在第一位,才能获得健康的发展。违背诚信准则的互联网金融,最终会堕化为庞氏骗局,极大地损害资金出借者的利益,也会反过来伤及互联网金融中的平台、资金借入者。 
    其次是把服务于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金融脱胎于实体经济,是从实体经济中衍化而来并获得相对独立存在的经济活动。但是,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须臾也离不开实体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实体经济出了问题,金融也难以独善其身。在互联网金融中,大量在互联网平台筹集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实体经济的生产、流通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而是涌入到了股票市场,试图通过场外杠杆博取短期的高投资收益。结果,在股票市场剧烈波动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潜在问题。 
    首先,行业过度进入。同任何新兴产业的发展一样,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也会存在过度进入。一些企业或个人片面地认为,只要建立了一个融资平台,发布若干资金需求者的信息,就可以坐地收钱,至于平台在资金供给与需求中的核心功能是什么?如何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些优质的增值服务,有相当部分平台是没有加以考虑的。 
    其次,互联网金融仍然没有解决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影响金融合约结构的重要因素,许多金融风险归根结底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互联网金融目前仅仅解决了资金供求关系层面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没有解决资金融入者获取资金后的经济活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互联网平台融资给予的预期回报率基本都很高,恰恰反映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了较高的风险溢价。 
    第三,目前,互联网借贷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这是由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单笔融资的规模较小的特点决定的。在相当程度上,互联网金融只是过去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合法化。而且,互联网平台的融资期限非常短。这些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金融体系目前仍局限于拾遗补缺的作用,难以全面地发挥“金融”的功效。 
    第四,互联网融资平台在防范资金筹措者的信用风险中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虽然有的平台设立了信用认证标准、风险准备金,但仍不足以弥补借款者违约后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的平台甚至自弹自唱,发布一些虚假的融资信息、夸大资金交易额度,形成循环的庞氏融资。这会极大地伤害互联网金融。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更重要的是,应当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重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源头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 
    记者:如何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 
    彭兴韵:首先,所有金融活动的风险,其源头都在资金的借入者或使用者。一切金融风险的爆发,都归因于资金的借入者对所借他人资金的不当利用。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只有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借入者尽心尽责地利用其所借入的资金,才能从源头上较好地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借入方要严格以诚信要求自己,在借入资金前,应当在平台上尽可能完整地披露可能影响到资金放贷者判断的所有信息,在获取资金后则严格把握好资金使用的风险。只有互联网平台上资金的最终借款者(使用者)做到了诚实,互联网金融才能控制好风险的源头。我想,这是防范互联网金融最根本的保障。 
    其次,传统以机构为中心的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在收集借款者的信息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有去中介化的趋势。投资者或资金的出借方,如何获取借款者的信息,以便于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发挥信息收集加工的作用,而不是单纯提供一个线上的平台,供资金需求者发布融资需求的信息,而应当发布借款者更全面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的信息。就此而论,有着信息收集、生产和加工经验的传统金融机构(如券商),搭建互联网融资平台,相对于纯粹提供资金供需信息的平台而言,有着天然的优势。 
    第三,良好的监管是防范互联网金融不可缺少的。互联网金融虽然冲击着原来被管制的金融体制,但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天生就适合放任自流的竞争。虽然借助于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较好地实现了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的匹配,降低了资金需求和供给者的搜寻成本,但这丝毫没有减少或降低存在于资金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就很容易引发存在于传统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正因为信息不对称,金融业在各国都是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因此,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虽然中国金融业的准入出现了去行政化,但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要去监管化。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制度安排。 
    互联网监管框架初具雏形 
    记者: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我们目前有哪些突破?政府的监管原则和底线应该是什么?  
    彭兴韵:前不久,央行、公信部、公安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原则,其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互联网支付、网络信借、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确立了相应的对口监管当局。可以说,中国已在有序地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监管框架也已初露端倪。 
    在前面提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那就是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 
    所谓依法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在行使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及其主体的监管之时,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以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去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加以种种限制和约束。中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就是要全面地依法监管。 
    适度监管就是对互联网的监管要有“度”,不能因为监管而束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手脚。我想,“度”的把握首先要遵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其是就是互联网金融不能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 
    分类监管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金融体制及相应的分业监管相对应的,即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分类,将其对号入座地划入相应的监管主体。分类监管其实是在我国现行的三大监管者之间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权限的划分。协同监管则是与分类监管相衔接的,强调的是不同监管当局在行使监管权力的时候,与其它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性。由于目前的分类监管是按照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的分类来划分监管权限的,但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会涉及众多互联网金融活动,它们事实上涉足到了混业经营,照分类监管,就会导致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侍候多个婆婆的局面,导致多重监管乃至过度监管。 
    创新监管则应当是指监管的手段、措施、监管指标的设定,应当体现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性。互联网金融虽然本质上仍是金融活动,但由于参与金融活动的介质发生了变化,不同于传统金融活动中的资金流动,就需要考虑设定不同于传统金融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指标细则。同时,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资金借贷双方,该如何规范、适用于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就需要进一步的探讨。比如,股权众筹是否适用于证券法,其资金筹措方是否该受证券法的约束,在《指导意见》中都没有明确。因此,在我看来,虽然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要依法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在很多方面实际上还留有相当大的法律上的空白。 
    以包容的心态正视互联网金融 
    记者: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竞争性和互补性?传统金融应当如何转型升级?  
    彭兴韵: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在某些方面存在竞争与替代关系,在另一些方面则形成了对传统金融的补充。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等都形成了对传统支付方式、传统基金销售渠道的替代,它们发展得越快,传统渠道的份额就会缩减得越快。像P2P之类基于互联网的借贷,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金融的补充,这些金融活动是传统正规金融组织业务难以覆盖的。不过,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于互联网的融资活动会越来越多地形成对传统以金融机构为中心而组织的资金融通的替代。比如,基于大企业和名人效应的互联网资金众筹,一次融资活动筹集的资金也可能高达数十亿元。如此大规模的资金融通,即便在对不可一世的大机构也是一笔非常重要的业务。我相信,将来还有更多的知名企业、具有名人效应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从依赖于金融机构的线下融资,转向去中介化、去中心化的线上融资,比如,具有高知名度的企业可以自己在网上发行债券或股票,而不依赖于金融机构的承销。这意味着,传统金融机构会失去很多大客户和优质客户。 
    因此,毫无疑问,传统的金融行业正日益受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挑战,就像许多传统书店因网上书店的发展而消失一样,那些不能拥抱互联网,利用互联网来重构金融服务体系的机构,终将被淘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潮之中。传统金融机构应当以包容的心态去正视和迎接,而不是敌视、排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不会因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担心、害怕而停止生长发育。传统机构敌视、排挤互联网金融的心态越重,那它会被互联网金融淘汰的越快越早。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导致的去中介化、去中心化的金融过程是不可避免的,会有相当一部分严重依赖于中介活动的金融机构会逐渐消失。只有那些善于代人理财,诸如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财务顾问,同时又拥抱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才能够在互联网+的大时代中生存和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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