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旭:2015:重点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2月9日)
《金融时报》消息,2014年12月9日至1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经济发展动力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一新常态背景下,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不稳定因素以及与之相应的各种风险受到关注。在金融领域,要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仍然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和挑战。那么,如何看待、评价和防范当前的金融风险?记者日前采访了本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何德旭研究员。
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强调要防范风险,特别是明确提出要确保金融不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对此,您有何评价?
何德旭:我们都知道,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发展的永恒主题,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金融动荡甚至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的稳定,进而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也正是基于此,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最近一些年中央反复强调、十分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伴随着经济增速下调,各类隐性风险逐步显现化”、“化解以高杠杆和泡沫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将持续一段时间”,因此,要“标本兼治、对症下药,建立健全化解各类风险的体制机制”,要“高度关注风险发展趋势,按照严控增量、区别对待、分类施策、逐步化解的原则,有序加以化解”。李克强总理1月21日在达沃斯出席与世界经济论坛国际工商理事会代表对话会时,也强调“中国不会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在1月8日至9日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将“采取综合措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央行2015年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对于中国的金融风险程度,大家的判断并不一致,有些人很乐观,也有些人非常担忧,认为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可能集中暴露。在我看来,在新常态背景下,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非常值得关注和重视。因为,过去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掩盖了许许多多的问题、矛盾和风险,而随着经济增速下行,各类隐性的金融风险就会逐步显性化,就会不断暴露出来。我特别想说的是,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两种范围、性质、特点、影响程度完全不同的风险,不能混为一体,应该有所区别,并区分轻重缓急。从这一点出发,我倒觉得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当务之急或者说重点应是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这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区域性金融风险已经有所显现,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金融关系的复杂的网络化和广泛的渗透性,使得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和自我增强的传播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和遏制,就可能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迅速转移、传染和扩散,进而演变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当然,对于区域性金融风险,不能只界定为某个经济区域内金融业出现的风险,凡是单一的、个别的、局部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金融产品等出现的风险都应归于其中。
记者:在您看来,我国的区域性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何德旭:从目前来看,区域性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然大家都认为我国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率水平与主要的经济体相比还不算高,总体风险可控,地方政府的负债也有相应的资产来对应,但地方政府债务还是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部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较重,部分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较强,个别地方也有一些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现象。财政部正在统计汇总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和结构情况,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确切的数据现在还无法知道。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巨大,有的地方政府债务大大超过了其偿债能力。审计署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债务(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7.9万亿元,有人估计这一规模可能更大,达到30万亿元甚至40万亿元。这些债务牵涉商业银行信贷和地方政府平台融资,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在2015年到期需要还本付息。再加上当前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趋缓,地方政府势必面临巨大的偿债压力。事实上,已经出现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违约。
二是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房地产市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其风险一旦暴露将进一步蔓延到其他领域。房地产市场一端连着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一端连着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背后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地方债务的质押资产)。房地产市场(主要是二、三线城市)持续低迷,或者出现深度调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商业银行坏账率上升、抵押品的价值重估(降低)和房地产市场再投资增速放缓、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规模锐减、偿债能力下降,这在2015年重点清理地方政府债务的背景下,风险叠加效应值得高度警惕。今年元旦刚过,“佳兆业事件”(贷款违约)爆发,有人就据此认为是中国房地产市场风险集中释放的前兆。我也注意到,去年底的时候,就有多家机构的研究报告将房地产行业继续下行列为中国2015年最大的经济风险之一,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房地产市场风险是许多城市需要密切关注的金融风险。
三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拥有明显的技术、市场、信息、客户、效率优势,特别是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技术的创新、作为一种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在促进传统金融的改革与创新、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P2P等)、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运营不规范,再加上监管缺失,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近两年发展十分迅速的P2P行业,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网贷运营平台达1575家,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由于行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2014年全国出现了提现困难或倒闭的P2P平台达275家,与2013年76家问题平台相比大幅增加。因此,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不可小视。
四是产能过剩行业的债务风险。2012年以来,我国产能过剩问题凸显,一些行业和企业在去库存和去产能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经营困难,甚至出现了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这实际上是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关企业的信贷和融资出现的风险。这种风险在某些省份、某些区域表现得非常突出。
银监会最新的数据显示,2014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1.6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29%,两项数据均高于2013年的数据。可以说,这也是上面这些区域性金融风险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集中体现。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大都与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市场调整、产能过剩等密切相关。
记者:那么,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这些区域性金融风险呢?
何德旭:对于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几年中央及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并且已经出台了多方面的措施,应该说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根据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特点,我觉得有必要采取针对性更强、也更加有效的防范举措。
首先,通过深化改革来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也就是,通过推出一些新的金融改革举措,或者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金融改革方案,来解决区域金融运行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方面一个典型的案例是,2011年温州爆发了较大范围的民间金融风波(也是一种区域性金融风险),大批老板跑路,民间信用体系崩塌,对此,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等手段,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化解了金融风险。由此可见,深化金融改革是一种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应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办法。
其次,明确并强化地方政府在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中的责任。地方政府在维护本地区金融稳定、防范和处置本地区金融风险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本地区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责和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要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我看到一个材料,2014年12月,山东省出台了《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划分了省、市、县三级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省级主要是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市级主要是严把准入关,着力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县级主要是负责日常监管及一线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这样就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金融风险防范监督管理体系。当然,也有必要强调,防范和处置区域性金融风险并不只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都负有相应的责任。比如,化解和处置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就需要财政部、地方政府、金融部门等共同发力;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需要地方政府、银监会、金融机构等一起努力。总体上说,就是各负其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同时,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应对。
第三,通过加强并改善金融监管来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针对区域性金融风险,重点是加强微观审慎金融监管,要改进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的监管,尤其是要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区域金融监管的协调,在更广范围内堵塞金融监管漏洞,防止金融监管的真空,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另外,还要强化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防范区域金融风险跨区域、跨行业、跨市场交叉传递。当然,也要完善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区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压力测试和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等政策工具和手段,加强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监测评估。
有理由相信,通过这些方式以及其他已有的防范金融风险的传统办法,能够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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