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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保荐机构主动担责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张晓东)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
    载《中国工业经济》2017年第2期
    摘要:2013年5月10日,平安证券开创了“先行赔付”的先例,即在行政处罚程序尚未终结并且未被起诉的情况下,出资3亿元设立赔偿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虽然“先行赔付”为投资者利益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得到了监管方的赞同并加以推广,但投资者对“先行赔付”的态度尚不明确。本文利用市场反应考察投资者对于“先行赔付”的认同程度,并比较了不同投资者类型和投资行为特征是否影响"先行赔付"的认同程度。研究表明,“先行赔付”从整体上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同,但中小投资者对“先行赔付”表现出显著负面的反应,这与理论预期截然相反。进一步的研究表明,这主要是由于中小投资者对于风险的偏好与“先行赔付”降低风险的效应产生冲突所致。从投资行为特征看,长期持股的投资者对于“先行赔付”的认同程度更高。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在中国投资者保护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强化中介机构问责机制来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是,现有投资者保护制度对于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判断可能存在偏差。为进一步发挥“先行赔付”的作用,监管方应在制度建设的同时,开展投资者教育,降低投资行为的非理性程度。
    关键词:先行赔付;风险偏好;IPO保荐制;投资者利益保护
    

Tags:IPO保荐机构主动担责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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