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分业”与“混业”,一字之差,却决定或映衬着完全不同的金融发展格局。
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中国的房地产和股票的投资热潮中,在强大的利益诱惑下,中国的商业银行也纷纷设立了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房地产泡沫的破灭给中国的银行体系留下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最终,在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于非自用的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从而确立了中国的分业经营体制。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中国刚刚确立分业经营体制之后不久,作为中国金融改革蓝本的美国,就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促进了美国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这成了一些力推中国混业经营的学者和实业界人士为混业经营摇旗呐喊最响亮的口号,也使一些力主中国实行分业经营的人士仿佛成了“丈二和尚,一时摸不着头脑”。
不过,回顾这几年来中国金融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宕荡起伏,我们应当很庆幸地说,中国当初选择分业经营是一个明智之举。
分业:现实的选择
用“股灾”来形容2001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一点也不为过。在这次股灾之中,证券公司成为了中国金融体系中的重灾区,许多接受了大量委托理财的证券公司一直在破产的边缘垂死挣扎。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俨然成了中国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一对难兄难弟。虽然中国在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成功剥离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4万亿的不良资产,但是,商业银行发放的“生产性”贷款所形成的不良债权很快又超过了2万亿元。
现在看来,如果当初没有果断地实行分业经营,严格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我们无法想象,股票泡沫的破灭又会在生产性贷款的不良债权之外,给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留下多少的不良资产遗产呢?谁又能保证在这两年多的股灾中,中国的金融体系不重蹈1929-1933年美国大危机那样的覆辙呢?
庆幸归庆幸。中国金融业的实践与发展还是在悄悄地冲击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首先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其次是银行、证券与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的日益加强也在逐步打破分业经营的界限;最后是金融超市的兴起,使中国的银行业又具有一定的全能银行制度的特征。至于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常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认为,商业银行经营货币市场基金会受到现有分业管理体制的限制,有混业经营之嫌,这种说法倒与美国1999年之前长时期的分业经营制度是完全不相符的。因为,即便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也没有限制美国的商业银行经营货币市场产品。例如,虽然该法禁止联邦储备成员银行在自己的账户上为自己的利益而购买证券,但国民银行可以购买和持有不超过其资本和盈余10%比例的投资级证券;虽然禁止吸收存款的机构在接受存款的同时,又以批发、零售或参加辛迪加集团的形式从事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包销或分销,但美国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大学住宅债券和各洲、政府分支机构的一般性债券不在被禁止之列。
混业模式
至于何种混业经营模式更好,至今也还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中国的实践其实已经触及到了全球混业经营的两种基本模式:即全能银行制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
所谓全能银行模式,就是指商业银行既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例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下,商业银行不仅发放普遍的工商业贷款,还直接投资于新兴企业,替新公司包销证券、积极参与新企业的决策和扩展过程,并在技术革新、地区选择、合并增资方面提供财务便利和咨询。从理论上说,全能银行式的金融混业经营能够更好地发挥金融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的优势,更充分地发挥各种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等。
但由于缺少风险隔离措施,全能银行在风险的防范上较为脆弱,它还可能会把社会公共金融安全网覆盖到非银行金融活动,将给存款保险机构和最后贷款人增加负担,给金融体系带来风险。中国虽然一直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自用房地产和股票的投资活动,但银行、证券与保险之间日益密切的业务合作,最近逐步兴起的金融超市,为人们提供了“一站式”的完整金融服务,使中国的商业银行也在一定程度上烙上了全能银行的印记。
但是,在这些已经冲击到中国分业经营体制的变革中,当数金融控股公司的影响最大。金融控股公司就是指,在同一控制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下的混业经营以美国为代表。1929-1933年的经济与金融大危机之后,美国人在对金融危机的恐慌中确立了分业经营的制度。然而,“分久必合”,内外环境的变化最终迫使美国在实行了长达近七十年的分业经营之后,又走上了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混业经营之路。1999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或设立新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进行综合化经营,但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仍采取风险隔离措施,其实是“集团混业经营、子公司分业经营”,通过机构内部建立防火墙,防止风险的传递和相互感染,同时又有利于发挥金融领域的协同效应。
在中国,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工商企业,为了涉足所有的金融业务领域,不断地借鉴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舶来品”,以规避法律上对混业经营的限制。2002年12月5日,中信控股公司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名正言顺的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将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诚信寿保险、中信期货经纪有公司、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等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平安保安集团也做起了中国的花旗之梦,通过控股平安人寿保险、平安财产保险、平安信托,而平安信托又以61%的股权控制了平安证券的控股公司模式,全面涉及到了几乎所有的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
除了这些金融机构设立控股公司之外,另一些工商企业也在积极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德隆集团、海尔集团、东方集团等通过股权投资,直接或间接成为部分金融企业的股东,控制了包括证券、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行业,不仅促进了中国产融的结合,而且还初步搭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控股公司平台。
路仍漫长
金融控股公司虽已暗香浮动,中国混业经营的胚胎已经萌芽,但中国真正全面地走向混业经营之路,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人们通常认为,中国从分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最大障碍来自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方面,因为现行的法律制度没有给混业经营留下足够的空间。
然而方向已明。在去年12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在接受媒体专访时,明确表示“深化金融改革的下一步,必然触及如何稳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问题。”而且,于是次会议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及《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三部法规,被广泛认为为混业经营预留了发展空间。实际上,法律制度的确立永远也只是对不断发展的实践反应,美国混业经营制度的确立也并不是国会通过了允许混业经营的制度之后,才出现了花旗与旅行者的联姻。纵观全球金融制度变革史,可以说,管制是管制自身的掘墓人。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都是被监管者与监管者之间重复博弈的过程,是管制与规避管制的斗争迫使监管者重新修订既存的制度规则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的。就此而论,中国现在从正规制度上确立的分业经营制度,并不会成为混业经营最根本的障碍。
中国混业经营最大的障碍还来自于中国金融所处的发展阶段的局限。尽管中国经过25年的改革与发展,在金融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个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架构业已成形,但中国的金融体系仍然不是健全的,仍旧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
但是,中国在推进金融混业经营方面,不能因噎废食。虽然混业经营已成世界潮流,大有浩浩荡荡之势,然而对于目前脆弱的中国金融体系来说,并不会“顺之”则“昌”,“逆之”则“亡”。相反,如果中国不顾自身金融发展所处的特定阶段而一味顺应世界潮流,盲目地“推进”中国混业经营的进程,反而可能欲速不达。美国之所以会在实行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分业经营之后,转而确立了混业经营的制度,是因为美国现在的金融体系与半个世纪前不可同日而语了,金融机构体系日益完善,风险管理技术和产品的创新也日新月异,这极大地降低了实行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宏观金融风险。
因此,从发达国家从分业走向混业的历史这面镜子中,反观中国未来混业经营的发展,当务之急是首先要积极地推进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创新,真正建立起如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描述的,使中国的金融机构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开发出更有效的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技术。这些都是走向混业经营所必不可少的微观基础。尽管我们已有了金融机构发展的清晰的远景目标,这一目标的完成,却有在黑夜里赶路之感,目的地闪烁的路灯似乎近在咫尺,其实艰辛的路途还很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