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模式的混业经营在中国的初步发展,还是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实际上,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总是在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地变革,发达国家如此,中国自不例外。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中国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上确立了机构型的分离监管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在银行与信托、证券和保险业监管中三分天下。2003年9月18日,三大监管当局召开了金融监管第一次联席会,讨论并通过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其中规定:按照分业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机构和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即是说,目前,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是分行业的对口监管,主要监管对象是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也即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与信托子公司、证券类子公司和保险子公司。但是,对母公司的监管,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和组织架构安排,这就形成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一个盲区。
在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与保险各子公司之间,有一套严密的风险隔离措施和防火墙,可以极大地限制一个子公司的风险暴露向另一个子公司的蔓延和传播,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但在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日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例如,自从2000年中国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后,这些金融机构一直是货币市场中的资金净融入方。可以说,这些机构频繁大规模地从货币市场融资,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拆东墙补西墙”的“蓬齐”融资的性质。
另外,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机制为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各子公司之间的合法融资提供了便利。金融控股子公司之间客观上存在着风险传染的途径,这不仅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就连集团总公司也常常难以掌握其总体效果。中国在发展初期,为了抢占更高的市场份额或获取更多的管制租金,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并非完全理性的。由于控股公司下的各子公司之间具有“兄弟般的血缘关系”,因此,当某一个子公司陷入困境时,另一个子公司可能会讲讲江湖义气,很阔绰地出手“拉兄弟一把”,或帮助它取得更强的竞争优势。例如,现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合作推出的各类名目繁多的“受托理财计划”便具有这样的特征。通过资金的流通与相互担保,无疑使控股公司下的银行与证券子公司被紧紧地捆在了一起,一旦金融风险暴露,这些子公司都会成为“一根绳上的蚱蚂”。如何从宏观上防止诸如此类的金融风险的传染,显然是我们在金融监管方面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金融从分业走向混业,是一个自然的渐进演进过程,“水到”方能“成渠”。但我们也不能消极地等待,殆误推进中国金融大发展的时机。只是,处于转轨过程中的中国,应着眼于金融发展的全局以及实体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客观需求,循序渐进、稳妥地走中国自己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