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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德日银行公司治理比较研究(二)(王力等;1月)

http://www.newdu.com 2018/3/18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二、对美英德日银行公司治理的评述
    通过对美英德日银行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他们的公司治理的目标应该说都是一致的,即通过发挥管理和监督功能,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或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具体到各家银行公司治理的模式和特点,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一)由于英美德日在政治、法律、商业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其治理模式不尽相同
    1.公司治理目标的内涵不同
    美、英、日银行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都是董事会,而德国银行却是监事会(监督董事会),这不仅仅是名称之差异,关键的是产生渠道不同,董事会成员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虽然有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分),而监督董事会的成员(也称董事)则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德意志银行实践,职工代表董事约占总董事总数的40%,股东代表董事占60%。德国的监事会是管理与监督并重,在职责分工上与英美的董事会没实质差异。将职工代表吸收进监督董事会参与公司决策,意味着德意志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不只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是公司价值最大化,甚至在公司价值最大化过程中不能损害职工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相关利害人”价值的最大化。而英美董事会董事的构成使得其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单一目标。
    2.监督功能的实现方式不同
    董事会的两大功能(管理和监督)之一的监督功能的实现方式不同,汇丰、花旗为代表的英美银行通过独立董事来实现,即选择与银行无实质性利害关系、具有专业特长的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董事会对管理层和大股东的监督能力和水平,从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防止管理层和大股东的道德风险;而德意志银行的监督董事会,从名称上看,侧重于履行监督职能,约有40%的董事来自职工代表,从而有利于在银行管理过程对职工利益的保护,也有利于扼制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和银行利益的行为。但国际上流行的履行董事会监督功能的制度是独立董事而不是职工代表董事,因为后者属于内部人,和管理层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监督行为不独立,而且职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会出现冲突,比如职工工资和福利越高,银行的人力成本就会超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银行的利润就会越少,股东的利润就会越少。因此,职工代表董事参与公司治理与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并不一致,可能追求的是相关利害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在依赖股票市场进行外部治理的情况下,此种结构不易得到市场的接受。
    3.内外部董事的构成不同
    英国汇丰银行在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部分并是非董事,比如管理委员会中包括了7名非董事的董事总经理(managing directors,内部人),社会责任委员会中也包含了3名经理人员,而花旗、德意志、三菱银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此差异意味着英国银行董事会更侧重与管理层合作,或者说更注重于管理而不是监督,但董事会的独立性,对管理层的监督力度可能受到怀疑。
    4.公司治理的架构不同
    日本三菱银行公司治理框架与其他三国不同,专门设立由非董事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有助于发挥专家在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但咨询委员会并没有法定职责,并不能直接参与董事会决策,因此其作用是非常不确定的。另外,三菱的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反映了日本公司治理中希望通过审计委员会扼制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诉求。但由于股东大会非常设机构,审计委员会向它负责可能架空其职能。
    5.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不同
    四家银行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有所差异,花旗、汇丰、三菱董事会均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德意志银行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银行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不尽相同,花旗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公共事务委员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汇丰银行董事会的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集团管理委员会、集团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三菱银行董事会的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执行委员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德意志银行董事会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包括:董事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四家银行董事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主要实施以下职能:(1)经营决策职能,对银行重大事项、发展战略进行管理,对此各银行均设有专门委员会,花旗银行和三菱银行的专门委员会都称为执行委员会,汇丰银行的是集团管理委员会,德意志银行的是董事长委员会;(2)监督职能,为履行此职责,花旗设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丰设有集团审计委员会,三菱设有内部审计委员会,德意志银行设有审计委员会;(3)风险管理职能,为控制银行风险,花旗设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和风险管理由一个委员会实施),三菱和德意志银行均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汇丰并没有专门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兼顾;(4)人事薪酬管理,目的在于为银行选拔合格管理者,并实施有效激励,为此,花旗设有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两个委员会,汇丰和三菱都设有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两个委员会,德意志银行例外,没有相应专门委员会,由董事长委员会兼顾;(5)社会责任,在这方面英美银行均有专门委员会,花旗设有公共事务委员会,汇丰设有社会责任委员会,而三菱和德意志没有此类委员会,这大概可以反映出英美公司与德日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一些差异。
    (二)德意志银行采取职工董事和其他三家银行实施独立董事制度都结合了自身的特点
    尽管有观点把德国与日本的公司治理归为一类,但本文认为德意志银行和三菱UFJ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截然不同,原因是金融全球化使得日本银行为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公司治理向美国主流模式靠拢。
    研究表明,德国、日本银行的股权相对集中于大股东,据统计三菱集团90%的股权由机构投资者持有,因此大股东治理公司的特色明显。当银行股权集中于少数大股东时,大股东可以通过直接进入董事会或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因此设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制度意义较小。这就是德意志银行没有采用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日本的独立董事制度也刚刚起步。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旨在保护众多分散的中小股东利益,因为这些中小股东既无资格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也没有积极性利用法律武器对大股东、管理层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因为存在白搭车效应和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因此,在股东分散的股权结构中,公司治理通常会采取独立董事制度,而股权集中的股权结构中,有可能采取职工代表董事制度(中国的监事会制度),这样可以对大股东和管理层在管理中进行制衡,防止损害公司长远利益,追求短期利益行为的发生。
    (三)对英美德日银行公司治理效果的评述
    银行公司治理效果主要体现在股本收益率及其波动水平(风险)方面,即收益和风险的比较,从2004年、2005年两年的业绩来看,英美银行与德日银行没有明显的差异,当然需要对公司治理优劣进行实证研究需要银行的大样本和长周期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仅靠4家银行不足以得出科学结论。
    由于影响银行业绩(股本收益率)的因素除公司治理外还有很多,比如资本充足率、宏观经济状况、银行是混业还是分业经营等,而且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合力之结果,而外部治理主要取决于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监管效率、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加之花旗集团、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三菱UFJ金融集团都属于国际活跃银行,虽然总部在一个国家,但业务遍及全球,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德意志银行、三菱UFJ金融集团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英美式监管的要求使德日银行不得不向英美模式看齐,因此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有英美化之势。
    但不同银行仍然有其主要业务区域,特别是对于以本土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来说,实行与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模式仍是最佳的选择。在对中小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大陆法系国家,像德国、日本(中国的保护程度与德日仍有较大差距),难以培育出活跃、庞大的资本市场,因此依赖资本市场的收购、兼并及破产威胁实施的外部公司治理是不现实的,唯有依靠大股东治理。如果盲目追随英美的治理模式,可能适得其反。一旦数家机构大股东代表了绝大多数股权,则保护中小股东的独立董事制度意义就非常有限了,因为像在德国,小股东将股权委托给了银行,由银行代替它行使权利,银行在聚集了大量分散股票之后拥有了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话语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独立董事还代表谁的利益呢?
    综上分析所述,公司治理模式(内部治理)无严格的优劣之分,只有适合与否之别,因为银行可以移植国外银行的公司内部治理模式,但你无法复制它所生存的外部环境(外部治理)。因此,当缺乏最基本的外部治理环境时,任何照抄照搬的内部公司治理模式都将失去意义。
    三、美英德日银行公司治理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改革监事会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公司治理最初学习的是大陆法系德国、日本的模式,但由于中国公司很难到德国、日本资本市场融资,主要在香港、美国股票市场融资,因此适应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成为当务之急。因此,中国管理当局引进了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但仿效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得以保留,因为监事会可以吸收职工代表参与监督。但中国的监事会制度与德国的截然不同,监事会与董事会平级,甚至其经费还需要董事会审批,因此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另外,在股东相对集中的中国公司中,需要扼制大股东和管理层对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主要根源在于股权分置,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不一致),独立董事制度有其存在价值。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功能的重叠,使得它们在监督中存在相互推诿的倾向,并且不易追查它们失职的责任。
    因此,中国应当顺应国际潮流,改革监事会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监督职能具体化,使失职者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可以减少“花瓶董事”、“花瓶监事”的数量,不仅可以降低公司的治理成本,而且可以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
    (二)优化治理环境,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美英德日四国国际活跃银行公司治理的分析,主要是从内部治理的角度进行的,至于对公司外部治理的分析则不知比内部治理复杂多少倍。一般认为,民主精神、市场机制、法治传统和产权制度是发达国家相对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石。德日大陆法系对中小股东保护力度和效率不及英美,这限制了该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但德日毕竟还是法治国家,对大股东的保护、对违规的处罚还是比较有力的,因此,他们在资本市场外部治理效率不高的情形下,主要依赖大股东的内部治理依然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尽管法律条文并不逊色于英美发达国家,但外部治理,最基本的司法效率、监管水平尚有待于尽快提高,在上市公司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并不能得到应有惩罚,使内部治理规定成为“镜中之花”,形同虚设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文认为,不管怎么样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依赖于人的执行,只有公司治理规则被严格执行时,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提高中国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的关键在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行政干预与行政腐败,唯有如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才会落到实处。否则即使具备了最完整的公司治理规则,也不能真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三)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使其在董事会中真正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
    中国《公司法》中并没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而对监事会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在2001年监管当局开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这是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的借鉴,也是对监事会制度监督无力的承认。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至今只有5个年头,虽然遑论其成败为时尚早,但认为独立董事不独立,有负保护投资者之重望。仔细分析发现,中国独立董事在数量、任职资格等方面和英美存在差距,特别当独立董事数量太少时,在董事会投票中难以发挥监督作用,很可能被其他董事同化。目前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虑了中国的国情,而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三分之二董事是独立董事,因此,逐步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显得尤为必要。
    (四)加快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实现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由行政任命制向市场聘任制转变
    国际活跃银行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拥有合格的高素质经营管理团队,数百年的市场经济历练,成熟的商业惯例,有效的产权保护,相对完善的民主制度,形成了银行的商业化运作和政府“守夜人”的定位,使职业化的银行董事、经理人员可以科学决策,提升业绩。同时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经营业绩通过市场或协会形成个人声誉,声誉约束可以有效防范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提高了银行的稳健性。而行政任命制使银行经理人掌控着股东财产却要向政府负责,使其经营决策难以围绕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进行。因此,加快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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