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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很难一蹴而就(曾刚;3月)

http://www.newdu.com 2018/3/18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新动向。1986年,英国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分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集团;1998年4月,日本实施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限制,废除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1月,美国也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这些都表明,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业发展的一个趋势。
    一、“功能视角”下的金融混业
    传统观点认为,在一个社会化分工体系中,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而根据金融机构在业务内容方面的差异,将其划分为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不同的行业类型。在行业划分的基础上,是否允许一家金融机构经营不同行业的业务便成为了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判定标准。传统的这种观点又被称为“机构视角”(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的金融发展观(Merton和Bodie,1993,1995)。
    与传统的“机构视角”从“机构”到“功能”的逻辑推理思路不同,Merton和Bodie提出了所谓的“功能视角”(Functional Perspective)的金融发展观。在Merton获得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该理论得到了学术界的空前重视,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功能视角”的金融发展观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论点:1、金融体系的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更具稳定性——也就是说,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2、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随功能而变化——也就是说,发现新的更有效率的功能实现方式是金融创新、金融体系制度安排发生变化的主要动力。
    “功能视角”为我们分析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逻辑思路。从“功能视角”来看,金融行业和机构的标准应是相对的和不稳定的。金融创新导致新的金融品种不断出现,不同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交叉与合作,金融机构从分业到混业的转化并不是在抹杀金融体系的分工,而是以一种新的更有效的方式重新分工。而导致这种变化的内在原因是金融功能的竞争性配置,即以比较成本的竞争决定提供金融功能的主体。
    具体说来,在金融分业的框架内,一种金融产品都是由一个金融行业所提供的,这种产品所包含的功能也是由一个行业所实现的。但实际上,很多金融产品都包含多种功能,可能涉及到多个金融领域的多个环节。这意味着,在严格的分业框架下,很多金融机构就必须负责很多其不具备比较优势的环节,承担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功能。这不符合效率的原则。正因为此,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金融业必然会出现业务交叉,即将某一金融品种的不同环节按分拆成不同的功能,分别由具有比较成本优势的金融机构承担。此外,随着技术以及其他外部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原先的金融行业间的比较优势也不断在发生变化,这会导致一些行业进入和退出具有和失去比较优势的领域和业务。
    上述这些变化,是金融体系随外部环境变化自发地追求效率所做出的调整。这也意味着,在金融体系的动态发展过程中,相对静态的行业划分标准(这些行业标准大多是按照一个静态时点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差异而制定出来的)会不断地被金融机构所突破,不同类型的机构之间以及机构与市场之间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业务交叉,进而形成金融混业的表象及金融结构的变迁。就这点来看,可以认为,在一个充满了激烈竞争的市场化体系中,分业经营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混业经营才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常态。
    二、中国金融混业的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混业经营是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追求效率的必然结果,对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中国来讲,自然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必然趋势。1993年7月,在“整顿金融秩序”的背景下,中国金融步入了分业经营之路。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金融分业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在特定条件下“复归”的产物(王国刚,2004),而非市场发展自身的要求。也正因为此,在过去十多年的实践中,在名为分业的框架下,混业经营一直暗流涌动。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监管层面逐渐开始逐渐放松各种限制,为加快中国金融混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首先,在对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方面。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后,根据监管环境和市场变化,为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阐释先后出现过三次较大的变化。第一次是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废止,其相关规定已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相衔接),明确商业银行可以作为契约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以受托人身份参与投资基金管理。第二次是2001年,央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代理证券、财务顾问、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安排、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与资本市场联系较为紧密的中间业务。第三次是2003年,国家对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做了较大的修改,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次修改为银行的业务拓展保留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之后,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允许银行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试点;而在此之前,银行已经通过理财产品进入了私募基金市场;2005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正式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业务。到目前为止,已有十二家商业银行先后获得了企业融资券承销资格。
    在经历一系列变化后,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得到了较大的扩展,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涉足到投资银行领域。除股票经纪、股票承销及交易等少数几种业务外,商业银行几乎可以从其他所有的投资银行业务。从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就这点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了混业经营的态势。从未来看,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相关服务方面,会将短期融资券承销、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以及资金交易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目前,已经有一批商业银行相继建立了投资银行部,以短期融资券承销、资产证券化、财务咨询及银团贷款为主要的业务发展方向。
    其次,除金融机构业务扩展所形成的混业外,建立金融控股集团是实现混业经营的另一种模式,在过去十几年的实践中,我国的金融控股集团也有了一定的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20世纪80年代就已存在一些类似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也发展成了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开始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尝试。此外,还有不少工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入股了多家金融机构,形式多样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探索在实践中逐步开展起来。
    应该说,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仍然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相关的立法和监管问题也都还研究当中。不过,从发展的趋势看,如果可以在立法及监管方面取得突破,金融控股可能会成为中国未来金融混业的主流模式。
    三、金融混业的机遇与挑战
    对金融机构来讲,混业经营无疑会为其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就目前来看,业务和收入结构相对单一,发展模式高度趋同是制约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问题。以银行业为例,在分业的背景下,银行的收入来源有限,存贷款利差是其最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远远高于国外银行的水平。而由于收入来源的单一,各家银行的发展模式自然也就高度趋同——即通过存贷款规模的扩张来寻求利差收入的增长。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规模扩张一度成为中国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经营理念。这种发展模式在长期内是不可持续的,从宏观上讲,银行过分追求规模扩张,有可能会加大宏观经济运行的波动;而从微观上讲,资产结构及收入结构的单一性,也会不利于银行的风险分散。
    与分业的情况不同,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业务和收入结构的多元化成为可能。银行可以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之外,寻求中间业务的发展,在传统存贷款业务与新的金融增值服务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平衡,从而达到优化业务和收入结构,实现各业务模块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不必一味去追求资产规模上的扩张。在此基础上,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在更为广阔的业务空间内,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发展模式,从而改变目前银行业发展高度趋同的现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银监会推行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体制之后,混业经营对银行又有了新的一层意义。通过发展占用资本金较少的各项中间业务,银行既可以避免资本金不足对业务发展的制约,也可以在资本收益的角度真正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来讲,混业经营也可以为其提供类似的发展机遇。
    当然,从过往的实践经验来看,金融混业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也会带来相当多的新问题。需要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混业经营必然会导致业务发展的复杂化和专业化,这对技术支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要求,并参考国外的既有经验,加大对科技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升级,提高业务处理速度,为各部门的决策以及相关的协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并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和安全的服务。
    其次,业务的专业化和复杂化也对银行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的管理和营销人员必须要成为金融方面的“通材”,仅靠现有的人力资源储备,国内的金融机构还很难适应这样一种环境。因此,金融机构应根据业务重心调整的方向,加大对人才引进和现有人员培训的投入。
    再次,加强内控以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有效地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在监管制度不完善,以及相关市场存在一定缺陷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尤其突出。因此,在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适应环境变化的内控及风险管理体系。除满足监管要求外,更应制定本机构业务发展相符的覆盖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更新风险管理方法,并根据现实的发展,进行不断的修订、补充和调整,以便把混业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风险及时纳入到风险管理框架内来。
    最后一个挑战则是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中国银行业的力量过于强大,在混业经营环境下,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生存危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依托着资金实力、服务渠道、客户信息、结算等方面的优势,银行在许多原本属于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都具有很明显的比较优势。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生存处境必然愈发艰难。怎样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寻找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未来亟待研究的课题。
    总体说来,混业经营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它并不仅仅意味着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也暗含着诸多的风险,很难一蹴而就。也正因为此,美国历时66年(从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到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才正式走完了从分业到混业的轮回。对于中国,情况也不会例外。对于监管者来讲,采用何种路径来实现金融混业以及所需要的外部条件是否具备,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地研究。而对金融机构来说,正视混业经营所可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等各个方面做出及时地调整,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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