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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机制是走出助学贷款困境的基本路径(王国刚;2月)

http://www.newdu.com 2018/3/18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助学贷款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据有关媒体报道,2005年12月28日,昌平法院受理了建行昌平支行起诉23名大学生,要求偿还助学贷款案。如何看待这一案例,众说纷纭。笔者以为,有四个问题需要理清:
    第一,助学贷款的性质。助学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贫困学生就学的贷款。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直接看到助学贷款的内生矛盾,即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贯彻的是商业性原则,但资助贫困学生就学却属一国的社会福利范畴,由此,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能对“助学贷款”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站在“商业性”角度的人强调,助学贷款是借款人与相关商业银行之间的商业性债务关系,“欠债还钱”是几千年不变的古律,因此,欠款学生理应偿还到期债务本息;但站在救助贫困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的人则强调,要有“爱心”,应贯彻公平原则,这是“一个发展的社会对贫困人群所做出的补偿”。由此,究竟助学贷款应属于商业性贷款从而贯彻“欠债还钱”的原则还是属于福利性资助从而贯彻“救助”的福利原则,就成为争议的焦点。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助学贷款相当普遍,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完全贯彻商业性原则,即借款人必须按照商业原则接受助学贷款(在利率方面没有如何降低)。一旦贷款到期,就必须按照已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数偿付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或不能完全偿还)本息,商业银行将予以追究(包括向法院提出上诉)。其二,部分贯彻商业性原则,即借款人依然按照商业原则接受助学贷款,但借款利率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助,因此,实行低利率政策。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也必须如数偿付本息,如果确有困难,应提出申请,与相关的商业银行商议新的还款(包括本息)条件,但此时贯彻的已是商业性原则。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完全商业性的助学贷款还是部分商业性的助学贷款,都必须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这是国际规则。因此,不论以何种理由,不偿付到期本息都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贯彻公平原则,发达国家还较多采取公立大学的方式,免除贫困学生的学费,为这些学生提供生活费及其他资助,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与此相比,我国在这方面还有不少欠缺。但这不是不按期偿付助学贷款本息的理由。
    第二,中资商业银行的性质。在90年代中期以前,人们普遍以“福利”、“财政”等眼光看待中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这有其客观背景。在1994年以前,这些商业银行承担了相当多政策性业务。但此后,随着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中资商业银行已大踏步地转向商业银行。尤其是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进程加速,中资商业银行面临的外资银行从而国际竞争压力越来越大。2006年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的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这种压力空前强化。银行业的市场竞争是一种商业竞争,如果中资商业银行再不严格贯彻商业原则,一旦在国内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且不说“失败”),中国的银行业市场将由谁主导就成为一个事关国家金融主权的大问题。
    近年来,在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矛盾的现象:当研讨中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率、市场竞争力强弱、不良贷款多少、服务质量高低等问题时,一些人(包括媒体)提出了种种责难;但是,当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惯例推行银行卡收费、差别化业务、代客理财等一系列创新时,这些人又以“不公平”、“不照顾弱势群体”为理由进行指责,似乎中资商业银行应继续贯彻福利原则。从助学贷款来看,当商业银行因有关高校的学生拖欠助学贷款比例较高而“亮红灯”或不再继续提高助学贷款服务时,一些人疾呼“应关心贫困学生”,可一旦由拖欠的助学贷款造成中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加时,他们又屡屡指责银行管理不善,似乎错的一方永远是银行,而对的一方则永远是这些人。这些例子说明,是用商业眼光还是用福利眼光来看待从而衡量中资商业银行的行为,是每个关心中国商业银行前景的人应予以深思的。
    第三,遵守信用规则的性质。遵守信用规则(简称“守信”)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则,没有这一规则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虽然守信的内容相当广泛、具体方式也相当多样,但“欠债还钱”确实最为简单也是人所共知的。在发达国家中,不守信的行为不仅要进行经济处罚,而且在情形严重的条件下还可能要进行刑事惩罚,其内在机理就是维护“守信”这一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尽管近年来,各方屡屡高呼应强化“诚信建设”,可一旦面对实践中的问题,各种说道又似乎强调不需要“诚信”了。面对个别学生不按期交付助学贷款本息的现象,一些人提出要区分“恶意拖欠和无力还贷两种情况”,似乎只要不是“恶意拖欠”就不应选择依法途径予以上诉。何谓“恶意拖欠”又何谓“无力还贷”,实际上是说不清的。有两个事实可能是清楚的:其一,这些学生当初在借款时签订了合同,并且明确承诺到期一定履约;其二,在到期没有履行偿付贷款本息的条件下,这些学生并没有与相关银行(即债权人)联系过,说明理由并申请确定新的合同。在这种条件下,究竟是“恶意拖欠”还是“无力还贷”,恐怕不容易说清?再说拖欠贷款的学生,知识文化已达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水平,连这点“诚信”都没有,还有人为其辩解,真令人汗颜。
    有人将这些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的原因归结为“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在我国还几乎是个空白”,因此,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就强化公民个人信用体系而言,这种说法是对的,也是有意义的。但以此来为这些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辩解则是错误的。首先,中国已经有一些关于公民个人信用体系方面的一些制度,因此,说“几乎是个空白”,不符合事实。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助学贷款合同应接受《合同法》的规范。其次,中国也已经有了个人征信体系(尽管还不完善),建立了个人征信公司。最后,不能因为公民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就不遵守信用规则,恰恰相反,在公民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有着较高文化修养的大学生更应在守信方面起到表率作用,换句话说,我们年轻的大学生群体不能等到公民个人信用体系成熟完善了才贯彻守信原则,否则,中国的这一体系永远无法建立。
    第四,“穷人经济学”的性质。近年来,“穷人经济学”成为一种时髦,一些人屡屡用这一概念说事。关心穷人,扶助弱势群体,是中国政府长期关心的一件大事,为此,每年各级财政拨付了大量资金,同时,我们也在大力发展各种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进行“爱心”宣传教育。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更要关心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发展。但是,也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清:其一,就经济学而言,从来就没有什么“穷人经济学”、“富人经济学”以及“中产群体经济学”等等。因为经济学探讨的是一国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中的一般规律、机制和各种关系,它不可能按照人们收入状况所划分的群体进行分类研究从而建立分别的经济学。一些人在使用“穷人经济学”一词时,实际上是将经济学中有利于“穷人”的部分专门取出,这些内容只是财政学、公共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的一部分,不是一个专门的经济学科。其二,在经济学中研究低收入群体的部分,强调要从维护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稳定出发和天赋人权的“公平”出发来扶助低收入和弱势群体,但从没有说过,因此就可以破坏市场规则,不遵守信用规则,相反,它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正常秩序所必须的。第三,关爱和扶助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的目的,不是鼓励“以穷为荣”,更不是主张“越穷越革命”,而是通过财政政策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努力使这些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自强自立,走向富裕。不论怎样解释,我们从“穷人经济学”中找不到“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有理”的任何根据。
    就建行的贷款余额来看,助学贷款在其中所占比重相当低,因此,似乎不应有如此大的声响和动作。但建行选择对23名大学生起诉的方式,表现了它正在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为了维护存款人的权益和建行自身的权益,敢于选择符合法治方向和市场规则的方式。因此,这种行为值得称赞和鼓励。我们相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这种现象还将继续发生。一些人和有关媒体对此事的反应也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一方面,在中国,诚信建设还是一个任重道远并相当艰巨的工作;另一方面,从经济社会功能角度,理清金融机制和财政机制的关系也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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