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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向军:中小保险公司的基本界定与发展目标(5月5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小保险公司的基本划分
    理论上,科学、正确的认识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问题,首先应该从中小保险公司的基本界定入手。而对于“中小保险公司”进行理论上的界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一直以来,对于中小保险公司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界定标准。
    在我国,一个简单的划分是许海燕、施建祥于2005年提出的,将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陆续成立的保险公司即“人保、国寿、太平洋、平安”之外的保险公司都归结为“中小型保险公司”。而另一个是汪立志于2000年提出的说法,则是“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并参照香港、台湾的经验,从企业经营规模和实收资本来考虑,将实收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年保费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保险公司规定为大型保险公司,其余都应为中小型保险公司”。
    显然,如果按照汪立志的界定标准,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不能算做“中小保险公司”。而仅仅定性的进行描述,简单地将“人保、国寿、太平洋、平安”之外的保险公司都归结为“中小型保险公司”,则显得过于笼统,缺乏指导作用。
    事实上,尽管“中小企业”都是一个相对的、比较模糊的概念,但是“量化原则和相对性原则”却一直是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中小企业界定的基本原则。这里,量化原则是指从量化的角度对中小企业的规模标准加以界定。一般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从业人数、资本额、营业额”三项,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总可以归结为上述三项指标的组合。而相对性原则主要反映的是,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的动态性和相对性,即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不仅会因为经济规模大小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不同,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变化而不断变动,还会充分反映每个行业的特点,随行业的不同而不同。
    遵循“量化原则和相对性原则”,本文认为,中小保险公司的界定实质上就是对“规模”的确定,而在保险行业中,“从业人数和资本额”指标只能反映保险公司的投入量而不能完全代表公司的“大小”,例如,安邦保险公司不断投入了34亿元的资本,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将其纳入到“大型保险公司”的行列。因为,安邦保险公司是一个初创的保险公司,其“营业额”即保险费收入并没有进入“大型保险公司”的行列。为此,本文认为,保险公司的“大小”实质上指的就是“业务规模”。只不过,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市场,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的绝对量并不能直接作为界定中小保险公司的指标综合反映保险公司规模,所以,各国(或地区)界定中小保险公司时经常采用的量化指标是保险公司业务规模的相对指标——“市场份额”。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以“市场份额”为量化指标的中小保险公司界定标准,会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现阶段,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实践,运用生存技术对我国产寿险公司进行分析,本文认为:8%的市场份额成为界定我国保险公司“大小”的量化标准,市场份额在8%以上的保险公司基本可以确定为“大型保险公司”,而市场份额不足8%的保险公司则属于“中小保险公司”。
    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
    这里,本文关于中小保险公司界定标准的分析,实际上也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小保险公司”只是依据业务规模标准对于不同保险公司的区分,而并不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新”、“老”、“强”、“弱”、“好”、“差”。
    本文认为,“大小”主要反映的是保险公司的“规模”;“新老”只反映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强弱”则反映的是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而“好差”反映的是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状况”。换言之,中小保险公司不一定就是“新生”的保险公司,尽管“新生”的保险公司一定是中小保险公司;中小保险公司不一定就是“弱”的保险公司,而大型保险公司也不一定就是“强”的保险公司;中小保险公司不一定就是不能“持久经营”的“差”保险公司,同样大型保险公司也不一定就是可持续发展的“好”保险公司。
    因而,中小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实质上存在着成长为“大”公司、“强”公司、“好”公司的不同选择。然而,在我国这个寡占的保险市场中目前却流行着一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即是规模做大”的发展倾向,甚或有学者将“集团化”总结成为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未来趋势。进而,在“规模做大”的驱使下中小保险公司纷纷“模仿”大公司的发展模式,将“集团化”作为自身所追求的发展目标。
    显然,中小保险公司选择“做大”作为自身发展的目标并没有什么不妥,只是在企业成长中“做大”只是企业成长的一种初级反应。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之所以流行“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即是规模做大”的发展倾向,一方面是来自于实践中成功且快速成长为“大型公司”、“集团公司”的现实案例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公司规模经济的理论解释上的分歧。
    有学者认为,“保险公司天然的就是大公司”,只有规模“足够的大”才能满足保险经营中“大数法则”的客观要求,才能实现“规模经济”,维持投保人群体的风险平衡。因而,保险市场存在“自然垄断”趋势,中小保险公司只是保险公司发展阶段中的一个阶段性形态,“大公司”才是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目标。事实上,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都不支持上述观点。保险原理中“大数法则”反映的是随着同风险的投保人数量的不断增加,不确定性将下降,最终当投保人足够多(n→∞)时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因而依据“大数法则”并不能直接推导出保险公司的最小有效规模(MES)是一个“足够大”的规模的结论。而Kellner and Mathewson(1993)也通过对保险市场的广泛研究发现,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规模收益递增,而大型保险公司的规模收益可能不变,也可能适度递增或递减。
    依据生存技术对我国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规模经济的分析中,我们也发现,我国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着两个最适规模范围,即市场份额在1%-4%之间的保险公司数量在不断增加,其市场份额之和在不断增加,同时市场份额在8%-15%之间的保险公司数量在不断增加,其市场份额之和也在不断增加。也就是说,在我国,中小保险公司不一定就存在“规模不经济”,而大型保险公司也不一定就有“规模经济”。因而,“集团化”或“成长为大公司”也就不能作为中小保险公司未来发展的唯一选择,正如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所言:“一个企业它不一定变得更大,但是它必须变得更好。”
    所以,本文认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应该包括“质”的发展与“量”的发展两个方面。“做大”只是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一种选择,属于“量”的发展,是一种保险公司希望尽快达到最小有效规模(MES)的初级反应;而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建立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更应该注重自身“质”的发展,因而中小保险公司应该将自身的发展目标最终确定为“做强”、“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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