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光:我国保险业集团化“热”中的“冷”思考(4月9日)
在仔细盘点我国保险业近年来的热点问题之后,相信把集团化作为“热点”之一一点也不为过。在短短几年内,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组建成立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实现集团化经营。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中国人保、中国保险(控股)、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中华联合、中国再、阳光等八家保险集团,另外还有华泰系、新华系、泰康系等三家存在资本关联的类保险集团;此外,还有许多中小型公司都在跃跃欲试,准备跨入集团化的行列。据笔者初步统计,目前,这八家保险集团控股的公司达35家(中国人保6家,中国保险2家,中国人寿7家,平安6家,太平洋4家,中华联合2家,中国再5家,阳光3家);2007年八家保险集团的资产总额和市场份额占我国保险业的比重都超过2/3。可见,目前保险集团已经占据我国保险市场的绝对主导地位。
在市场热点盘点之后,我们不禁要问:“热点”问题背后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这与我国保险市场(甚至可以说整个国民经济)的“跟风现象”有关——“跟政策风、跟大型保险公司风”。就“跟政策风来”说,这主要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和监管部门引领行业发展的思路有关,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发展战略和思路主导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就“跟大型保险公司风”来说,这主要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中小型公司成立当初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不明确有关,在进入市场后主要采取以模仿战略为主,无论在产品设计、服务提供还是销售方式等方面都主要模仿市场上大型保险公司的做法。
当然,我们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无论是“政策风”,还是“市场风”都并非“空穴来风”。从“政策风”来看,对于保险业而言,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扩大保险公司的规模、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从而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在国内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中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有利于打造我国保险市场的“航空母舰”,形成“大、中、小保险公司并存”的局面,优化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结构,促进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利于我国保险业更充分地参与金融领域的竞争,提高保险公司在金融领域的竞争地位和作用。从“市场风”来看,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有利于保险集团下的各个保险机构交叉利用销售渠道、网点,进行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提高渠道和网点的利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产品创新,提供多样化的产品与服务,提高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业务多元化,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利用信誉溢出效应,有效利用客户资源,提升保险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因此,保险公司实行集团化经营无论是对保险公司自身,还是对保险业长期发展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潜在优势,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一是在保险公司实行集团化经营的过程中,必然使其精力分散、管理控制难度提高,很有可能导致其核心竞争力的下降;二是如果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有限、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协调各个机构之间的差异和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集团内耗,导致管理效率低下甚至混乱;三是将可能面临利益冲突风险、财务杠杆风险、风险传递风险、风险集聚风险等多种风险,使保险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加剧。
因此,如何及时明确和调整集团化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集团化的潜在优势,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化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成为我国保险业集团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希望借此和我国保险公司一起来吹吹“冷风”。
笔者认为,在集团化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明确集团化经营的理念,明确认识集团化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寻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保险集团的核心功能是资源整合、实现协同效应,而不是简单的“数”和“量”上的规模扩张,更不能是“为控股而控股”或“为集团而集团”。
二是集团化经营要选择“适度规模”和“适度多元化”。保险公司是否集团化,以及集团化过程中规模和范围的选择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资本实力、人才储备、产品开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内部管理水平和效率等多方面的因素,不能盲目进行业务多元化和规模扩张,在集团化发展过程中应当以强化核心竞争力为基础,通过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来提高保险集团的综合竞争力。
三是集团化经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保险公司集团化并不是可以一劳永逸、坐享其成的事情,在保险公司选择集团化后要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有效利用集团化带来的各种有利条件,提高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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