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焰:发展农村保险,奉献和谐社会(6月25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刻分析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建设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面向农民的社会保障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建设。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1.城乡社会转型需要保险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2006年城镇化率已达43.9%,总体上我国已经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这既是一个有利于“三农”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的战略机遇期,也是一个容易忽略农村发展变革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导致一些矛盾凸显的社会敏感期。
农村社会形态也正在快速转型,农村发展变革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出,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失地农民持续增加,现有补偿安置制度下难以保障农民权益;农村老无所养正在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等等。综观世界各国经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紧密联系。当前农民面临的这些问题和风险,迫切需要医疗、养老和农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保障。
2.农村风险总量增加
在农村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农村社会面临的风险总量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农村中青年劳动群体所面临的职业风险持续攀升。据统计,2004年共有10.8万农民工因生产意外致死,死亡率0.08%、伤残率高达0.5%。重大疾病也是对农村劳动力人口的突出威胁,“辛辛苦苦十几年,一病回到改革前”的现象屡见不鲜。与此同时,“民工流血、老板发财、政府埋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迫切需要通过发展商业保险,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
多重机制,参建农村社保体系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1.有利于构建新型的农业产业保障体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发展,关键是改革现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因素和环节,解决制约农业生产力提高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深层次因素,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大有可为。
一是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抗御风险。通过发挥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技术和专业优势,可以保证农民受灾之后得到相应补偿,提高农民抗灾自救的防范能力与信心。
二是建立农业风险预警机制,防灾减灾。可以利用保险的专业技术,将事后的灾害补偿和灾害救助与事前的防灾减灾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
三是建立农业产业化促进机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比如:龙头企业适当补贴订单农户保费,降低他们的保费负担,也保证了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够加快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步伐。
2.有利于构建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稳定和提高农民预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定并逐步提高广大农民的心理预期。
保险业可以配合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通过较为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和管理工作,并从体制上有效预防和控制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导致的亏空问题。同时发挥专业技术与人才优势,协助政府节约成本、控制风险,提高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综合运行效率。
保险业可以配合政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建立政府统筹协调、卫生部门监督监管、保险公司具体运作的三方合作模式,形成新农合工作“征收、管理、监督”三个环节分离,相互制约监督的有效运作机制。同时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新农合项目运行成本,有效控制风险。
保险业可以配合政府建立农村意外伤害保障体系。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的农村意外伤害保障体系,解除农村家庭的后顾之忧。
3.有利于构建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农业保险的推广使农村金融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通过信贷与保险的结合,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部门的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有了保险保障,金融部门愿意降低农民的贷款门槛,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
农业保险的聚集效应能推动其它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建设与发展,吸引优质资源进入农业和农村地区,改变农村基层金融组织发育不良的现状。
重点突破,满足农民保障需求
当前,我国大力发展农村保险,加强面向农民保障能力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应当积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抓住时机,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大力发展农村保险。
1.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防范化解农业风险,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对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规避农业灾害风险,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不断提高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一是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将农房保险纳入政策性险种和财政补贴范围。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有步骤的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
二是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目前急需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备大灾之年及时对受灾农民给予补偿,资金来源可通过财政拨款和政策性农村保险经营的盈余滚动积累。
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经营。商业保险公司,特别是大型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各地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并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开展农房保险,探索多样化、最适宜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2.大力发展农村保险,服务农村发展变革,提高农民的保险保障能力
一是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依托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从农村源头为农民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网络优势,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开展便捷的跟踪服务,更好地服务农村劳务输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
二是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保险服务。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加强与各级政府合作,为广大被征地农民建立规范、严格的保障方案,通过政府动员被征地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补偿与安置费用的一部分转化为养老保障,提高农民养老、医疗保障水平。
三是积极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险服务。根据农民个体生产经营、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交通及基础设施发展的需要,着力开发适应农民和农村需要的保险产品,提供小额贷款人意外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安全农产品质量保险、农村机动车辆保险、货运保险、火灾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等,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3.大力发展农村保险,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农村社会事业包括农村卫生、教育和计划生育等多个方面和领域。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状况,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发展需要密切相关,关系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推进我国目前相对滞后的农村社会事业较快发展。
一是参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今年,全国80%的县(市、区)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08年在农村基本普及。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可充分发挥在精算、健康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政府提供新农合经办服务,并以此为基础推广新农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乡镇医院、诊所医疗责任保险等其他关联保险业务的发展,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发展农村教育,是将我国巨大的人口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商业保险公司可加强与各地政府及教育部门合作,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为农村中小学教师提供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为中小学校提供财产保险、校园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为广大农民提供子女教育年金保险,使教师、学校和学生的风险得到比较全面的保障,从而有力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
三是促进农村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前,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存在于一些农村地区,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商业保险公司加强与各地计划生育部门合作,在农村地区大力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服务,推出母婴安康险、独生子女两全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等险种,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转变农村群众婚育观念,促进农村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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