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定富:加强保险监管,维护金融安全(5月30日)
重要意义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指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维护金融安全,是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
保险业既是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有着紧密联系;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加强保险监管,防范保险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事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保险监管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
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功能不断扩展、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不断拓宽,日益渗透到经济的各个行业、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加强和改善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是保险监管机构履行工作职责、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环境下,国际市场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保险公司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我们统筹保险业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立足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学习借鉴国外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促进中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维护金融保险安全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随着保险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发展,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影响越来越大,保险监管面临的风险总量在增加,风险结构日趋复杂,风险跨国界、跨行业、跨机构传递的可能性加大,监管的责任和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而且,保险业风险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加以预防和控制,就会影响金融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适应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国际金融监管正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以金融业务而不是金融机构来确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强调政府监管与市场激励的有效结合,引导市场和监管两股力量共同发挥作用来实现监管目标;注重分析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以最小的监管成本取得最大的监管成效;强调对监管者的问责,防止金融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我国保险业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适应这些新的发展趋势,努力提高监管水平。
解决当前保险业的突出问题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当前,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还不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非理性竞争现象严重;保险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少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诚信有待加强,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等等。这些突出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加以解决。
积极探索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险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引领保险业加快发展的同时,始终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的生命线,对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险监管理念逐步成熟。通过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深化了对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以及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自主创新、市场调控、和谐发展等方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着力提高引领发展和防范风险两个能力,把加快发展作为保险业的第一要务,把风险防范作为保险业的生命线;注重运用市场和政府两种力量,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加强政府的推动和调控;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方向,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根本动力,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
推进监管创新,现代保险监管框架初步建立。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监管原则,初步形成了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以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构筑起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三个环节建立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
加强法制建设,推进监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把制度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监管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工作,不断健全保险监管的制度体系。2002年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4年又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工作。在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下,针对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建立健全保险监管制度。2002年以来,在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保险业务监管和资金运用监管等方面,制定出台了32项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奠定了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的法制基础。
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保险监管专业化水平。完善现场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围绕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现场检查;认真开展保险业反商业贿赂工作;初步构建起非现场监管工作框架,建立保险市场运行分析制度,定期监测分析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构建保险监管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实现保险监管统计数据的标准化和集中化管理。
基本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原则,坚持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强化对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市场行为的监管,着力解决市场秩序和行业诚信的突出问题,防范化解保险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保险业综合实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强化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资本约束。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防范方面的核心作用,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稳健经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总结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全面和科学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形成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监管标准。督促保险公司采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加强业务质量和再保险安排的监管,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在分支机构层面的约束力。
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监管,将防范风险的关口前移。适应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经营日趋复杂的形势,将监管关口逐步前移,从公司的决策机制和管理体制上着手防范风险。加快建立治理结构监管制度体系,制定规范保险公司章程、股权、董事会运作等方面的制度,增强治理结构监管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和培训,增强其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完善治理结构的主动性。
改善市场行为监管,及时监测和化解市场运行风险。把市场行为监管作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和改善现场检查,加大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重点公司、市场秩序较差的重点地区、违规行为较突出的重点业务集中进行现场检查,大力整治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问题,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对影响比较恶劣、对行业形象破坏较大和市场违规比较集中的公司,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在媒体上予以披露。
注重资金运用监管,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坚持渠道放开、制度先行的原则,在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高度重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一是加强保险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制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办法,建立投资工具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二是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落实《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明确风险承担主体,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加快推进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实施,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三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场检查。对重点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公司有选择地进行检查,对保险机构的债券及债券回购等业务开展专项检查。
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提高保险监管效能。把监管基础建设作为提高保险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环节,扎实加以推进。一是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意识,建立健全覆盖面宽、可操作性强的保险监管法规和制度。定期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质量评估,建立重点规章实施的跟踪评估机制。二是研究推进分类监管。根据保险机构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等,科学制定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三是提高统计管理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和行业标准,理顺统计信息管理流程。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数据的真实性。落实“十一五”信息化规划,加强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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