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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忠:交强险给保险公司带来哪些利益(6月4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从年报数据质疑“不盈不亏”原则
    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推行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保监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二是保监会将加大检查力度,每年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三是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保监会可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
    受保监会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并于2006年6月19日获得批准并颁布实施。
    该费率颁布实施后,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止到2006年底,交强险运行已达半年,公众对交强险业务的经营业绩非常关心。
    2007年4月18日,境外上市的人保财险披露,2006年公司的赚净保费为556.16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增加了4.2%。公司的该项增加主要是由于2006年车险已赚净保费的快速增长,而车险保费的骤增主要来自交强险业务的带动。2006年人保财险车险业务大幅增长,营业额增加53.36亿元,人保财险的纯利同比增长122%至20.8亿元。与此相对应,中国平安的年报显示,2006年,平安产险业务实现净利润10.48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增长148.3%。车险业绩占比大幅飙升的平安产险,在利润贡献中交强险所起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针对年报中公布的信息,公众和媒体议论纷纷,认为“公司年报泄露暴利天机”,认为年报的数据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交强险业务存在暴利。笔者并不这么认为,单纯根据上面两个公司年报中的数据,并不能说明交强险业务存在暴利。而且,笔者认为,中资财产险公司应该从事交强险业务,经营交强险业务也应该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利润(可能采取隐性的方式)。
    财产险公司应该从事交强险业务
    许多公众认为,如果交强险业务不盈不亏,为什么那么多保险公司争相从事交强险业务。其实,财产险公司申请交强险业务的经营资格并积极开展交强险业务,并不是因为该类业务存在暴利,而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1)按照《条例》规定,只有中资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截止到2007年6月1日,共有25家保险公司拥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囊括了所有的中资财产险公司。
    (2)从事交强险业务,有助于完善公司的产品谱系。交强险是政策性保险,具有较高的保险密度,公司通过开展交强险业务,可以获得大量的客户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对保险公司非常重要,一方面,公司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发现潜在客户,提高保源转化为保单的成功率;另一方面,通过对客户信息的分析,根据客户的具体特点和需求,适身设计针对性很强的保险组合产品。
    (3)从事交强险业务,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保监会的指导原则,交强险费率设定中的“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不盈不亏原则主要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因此,在这一指导原则下,将激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公司交强险业务的经营利润。
    (4)从事交强险业务,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交强险业务具有保额低、保单多、风险分散程度高等特点,符合保险公司经营中应遵循的大数法则。
    (5)从事交强险业务,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财务实力。保险公司通过从事交强险业务,可以获得大量的现金流,缓解公司在支付能力方面的压力。另外,交强险业务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巨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这些资金的投资运营,赚取可观的投资利润。
    交强险业务与保险公司的利益
    从事交强险业务,肯定会给财产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利益。这是因为:
    (1)从偿付能力角度来看。《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显然,保险公司由于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大大提高监管机构对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因资本金增加而带来的机会成本,因此,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应该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好处。
    (2)从资产占有方面来看。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业务,占有了公司大量的资产和资源,包括:固定资产、销售渠道、人力资本、品牌形象等,从而使得保险公司丧失了将这些资产应用于其他业务的机会。从这一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也应该通过从事交强险业务,弥补公司的损失。
    (3)从再保险角度来看。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公司需要对交强险业务做合理的再保险安排,而再保险公司希望通过交强险业务的分入获得一定的分保利润,因此,在对交强险定价时需要考虑分出业务中的这部分利润。
    (4)从承担风险角度来看。一般而言,承担风险和获得回报是相匹配的。保险公司向车主销售交强险保单,意味着当车主对第三者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时,保险公司承担一定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赔偿风险,而不能获取任何的利益,是不合情理的。另外,从定价方面考虑,保险公司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在产品的价格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一定比例的风险附加费率,这部分风险附加费率最终将转化为公司收益。
    总之,保险公司通过开展交强险业务,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称“暴利”则有些证据不足。目前,交强险业务从开始运营到现在还不足一年。运营期满一年后,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准备金评估报告和外部审计报告,对交强险业务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制定费率。但是,即使到那时,一年经验数据量也不足以确定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一般而言,至少需要三年的经验数据。
    

Tags:高洪忠,交强险给保险公司带来哪些利益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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