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漫:暴利凸显交强险设计瑕疵(4月25日)
公益性险种变身为商业暴利
作为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自去年7月1日实施以来,一直遭到各界的广泛质疑。本来,推行交强险是要维护“社会公益”,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即便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受害者也能获得一定赔偿。正是因为交强险的这种公益属性,“不盈利、不亏损”成为了其设立的原则。
然而,截至目前的实施现状却让交强险的公益属性几近“无影无踪”,甚至还背上了“暴利”的指责。据人保财险4月18日披露,该公司2006年净保费收入为556.16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增加了4.2%,该项增加主要是由于去年车险净保费快速增长,而车险保费的骤增则是交强险业务的带动使然。与之类似,平安产险虽然在2004年和2005年承保利润连续亏损,但由于交强险的出台,在2006年实现了扭亏为盈。
在实施之初,有专家曾担心由于强制保险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风险选择,带有很强的公益性,因此建议有别于商业险种,要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给予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但现在看来,保险公司不仅没有“过上苦日子”,而且还借此脱贫,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交强险的制度设计瑕疵。
定价体制弊病导致费率有失公允
事实上,公益性设想遭遇商业利益的挑战不足为奇。正如政府部门的福利性开支来源于强制性税收一样,伴随公益性而来的往往是行政强制权力的使用。对于交强险而言,一旦有行政强制力量介入,其公益性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则依赖于规则制定程序的科学性、公开性和透明化程度。
交强险的费率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和行政强制职能的权限。目前执行的交强险费率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几家大公司厘定、保监会审批并颁布实施的。实际上,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还是保险公司,在之前费率的制定过程中,投保人根本不具有任何话语权,整个费率制定过程显然不够公平与合理。
这样的议价制度注定了在交强险设计伊始,风险就被保险公司人为的夸大了。目前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率一般为30%-40%,而正常的车险赔付率在60%左右。因此,交强险实际上具有很大盈利空间。但是,保险公司却以保险责任面扩大到无责赔付为由,一再要求提高保险费率。但事实上,所谓的“无责任事故”概率很低,赔偿额也被限定在一万元以下,而且被保险人也要承担一部分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金额中,无责任赔偿额只占到很小的比例。
更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甚至对险种的具体设计也煞费苦心,在理赔范围中人为的模糊了公益性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界限,使得交强险涵盖了大量第三者理赔责任。如此,作为第二顺序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事故概率得以大幅降低,也就是说,倚仗交强险的强制推行,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收益也得以提升。
与保险公司赚得盆满钵满正好相反,车险投保人却因交强险的出台而付出了更高的成本,车辆保险费用总额明显比之前提升了很多。交强险实施的初衷并不是增加车主负担,但是由于在交强险中与投保人最为相关的医疗与车损的赔付额度都较低,一旦有事故发生,强制保险的赔付额很难满足投保人的需要。因此,车主在被强制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往往都还要投保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主投保费用的总额因而会累计增加。
应让公众参与费率制定
笔者认为,惟有让公众参与到制度的制定与监管之中,才能使交强险摆脱“暴利”的嫌疑。为此,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尽快公布各项数据,并采取听证会等公开形式赋予投保人充分的发言权和决策参与权。只有透过公正、公平、公开的价格审议程序,才能确保交强险费率的科学性,且公益性行动的本质不被玷污。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为了真正体现“不盈不亏”的原则,需要明确相应的规定并真正落实。比如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不论是亏还是赚,均不计入公司的利润核算,也就是说从制度上约束保险公司,让它只是担任了代办人的角色。
此外,应当规定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按季度公布交强险的经营数据,并根据相关数据的变化情况,依据保障公益性的目标及时做出费率水平的调整,彻底避免费率调整不及时侵害投保人权益的问题。
而一旦确定了合理的费率水平,对于保险公司既往假公益之名所获的暴利,理当通过强制性程序予以收缴。这部分暴利所得或者直接退还给保险人或者抵扣未来的投保费用,以矫治之前的政策失误,重树投保人对整个保险体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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