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婧:如何购买重疾险(4月7日)
我国首个针对重疾险建立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近日出台并下发到各保险公司,根据要求“今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符合《规范》,而《规范》生效前已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但是各大公司的重疾险产品对疾病种类、疾病状态甚至疾病本身的定义都没有基本的标准,导致索赔时总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受损。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该规范具有以下特点:安全性,即在整个行业采用统一的最低标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可比性,即消费者容易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重疾产品;清晰性,即帮助消费者充分理解每个重疾产品包括的和不包括的责任。它的出台不仅推动了保险业标准化的进程,而且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来看,对于8月1日以后生效的保单,被保险人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异体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在统一和规范疾病定义的基础上,对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而且对相关除外责任的最大范围进行了限制,因此新保单消费者的利益将得到极大保护。
对于8月1日以前已经生效的保单,《规定》中只提到“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虽然保险公司拥有自由处置老保单的权利,但是作为改革而造成的不平等,应该由改革者来承担或者弥补,而不是消费者。因此,如果疾病新定义宽泛,那么应对老保单参照新定义进行赔付;如果某疾病原来的定义更为宽泛,那么应沿用原有定义。
当然要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还取决于消费者自身的正确选择,即如何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返还型和消费型重疾险。虽然纯粹的返还型重疾险已经随着2007年1月1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实行而寿终正寝,但是各大保险公司只是将返还型重疾险拆分组合,然后与寿险、养老险等主险捆绑销售,并没有改变原来返还型产品“有病理赔、无病返本”的本质。与消费型重疾险相比,前者互助性质不明显,因此其保障程度相对低于后者。从对消费者有利的角度看,年轻人选择消费型重疾险,以低保费享受相对高保障,而年老后再附加上带有返还性质的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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