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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不盈不亏”原则面临挑战(3月26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不盈不亏”是经营强制性保险或政策性保险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例如: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辆“交强险”,就要求贯彻“不盈不亏”的原则,在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时也要求实行“不盈不亏”的原则,有些地区政府推行强制医疗责任险也要求实行这个原则。未来将要实行的各种强制性保险或政策性保险也会要求贯彻这个原则。
    与“不盈不亏” 原则相应的顺理成章的要求就是经营核算出现“盈”或“亏”的时候要相应调低或调高费率。但在实践中,如何理解这个原则,如何真正贯彻这个原则却不断遇到挑战。
    与保险公司的博弈
    要求在强制性保险或政策性保险中实行“不盈不亏”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这类业务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广泛,或者这类产品带有某种垄断性经营,而且依法强制实施购买,消费者没有选择权,或者这类产品就不是本来意义上的由市场竞争供给的私人物品。虽然有选择权但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因此就不能获取商业利润。
    从理论上来讲这没有错误,但在实践中就会有理解上的偏差和操作上的难度。例如在年末盘点“交强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会做出本能的反应:要么报亏,甚至大亏;要么报平,少有公司报盈。至于如何进行账面处理,业内人士心知肚明。这种博弈行为的期望后果或潜台词是:费率要么提高,要么维持现状,不能调低。其实,据笔者了解,在一些地方试行农业保险和强制性医疗责任险的过程中也有这种现象。将来在实施其他强制保险项目(例如正在酝酿的强制公众责任险)时可能还会遇到这种现象。这个问题不加以解决,“不盈不亏”的原则就不可能得到真正贯彻,强制保险、政策性保险的公平性、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何谓“不盈不亏”
    这里实际上首先涉及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是“不盈不亏”?也就是根据什么确定“盈”和“亏”?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不盈不亏”是根据一个科学合理费率或标准费率(毛费率或完全费率)条件下的保费收入与整体经营结果来衡量的,而科学合理费率是由根据同一风险区域的期望财产损失率(事故发生率、平均赔付额、疾病费用率)来确定的纯费率和根据社会平均管理水平下的管理费用率这两部分组成的,这部分业务如果交税的话,还要加上税收,但是不能有利润。这也就是根据经济学所说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来确定的完全成本。不同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会有很大差异,也就是说,个别企业成本会有很大差异。在同样费率条件下,有的保险公司会亏损,有的保险公司会盈利。显然,这两种情况都不一定反映社会平均成本,也就不能真正反映“盈”和“亏”,不能作为剔出利润因素的标准费率的调整依据。在厘定费率时,如果简单地以“盈”家的成本确定标准费率,就必将是对管理和技术优良公司的一种惩罚或打击,也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如果以“亏”家的成本确定标准费率,管理和技术落后的公司实际上受到了奖励或肯定,这不仅会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整个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由谁厘定标准费率
    与上述问题相联系的问题是,由谁来确定对贯彻“不盈不亏”原则有决定意义的标准费率,由谁来决定调整这个标准费率呢?笔者认为,确定这个标准费率及其调整的人不能是保险经营机构自己,而应当是中立的第三人。或者是政府管理部门或者是市场上受管理部门委托的另一个独立的中介人(例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由他们负责调查研究,强制保险或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标的的同一风险区域的期望财产损失率(或疾病费用率)和社会平均管理水平下的管理费用率,以此制定标准费率。在此基础上,根据每年社会平均经营结果,公平判断是盈还是亏,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标准费率和如何调整标准费率。事实上,财政税务部门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率的核定就是以第三者的身份从事的对合理费用率的核定。
    而现在的一些强制保险或政策性保险项目,厘定标准费率的实际上是经营该业务的保险公司,调整与否也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报告来确定,这种“个案业绩”对于行业平均或一般水平具有不完全性和不真实性。这种机制有可能助长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监管部门有可能被“忽悠”。
    从“交强险”实施半年的情况看,的确有这个问题。笔者在某地区调查发现,从2006年7月1日到12月31日半年时间里,交强险收取保费1.2亿元,赔付只有500多万元,即使加上1500多万元的手续费(远远高出4%的规定),赔付率不足17%。别的地区也大致如此。可见去年公布实施的这个交强险费率很不“标准”,被大大高估了,对广大被保险人和国家都是不公平的。假如是中立的第三者或保险监管机构直接厘定,可能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保险人的这种道德风险,使被保险人甚至监管部门得不到保险经营的真实信息,不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保护国家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的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或政策性保险的标准费率的制定和调整是由一个准政府专门机构(类似我国“事业单位”)进行的,例如,美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由各个经申请获准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的,但费率及其调整是农业部风险管理局通过不断的独立地调查研究之后做出的。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保监会应当担当此责,或者由保监会委托一家第三方机构专门调查强制保险或政策性保险的风险和经营成本,客观公正地厘定和调整标准费率。
    有了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费率管理机制,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性保险或政策性保险有适当的盈利是正常的、正确的,也应该是被允许的,他们也用不着为了反映“不盈”而做假账。经营管理不善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性保险或政策性保险有亏损也是正常的和正确的,他们也不能因为本企业亏损而要求提高费率。这样,标准费率不因前述公司的盈利而降低,也不会因为后述公司的亏损而提高。才能真正贯彻“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起到了奖优罚劣和改善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作用。当然,普遍的盈利和普遍的亏损肯定表明标准费率不标准,那就应当根据经营实际加以合理的调整。(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农村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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