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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朱俊生: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3月19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农业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袭击,大面积旱灾、水灾在我国各地的发生率都很高。因此,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关于这一点,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的农业保险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教训。该省从1959年开始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起初的26年里,大部分年份保险费支付赔款后略有结余,但是1986年和1988两年大旱灾,不仅将26年的积累花光而且举债,这些债务在此后多年才偿还完。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有效分散。
    现在,我国尚无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的。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区、市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无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就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当地政府身上,这也是目前有的省政府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时最担心的事。因此,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势在必行。
    要分散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无外乎四个途径:
    第一、尽可能在较大地区推行农业保险,就是使风险单位尽可能地多,使其在直接保险层面上通过大数法则实现风险分散。但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户的参与率难以有效提高,分散巨灾风险的效率较低。
    第二、组织再保险。现在举办农业保险的地方和公司都很重视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上海安信在2005年的台风灾害之后就尝到了再保险的甜头。不过,目前的再保险大多都是由国外公司接受的。国内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做的不多。其主要原因是风险太大,我们积累的数据和经验又太少。当然现在外国再保险公司对接受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也相当谨慎。2006年已经将接受再保险的起赔点提高了。
    因此,为了提高农业保险再保险的市场供给能力,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借助于现有的中国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拨专项基金将再保险的责任交给中国再保险公司,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为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由于提供农业再保险服务出现的亏损,由国家财政负担。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分入保费,设立专项基金,盈余之年基金滚存,大灾之年用滚存基金进行赔付,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二是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由国家出资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任何形式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向农业再保险公司或中国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分保。超赔部分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三、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可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巨灾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国家粮食风险基金;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运用方式可以包括: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补偿;巨灾风险的预防(比如通过兴修水利设施来预防洪涝和干旱的发生,通过防疫疫苗注射来预防禽畜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支持设立农业灾情研究机构(分析和研究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以便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农业风险管理,还可以为国家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构建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必须规定巨灾风险事故发生后巨灾风险基金不足赔偿时的融资方式。或者由财政支付,或者由财政担保从金融机构贷款,或者财政担保发行债券。
    关于巨灾风险基金,还可以有另一些思路:比如财政平时不出这部分钱,只是在巨灾发生后补政策性保险的准备金不足赔付时,由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或财政担保发行债券。这个问题必须在条例里明确规定。
    第四、巨灾风险的分散还可以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方式,不过其操作技术性较强,目前连商业保险公司都还没有推出这类产品,农业保险恐怕暂时不宜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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