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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朱俊生:谁将担当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力军(3月12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在过去几十年的实验中,实际上有多种不同的经营组织参与农业保险。现在立法中涉及到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组织资源的问题,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和农村互助组织将在农业保险中扮演什么角色。
    对于保险公司的角色,我们认为这取决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选择的制度模式。如果选择“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则保险公司可以更深地参与农业保险。如美国,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负责精算农业保险费率,设计农业保险产品,审核各个参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资格及其所做的农险业务,审定补贴数额等。具体的销售、管理、理赔等工作由保险公司来做。而如果选择其他的制度模式(如: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经营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模式等),则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发挥的余地比较小。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实际,对广大的农村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比较适宜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即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让商业保险公司唱主角。这种模式之所以可取,是因为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资源,无需“另起炉灶”,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因此,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包括目前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应该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力军,他们的经营技术和人才是现成的,有的公司(例如:人保、中华联合、安信、安华、黑龙江阳光等)也已经有了不同的实践积累。特别是我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较长时间的较大范围的试验实践,又有一大批农险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营和管理农业保险(主要是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验,他们也有相当广泛的分销代办网络,再加上其他有意于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加盟,比较容易铺开。
    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力得当,让他们既有利又承担风险,在政策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化操作的优势,成功的希望是很大的。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互助组织的作用。保险公司与2亿农户打交道时,最大的问题是交易费用过高和道德风险难以防范。互助组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和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以政府的保险政策可以推进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因此,充分利用农村互助组织,使其发挥保险中介作用,可以节约费用。
    但研究表明,现有的组织资源,由于沉重的制度遗产而导致的“路径依赖”,以及我国农民整体的自身组织能力不高,因此大部分不大可能改造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目前中国农村正在进行组织创新,实际上是“另起炉灶”,培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连接农民与市场的多元化新型中介组织和群体。
    就是说,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一直发育不是很好,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的作用总体上来讲并不是特别大,特别是保险涉及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可以鼓励其发展,但在短时间里恐怕只能担当辅助角色。
    因此,一方面,农业保险互助组织必须依赖于现有的组织资源(保险互助往往是生产、流通等领域互助功能的延伸),但现有的互助组织覆盖范围很有限,组织化程度低。尽管我国现在也有地方通过各种合作组织(谷物协会、西瓜协会、果树协会、奶牛协会等)做农业保险的,但这些合作组织在一定时期里不可能担当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力军,他们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经验、技术、人才都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和培育。另一方面,通过发展农户互助组织来连接农户与市场应该是未来中国农民中介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中,要给农业保险互助组织发展的空间。
    目前比较麻烦的是这些合作组织都不是法人组织,经营农业保险是在打“擦边球”,他们一般都是在民政部登记的社团组织(或者普通社团法人)。如果他们要做农业保险就必须通过正式申请,由保险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成为正儿八经的保险组织。这样便于监督和管理。将来涉及补贴渠道也会畅通一些。
    保险公司与农村合作组织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角色问题涉及的是市场供给主体的问题。其实,就组织形式而言,商业性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组织应该都是可以作农业保险的,这跟《保险法》修正意见可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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