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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玉安:成立中国农民养老保险公司的设想(3月19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现有农村养老模式难当重任
    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城镇退休职工的养老问题,经过不断试点、改革和完善,逐渐纳入了国家(目前省级统筹)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民养老却一直游离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并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和社会管理范畴。农民仅能采用所承包的土地和家庭互助等模式维持其老年生活。
    1、土地养老。我国人均耕地不及世界人均耕地的47%,农民靠所承包的土地维持日常生活都有困难,更难于积累其养老所需,土地养老模式难当重任。
    2、子女养老。这是我国几千年来文化传统所决定的养老模式。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农村也将形成4-2-1或4-2-2家庭结构,靠子女晚辈无力承担一家众多老人的养老义务。
    3、自我积累养老。绝大部分农民积累很低,例如,2003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储蓄余额仅2365元(中国统计年鉴2005),远不足以支付养老费用;特别是一旦遇到疾病、意外事故而失去劳动力后,老年生活更加苍凉。
    4、集体经济救助系统。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乡镇企业股权调整,农村集体救助系统逐渐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过去那种村属、镇属集体经济形式越来越少,以此为基础的养老救助系统已难于承担曾经赋予的救助功能。
    5、其他养老模式。在有些城市当地政府下文要求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往往一年不到就退保,没能达到预期的养老效果;此外有些沿海富裕地区,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也为农民建立了养老金,但这对广大的中西部地区来讲,还很遥远。
    新型农民养老模式设想
    对于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缴费和领取网络。主要应满足以下条件:
    1、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农民应该分享改革的成果。因此,政府出台政策,由用人单位(受雇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且列入国家经常性预算,对于自雇农民,如参加养老保险,政府应同样给予补贴。我国农村发展和改革已进入了新的阶段,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大各方面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这样才能较快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
    2、全国统一缴费和领取标准。为适应农民工流动迁徙的特点,全国建立统一的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只设立个人账户,暂不实行统筹管理。农民养老应首先从有工资现金收入的农民工养老起步,而农民工的特点是工作地区变化大,每一单位工作周期短(很多在一年之内),工资低导致缴费基数低。鉴于这种情况全国应设立统一的缴费比例标准和领取标准,当然在国家强制的缴费比例之外,有条件的单位可另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于一张白纸起步,只需建立个人账户,对于财政补贴等其它收入可平均相应分配到每一账户。
    3、网络布满全国,支取方便,服务及时、全面。为了惠及全国农民,应建立覆盖全国各地网络;不仅在任何地区缴纳,也可在任何地区领取。我国有两千多个县,3.7万个乡镇(中国统计年鉴2005),为方便缴费和支取,应在每个乡镇都有养老管理网点。
    4、建立经营管理透明的账户管理系统,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养老金是农民的养命钱,必须要规范透明运作,绝不允许暗箱操作,在此前提下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5、利于政府、社会和养老者统一监督。为了确保养老金系统起点高、运作规范、安全,应建立由政府部门、养老者、社会相关代表参与的监督机构;同时要接受新闻媒体等各界监督。
    政府管理的难点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民养老系统,目前很难由政府统一管理,主要原因如下:
    1、各省市养老体系分割,不适合农民因流动性、迁徙性而导致的短期缴费需求。目前我国的社保体系是按各省级单位来建立的,养老险是省级统筹,医保是地市级统筹。而农民工流动无序,且几乎一年换一个地方,现行分省市统筹的养老管理系统一是要缴费满十五年才能领取退休金;二是农民工跨省市就业在当地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到另一地务工或返乡后只能转移养老关系,不能转基金,造成扯皮现象;三是各地缴费和领取标准不统一,造成农民工的养老金难以规范管理,更难积累增值,导致农民工转移时立刻退保,根本没起到养老的作用。
    2、受机构人员编制等影响,服务效率难以提高。政府养老系统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工作人员严格受到编制的影响,目前在有些开办农民工综合保险的政府部门,由于人员编制所限,聘用了很多合同工、临时工,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管理和服务的效果。
    3、庞大的农民养老运营体系,将大幅增加财政预算。如果由政府建立覆盖到乡镇的农民养老网络 ,这将需要很大一笔财政投入和人员投入。根据相关程序,这需要纳入财政预算,要经过人大讨论通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与当前政府精简机构趋势相悖。
    成立中国农民养老保险公司
    1、由网络布满全国的保险公司发起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要求做到覆盖全国,标准统一,领取方便,服务高效。根据这个要求,选择网络布满全国,管理经验丰富,社会知名度高和广大农民认可的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中国农民养老保险公司”,借助其网络和管理基础,尽快启动惠及全国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
    2、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中央财政给予补贴。一是对于农民工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中单位缴费列入成本,个人缴费在一定额度内免交所得税;二是对于自雇或无固定职业者可自行缴纳养老费,建立个人账户;三是只设立个人账户,不搞统账结合;四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贴直接分配到个人账户。
    3、对于经营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政府出台税优和减免政策。对于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有关农民养老、工伤、医疗业务免除营业税,同时降低所得税税率。
    4、农民养老及工伤、医疗业务与其他业务要分账管理,单独运作。农民养老保险公司以经营农民养老、工伤和医疗保险为主,这部分业务要单独列账,也单独享受税优政策;对于其他业务视同一般的商业公司。
    5、经营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收取保证正常运营的管理费。对于农民养老业务不应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可建立类似基金提取固定管理费的制度;而经营成果应该由参保人分享,当然,也可拿出少部分作为对管理者的奖励。
    6、农民养老保险群体可按生活状态划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模式。
    7、建立由政府、社会和农民参与的监督机制。养老金是农民的养命钱,要确保其经营运作的透明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因此,必须建立由政府、社会和农民代表三方组成的监督机制。(作者单位: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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