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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军:不盈不亏原则考验监管部门(2月9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交强险中商业化运作的内涵是什么
    作为一种政策性业务,交强险应如何运作曾经是争论的焦点。就目前而言,我国确立了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监会在《条例》颁布后答记者问时的答复)。
    自主经营一方面要求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保险公司有权选择经营对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要有自主开发产品和自主定价的权利。在此基础上,经营结果的好坏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投保人一旦选择某一个保险公司投保,则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及其车辆毫无选择权,无论风险高低,必须承保。同时,交强险实行的是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并受到不盈不亏原则的限制。因此可以说保险公司自主开发产品的权利并不存在,而定价权也仅限于其中的一部分而已。在这一交易规则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既无选择权,又无产品开发自主权和绝大部分的定价权,但是却要承担经营交强险这一政策性业务的最终结果。趋利性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基本特征之一,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必须以盈利性来衡量经营状况,关注盈利能力和水平,这是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一般要求。而现行交强险的运作方式赋予了保险公司太多的社会职责,有可能使得某些保险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目标而采取一些为政策所不允许的方法,以达到提高盈利水平的目的。
    不盈不亏原则将影响交强险的费率调整机制
    根据《条例》第6条:“交强险实际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何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业界普遍认为,是指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交强险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因此在费率确定中将利润因素剔除,体现了这一险种的公益性质。但是,在实际中如何保证不盈不亏原则的实现,与费率调整机制如何有效衔接?
    交强险与其他险种一样,其费率也是由二部分构成:纯费率和附加费率。基于纯费率而收取的纯保险费部分应与当年度的赔款支出相对应,若当年度纯保险费收入超过赔款及已发生未支出赔款的,则在下一年度应降低纯费率;若不足,则应提高纯费率。由于纯保费的这种不盈不亏应是建立在全行业的基础上,某一个保险公司若当年度纯保险费收入超过赔款及已发生未支出赔款的,则此盈余部分如何处置?是将此差额提存准备金,作为盈亏调节的资金,还是将其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对于基于附加费率而收取的附加保费部分,由于实行的是全行业统一的附加费率,但各保险公司由于经营绩效的高低不同,所支出的各项附加费用也就会不同,个别保险公司基于经营绩效所收取的附加费用的盈亏,由其自行负责。为了在运营中既体现交强险的政策性目标,又要考虑自我维持的需要。一些保险公司可能对于因加强管理而节省的附加费用在账面上不体现出来而维持不盈不亏或者亏损或者放松对成本费用的控制,以达到下一年度提高费率的目的。而《条例》中将费率的制定权交由在经营成本方面具有信息优势的保险公司,将加剧这一情况,诱发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交强险不盈不亏原则考验监管部门
    为了实现交强险的政策性目标,《条例》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受到两方面力量的牵制:一方面必须贯彻、配合监管部门,承保任何车辆的交强险业务,具有较大的公益性;另一方面存在着偏离政策性公益目标的倾向,以利润最大化为其行动目标,两种力量使其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摇摆。这种冲突的破解在于,对《条例》中的模糊之处加以明确,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这将是对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与监管手段的考验。首先,要明确交强险商业化运作的具体内容,包括在盈利的情况下,利润是否可以分配,若经营亏损,国家是否给予补贴等;否则,将直接影响交强险具体经营制度的建立,并最终妨碍该制度的实施及功能的有效发挥。其次,由于监管部门的信息劣势,使得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难度极大,因此在实际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费用分摊的指引,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约束保险公司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并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对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加以惩处,以保证不盈不亏原则的实现和下一年度费率调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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