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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飞琼:农业保险需要“四腿”支撑(2月7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这对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乃至促进农业的发展、推进农村建设是一项大好政策。那么,如何才能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呢?根据我国过去若干年农业保险的实践经验与教训,笔者认为,目前至关重要的任务是尽快建立如下四大体系:
    一是农业保险法律体系。连续四年来,中央的一号文件均涉及到发展农业保险问题,然而,我国的农业保险仍然发展缓慢。究其原因,农业保险法律滞后,是重要原因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其体制、运行机制均与商业保险不同,农业保险的非盈利性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宗旨、组织形式、经营方针与原则、承保方法与范围、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理赔与再保险、政府补贴乃至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与作用等事项不是商业保险法规所能规范或约束得了的,它们必须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法规来进行具体规范。然而,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或相关的农业保险法规条例。因此,国家或政府必须在短时期内着手构建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不仅应该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这样的基本法律,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商业保险法、农业法、灾害救助法等法律法规也应该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与农业保险基本法相互配套、相互协调,共同形成一个高层次、高质量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二是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农业风险通过建立政策保险体系可以在农业生产领域进行分散,但仅此还不足以稳定农业政策保险公司的财务,因此,应当通过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来进一步在整个国内保险市场上乃至整个世界保险市场上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一方面,通过建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及与中国的商业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合作来实现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国内外保险市场上的分散;另一方面通过农业保险风险基金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将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向农业经济市场乃至整个国内外经济市场上分散。此外,农业巨灾证券化体系的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方式。即通过巨灾风险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权买权和巨灾风险互换等方式将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进行分散。总之,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是确保农业保险稳定经营,促进农业稳定生产,农村稳定发展的必要选择。
    三是开放式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体系。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其业务范围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承保与理赔等保险业务,它还与国家财政救灾业务、财政补贴业务有关,也与农业信贷、农业证券业务有关,还与农业气象、农业科技、农产品出口贸易等业务有关,因此,农业保险实质上是一项具有宏观性质的业务。要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真正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就必须建立一个除包括农业保险专门业务外,还包括农业补贴、农业灾害救助、农产品出口贸易、农业气象、农业科技、农业病虫害防治、农业水利、农业环保、农业信贷、农业证券等众多相关业务的广义业务经营体系。只有建立了一个相互合作、相互协调的业务经营体系,农业保险才能得以顺利和快速发展。
    四是农业保险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主要由商业性保险监管委员会来实施,中国保监会对农业保险的监管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在监管性质、监管内容、监管规则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农业保险业务管理比商业保险业务管理要复杂得多,它不仅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管理层面复杂,主要还涉及到农业、气象、金融、投资、财政、税务等若干领域,为了避免出现因各自为政、分割管理、资源分散配置而导致高投入、低效率的局面,我国有必要借鉴美日等国的经验,尽快建立独立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如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局或农业风险管理协会等管理或协调机构,统筹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管理,以达到促进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实现其政策目标的目的。(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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