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嫄、庞立中:投资型非寿险期限并非越长越好(1月29日)
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出现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是2000年12月由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居安理财”投资型家财险。继华泰之后,天安、人保以及太平洋也相继推出了固定收益率的投资型家财险。但是,由于华泰的“居安理财”和天安的“幸福家财综合险”回报率过高,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中国保监会于2001年8月停止了这两种产品的销售。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在新鲜热闹了一阵子之后,很快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2004年2月,华泰推出新一代“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险。随即,华安推出了金龙收益联动型家财险,人保推出了金牛第三代投资保障型家财险。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推出的投资型家财险均为利率联动型产品。
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期限分析
我国的非寿险业起步较晚,经验相对欠缺,在产品开发方面大多以借鉴欧美及日韩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主。由于欧美国家重消费、轻储蓄,投资型的非寿险产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而日本的消费观与中国相似,其开发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经验较为丰富,所以我国在开发这类产品时大多借鉴了日本的经验。
根据日本的经验,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有两个方向:多样化和长期化。产品的多样化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而投资型产品的长期化,是由该产品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因为短期投资无法产生较高的收益,唯有延长投资期限才可能获得高的投资收益,使这类产品更具有吸引力。然而,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期限是否越长越好?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从产品的角度看
对比中日两国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虽然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期限多为3年和5年,而日本有些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期限长达15年、20年,储蓄型看护费用保险甚至设计为终身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也应设定更长的期限。
进一步分析日本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可以发现,并非所有的险种都有较长的期限。除了看护费用保险为终身保险以外,存在20年期限的产品只有普通伤害保险、家庭伤害保险、女性保险及生活综合保险。这些长期保险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以人身作为标的,而以房屋、室内装潢及用品为标的的投资型家财险(即长期综合保险)最长只有10年。
这是因为长期保险不仅要求标的具有连续性及不易损耗的特性,而且要求其价值是相对稳定的。显然,人本身具有这种属性,而房屋的价格却是逐年变化的。若保险期限较长,损失发生时标的的价格通常会与投保时的价格有很大的差距,但赔偿是按照标的的重置成本来计算的,所以假设投保人一开始是足额投保的,出险时就很可能变成超额投保或者是不足额投保,而所有财险产品的条款都规定,对于超额和不足额的部分都不予赔偿。由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不了解这种计算方式,因此在理赔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纠纷。
从保险公司投资的角度看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开发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时,不会设定较长的期限。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由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承诺了一定的收益率,因此,产品的期限越长,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利率风险就越大。我国财险公司的业务多为短期业务,无需制定周密的策略来防范利率风险是其经营优势。而产品的期限一旦设计得过长,公司将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防范利率风险。在现阶段,家财险在财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只占有很小的比例,显然,为这一小部分业务增加额外的投入是不合适的。
第二,保险公司可投资的资产种类很少,不利于保险公司有效的规避投资风险。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发达,资产种类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监管限制,财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仍以银行存款和国债为主,只能进行少量比例的权益类资产(包括基金、股票)投资。在我国现阶段,国债的期限大多数都在10年以下,15年期和20年期的国债都只有四种,远不能满足财险公司的长期投资需求。因此,为了使资产与负债相匹配,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期限应与我国国债的期限大体吻合。
从投保人的角度看
根据流动性偏好理论,投保人会偏好流动性较强的产品。现有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采取的是趸缴,期满返还本金及利息的缴费和付款方式。若产品的期限太长,将直接影响其对投保人的吸引力。此外,投保人的实际收益率还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通胀率升高意味着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降低,甚至可能出现“负收益率”,这时人们会更倾向于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会更喜欢短期投资,以随时调整自己的投资、消费比例,尤其是当人们存在高通货膨胀预期的时候。
结论
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期限只有3年和5年两种。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尽管利率联动的投资型家财险能使保险公司更加有效地规避长期投资带来的利率风险;但由于我国投资环境以及保险公司投资技术的限制,目前的投资型家财险还不应设定过长的期限。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经济处于利率上升的周期,他将更愿意购买利率联动型的产品;反之,如果经济处于下降的周期,他将更愿意购买固定收益率的产品。但无论经济处于何种状态,投资者都不会偏好期限太长的产品。因此,在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期限不宜设定的过长,不能一味地效仿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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