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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寰: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保险中介健康发展(1月15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专业品质
    当前,行业的不规范竞争和内耗相对比较严重,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加快推动保险中介法规的完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自我管理和积极引导。
    例如,某电厂两台100万千瓦机组保险经纪投标,该项目总资产近100亿元,建工期60个月,按照正常的情况下保险费约1300万元左右,保险经纪佣金也需100多万元。客户按咨询费的方式支付,如果只计成本,也要在60-80万元之间。然而,在竞标中有的公司只报了42万元,相当于总保费的3.2%,远远低于市场正常的费用,根本无法保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再比如,一个水电项目,建工期6年,总投资53亿元,总保险费1200万元左右,最低的经纪服务报价是41万元,水电项目服务要求高,而且该项目还在山区,每年平均6.8万元的服务费用连维持正常的成本都不够。又如某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招标,居然要按最终赔款的一定比例计算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完全扭曲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和价值,大家也抢着去做,市场主体大打价格战,技术和服务含量越来越低。本来社会大众对保险经纪的社会与经济附加值就了解不多,如此恶性竞争直接牺牲的就是行业在社会中的功能定位和市场形象,行业发展令人堪忧。
    笔者认为,协会要促进行业自律,把自律意识通过订立行业公约的形式上升为规则,使大家统一认识,把贯彻规则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同时,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向专业化发展,促进市场主体以专业化的特色优势细分市场,促使竞争重点从价格转到服务和技术上来,遏制屡禁不止的价格战,避免无序竞争;建立和拓宽对市场主体专业取向和发展方向的行业宣传渠道,帮助成员单位扩大在行业的影响,对违规经营的公司和遭遇客户投诉的公司予以曝光,逐步自我约束、树立形象,提高整个行业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
    推动建立行业标准
    在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中,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工作委员会要着眼长远,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促进相应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确保行业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比如,保险经纪佣金标准的确定问题。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没有经纪佣金科目,保险公司在与经纪公司正常业务往来中,只有参照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财务执行标准。财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在执行该项规定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该项规定并不限制单笔业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只是限制支付手续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有代理业务总保险费的8%;第二种,单笔业务和所有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比例均不得超过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是第一种理解。但是,有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用第二种理解,在下发的关于查处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保险公司支付单笔代理业务手续费突破实收保费8%,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进行处罚。长安保险经纪公司就曾遇到过保险公司因不得已将佣金拆分为8%和7%两笔支付,而引发当地检察机关质疑,上门进行核实的情况。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财产保险经纪佣金的基准值是保费收入的15%。现阶段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普遍占保费收入的20%到40%之间,平均值为30%。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其展业成本的50%到60%向经纪人支付佣金,那么财产保险的经纪佣金应该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10%到24%之间,平均值为17%。
    而实际上,由于受展业渠道、投保险种、保险费率、客户服务内容和出险赔付率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比例也会有很大差别。建议协会可以组织研讨,确定一个最低佣金率和最高佣金率的业内标准和区间范围。
    又比如,交强险不超过4%佣金比率的规定在实际展业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说明应该让保险监管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能够更多地听到行业组织的意见,兼顾保险市场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要扶持保险市场主体中起步较晚、相对弱势的中介行业。
    此外,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收取佣金,对具体的收取方式没有明确的要求或限制。但是,一些地方保监局却对经纪公司代收保费后按约定扣除佣金再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做法进行查处,说明保险经纪行业的经营环境在许多方面都需要改善。
    明确行业性质,争取税收优惠
    保险经纪公司的主要成本支出是工资及业务招待费,而两项支出均是引起纳税调整增加的主要原因。2005年,长安保险经纪公司综合所得税率已达到62%,税收负担很重,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对股东的回报率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对于新成立的服务业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金融保险行业也有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保险经纪公司到底是属于服务业还是金融保险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因此保险经纪公司既享受不到服务业也享受不到金融保险行业的优惠政策。
    中国保监会2006年48号文件《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工作委员会也应积极建议保监会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行业性质加以定义,为新兴行业争取优惠政策,减轻税赋,轻装上阵。在所得税方面,建议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允许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据实扣除;同时,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是否也可参照保险营销人员的税前收入扣除40%展业成本的比例执行。
    参与信息标准制定和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长安保险经纪公司已投资上百万元,初步搭建了总部的信息平台,并准备用1-2年的时间,通过进一步投入,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希望在行业间能够建立信息、技术、标准规范、客户资源、公共经验数据的共享合作。
    建议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工作委员会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和重大问题磋商机制,使交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积极推动保险中介参与保险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包括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恶意骗保骗赔的投保人名单等。
    为中介公司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创造条件。国家电网公司为了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申请筹建产险、寿险公司,并组织对集团模式下保险平台的定位与发展做了深入的研究,认为由于长安经纪公司已在全国设立了营销、服务网络,两险公司没必要各自撒开在全国普设机构,造成系统资源的重复与不必要的浪费,应将长安经纪公司的营销和服务网络资源做最有效的运用,实现不同市场主体的独特竞争力。
    长安经纪公司在这个指导思想下对与两险公司各种可能的战略合作方式进行了探讨,但是在目前的监管政策上限制较多。下一步如何操作,还需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工作委员会支持,多做沟通和促进工作。
    加强保险中介合作
    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工作委员会是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服务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着桥梁作用,希望能够抓住有利时机为企业合作营造更好的环境,推动保险中介市场业务结构调整,使各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各自相对优势,构建合作发展格局,鼓励有条件的中介公司通过联合和购并形成强有力的保险中介集团,建立完善专业保险中介市场,为中国保险中介业的国际化发展奠定基础。(作者为长安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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