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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琦、王艳:财产损失不宜入强制险(5月22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将财产损失纳入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业界争议不断。笔者认为,将财产损失纳入强制责任险赔偿限额之内,有如下不妥:
    首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以最简单的两车相撞,甲负全责、乙无责任为例。《条例》实施之前,事故发生后的做法是乙方至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即可。《条例》实施之后,根据新条例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双方均要去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同时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本文假定为2000元),乙方还要去自己投保的公司进行索赔。原来一次就能完成的赔案在新《条例》实施之后则必须经过三次甚至以上索赔才能完成。简单的两车相撞都如此繁琐,连锁的多车相撞则更不用说了。保险公司内部协作难度的提高和索赔成本的增加,必然会带来保险费率的提高,根据“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这部分成本的增加必然转嫁到投保人身上。
    其次,不利于商业车损险的发展。据统计,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多为剐蹭,发生了类似的小型事故,2000元的责任限额基本够用。因此,一些普通的投保者普遍认为,已经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有2000元的责任限额为保障。因此,商业车损险对这部分用户明显失去了吸引力。对经营车险为主要方向的财险公司来说,利润必然下降。
    再次,对于缓解交通压力不能达到预想效果。据业内人士透露,关于《条例》制定的第一、二稿,保监会并未将财产损失包含在内。考虑到缓解交通压力,快速解决事故的因素,公安部门为了减少损失,故将车险等财产损失也加入强制责任险,故第三稿最终将财产损失包含在内,为的是小型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能够快速解决,撤离现场,避免因为等交警处理造成交通堵塞。既然都有保险公司买单,认为小剐蹭发生之后,事故双方必然会快速撤离现场,对于这一点,笔者持怀疑态度。现实生活中的小事故,本来就是很难界定的问题,如果事故双方都能做到礼让为先,就不会发生事故,因此,事故一旦发生,很多人想的不是如何快速撤离现场,不影响交通,而是要个说法,如此心理之下,就算是有人买单,很多人也会为争口气,讨个说法而不撤离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将财产损失计入强制险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想法有欠考虑。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尽管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对于保护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应当修改这项规定。”将对财产损失的赔偿纳入机动车强制险的条例中,无疑是我国保险体系不断完善的一大进步,但是,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实际,这步是否跨得过大,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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