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英国重疾险发展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5月9日)
90年代后期英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出现了恢复重大疾病保障条款。保险公司事先在保险单中列出一系列所谓的“特殊疾病”,如果被保险人身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获得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并不终止,当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某段时间后仍存活,例如12个月,重大疾病保障可恢复,此时假如被保险人患有合同载明的“特殊疾病”时,仍可获得赔付。如被保险人患心肌梗塞后12个月仍存活,保险人对再次发生的心肌梗塞不承担责任,对列明在“特殊疾病”中的呼吸道重大疾病则继续承担责任。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死亡或保单到期后结束。由于发生重大疾病后被保险人的风险会更高,因此该类产品费率较高。
阶梯式给付
英国保险市场近几年出现了一种先进的阶梯式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人将疾病按照严重性程度划分为几个档次,根据不同档次来规定不同的保险金给付,如心脏瓣膜置换50%,瓣膜切开术10%,瓣膜修补术5%等,剩余的保险金额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其他重大疾病,但全部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这种给付方式使被保险人的一些小手术能够获得充分保障,同时也不至于出现对随后发生的重大疾病无法提供保障的情况。
保费可调整条款
在英国早先的重大疾病保险单中,保费是固定不变的。而近些年来,保费可调整条款越来越普遍。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医学发达水平、相关疾病发病率、人均寿命和银行利率等来调整未来费率,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费可调整条款使产品设计更为合理,有利于保障客户利益。一般认为保单附有该条款时,保费将有所增加。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在过去的十几年里,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非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明显下降。笔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因为随着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掌握了大量的精算数据,使产品定价更准确,降低了原先较高的价格;二是因为近年来保险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保险公司为了赢得客户,不得不压缩利润空间,降低价格。
重大疾病保险的捆绑
在过去,重大疾病保险一般只作为人寿保险的一种附加责任。后来,英国寿险公司为了适应抵押贷款市场的需要,将重大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一旦重大疾病保险赔偿足以偿付贷款,则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将停止,这种捆绑降低了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同时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成本。市场证明了这种捆绑的成功。
启示
英国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对我国有很大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承保疾病种类并非越多越好
目前我国的重大疾病保险虽然承保范围较广,最多可高达32种疾病,但细细分析对特定用户来说,其中有相当部分的疾病发生概率极小,投保人却无法自由选择,而且还产生误导作用,导致目前所谓“保死不保病”的说法。保险公司可以象英国保险人一样将市场细分,对特定群体承保特定疾病;或者采取承保主要疾病后,由客户自由选择附加其他疾病,真正发挥重大疾病保险的作用。
给付方式更为合理
现今国内保险市场大部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属于独立给付型,即被保险人一经确诊患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部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没有患重大疾病,则保险金额作为死亡保险金,死亡时予以赔付。今后可以采取“回购”选择和恢复重大疾病保障条款,使被保险人获得更多的保障。另外,,其他保险公司可以象平安保险公司一样,尝试采用阶梯式给付。
更多的产品形式
国内的重大疾病保险主要作为独立险种单独销售,也有部分公司将其附加在人寿险上进行销售。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可以将重大疾病保险和其他险种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例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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