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伟:从交强险风波看保险信息披露(7月18日)
自2007年4月北京律师孙勇将保监会正式告上法庭,并公开指责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之后,有关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的争论就一直无法平息。5月22日,保监会公开回应称,该律师的计算方式是不科学和不准确的。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6月底,有媒体报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车主购买交强险最高可享受5折优惠,交强险存在暴利似乎已无须质疑。一时间,关于交强险的是是非非难辨真假。
交强险是否存在传说中的暴利?交强险费率不举行听证是否违法?无责赔偿原则是否仅仅适用于人身伤害而不适用财产损失?笔者对这些问题无意探讨。但是,笔者认为,此次交强险风波所暴露出的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似乎比交强险问题本身更值得我们深思。
现代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29-1933年的美国经济大危机,为了应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等道德风险,改善市场中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状态,美国政府强制性地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将所有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此后,信息披露制度广泛应用于银行业、保险业等特殊和重要的领域。2001年出台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将信息披露作为其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强调信息的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重要性和全面性,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而在保险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保险公司公众信息披露指引文件》和《保险核心原则和方法》等重要文件中都对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以及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运行。如今,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对保险信息披露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机制发展一直相对滞后。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通,信息披露内容零散,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保险业给人的总体感觉似乎总像是披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在这种状况下,社会公众难以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和保险市场等方面的消息,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近几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保险业已经多次发生了由于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不和谐音符”,最典型的莫过于2001年发生于福州的“投连险退保风波”以及2004年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对保险领域“霸王条款”的点评。我们无意揣测保险公司是否“存心欺骗消费者”或真有“霸王行为”,但是谁都无法否认保险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健全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并且妨碍了社会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事实上,在福州“投连险风波”之后,保监会相继颁布了《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等加强了对投资类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
此次交强险风波无疑是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的又一注解。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险种,同时也是一项国家公共政策,其波及面广,牵涉利益主体众多。然而,从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保监会始终没有出台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可否认,保险费率的厘定所需要的精算知识不是一般消费者所能掌握和理解的,而且交强险所需的损失数据也是很难获得的,也正因为如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正式出台前曾邀请国内外专家和精算技术人员参与制定费率,并且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论证,但是这些都不应该成为消费者远离交强险费率制定过程的理由。交强险这种保险产品所具有的复杂性和高度的知识专有性等特征,使得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等,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不让消费者了解交强险的费率制定过程、资金运用情况和赔付情况等实际运营信息,纵使监管部门万般强调自己的良好初衷和公正立场,很多问题仍然是说不清、道不明,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也始终无法感到踏实。
最新消息表明,保监会已经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各保险公司做好交强险业务核算工作,并于2007年8月1日之前报送过去这一业务年度的、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9月份保监会将“秋后算账”,正式向社会公布交强险经营盈亏情况。希望此次交强险风波能够积极推动保险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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