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晨煜:推行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7月16日)
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每年约有350万人死于意外伤害事故,约占人类死亡总数的6%,是除自然死亡以外人类生命与健康的第一杀手。而其中,因公共场所设施的不健全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要素。在公共意外事故引发的诉讼中,受害者针对商家的索赔异常艰难。结果往往是商家赔不起,受害者求助无门,最后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解决。
政府之所以成为最终的埋单者,是因为我国在公共安全方面商业保险的不成熟,因此推行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就显得极为必要。强制公共消费场所的经营者购买责任保险,从而保证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后的损失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保障。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现行的强制保险险种主要有:《海洋环境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煤炭法》规定的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规定的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船舶强制保险、《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等。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强制保险覆盖的范围未免过小。在德国,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保险;在台湾,其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这些地区的强制保险无论在数量、种类、覆盖范围和保障效果方面都优于我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这绝不仅仅是一个条文、一句口号,更应该成为全社会各主体努力的目标,也应当成为推行强制意外公共责任保险的契机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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