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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南军:思考保险业第三方理财第一单(3月7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8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最近,生命人寿获批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投资股票市场,拿下保险业第三方理财第一单。此次生命人寿获批的委托投资方式中,受托人为掌管着逾7000亿元资产的业内“老大”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委托双方均属于保监会的监管对象,有利于政府对于保险资金入市的直接监控,对于保险业来讲也实现了“肥水不流外人田”,而且还开辟了“保保合作”的新篇章。随后,阳光财险、渤海财险、永安财险和国民人寿保险等4家保险公司也向中国保监会递交了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申请,委托投资方式渐成星火燎原之势。
    此前,保监会一直将直接入市的公司限制在拥有资产管理公司的9家保险公司和友邦资产管理中心(所谓的“9+1”)。对于其他中小保险公司,则希望通过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投资股市。这种思路虽具有较强的行政管控特征而市场化和公平性尚显不足,但却有相当不错的政策导向:出于专业化经营和风险控制考虑,引导更多的保险资金采取委托投资的模式。
    委托投资模式的制度优势在于,保险公司能够充分利用资金管理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经验积累,不但可以减少自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部模式所产生的高额成本支出,而且在挑选优秀的专业资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方面也具有较大空间。同时,该模式运作过程透明度较高,有助于风险控制。有资料显示,美国采取委托投资方式(美国称作第三方资产管理)管理的保险资金在投资上采取了较其他机构更为审慎的投资策略,更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说明了委托协议制约投资行为和控制风险的有效作用。现在,美国有四分之三的保险公司采取了委托投资方式,保险资产外包率也在不断提高。小规模保险公司因为拥有的资金量小,采取委托投资方式的比例更高。因此,应该说我国保监会的思路与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可是,委托投资方式在中国一度遭到中小保险公司的抵制,从而显示出政策上的隐忧。中小保险公司避开自身规模较小的不利一面不谈,高举“9+X”大旗抵制“9+1”,呼吁保监会给予“公平”的政策待遇。原因之一在于中国保险业发展历史并不长,资本市场发展时间就更短,在资金运用这一领域各保险公司起跑虽然有先后,但多数保险公司之间的差距并不大。而且,起跑在先的“9+1”中的有些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中摔跟头、交纳巨额学费的情况并不鲜见,其他中小保险公司凭什么就认为“9+1”的投资水平比自己高?这构成了中小保险公司抵制委托投资方式的心理基础。
    原因之二在于国内许多保险公司热衷于打造“国际一流的大型现代金融保险集团”,而实现这一目标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做大做强资产管理业务”,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主业来运营。“9+1”在做大做强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不仅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自己的资产,还纷纷开办第三方资产受托管理业务。例如,2006年6月,华泰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第三方资产管理产品;2006年10月,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与澳大利亚安保资本投资公司签定《QFII投资顾问协议》,成为国内保险业首家开展QFII投资咨询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2007年初,人保资产有关人士也表示将启动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争取管理公众资金,并在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将第三方资产管理规模占比提升至30%。中小保险公司反观自己,与“9+1”相比,它们不仅不能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第三方的资产,就连自己的资金要直接入市,还要支付费用委托“9+1”代劳。在打造金融保险集团的路上岂不与“9+1”差距越来越大,从而“强者恒强,弱者恒弱”?
    现在几家保险公司默认委托投资方式,向中国保监会递交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申请,想必是因为中国过去一年的股市牛市行情促成的。因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能够紧跟大势赚钱机会难得啊,至于采取何种投资模式先放一边,就别闹情绪了。当前第三方资产委托管理是在中小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入市的情况下产生的无奈之举,并非在所有保险公司面对公平政策环境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利益调节机制实现第三方资产委托管理。如果将来这几家保险公司也能够享受“9+1”公司的政策待遇,是否还会愿意采取委托第三方进行资产管理的方式还很难说。
    监管层要消除中小保险公司的抵制情绪,只能采取市场化的疏导而不是行政性的围堵,否则可能会暗伏隐忧。据有关报道,此次递交申请的四家公司操作模式和之前获批的生命人寿的资产委托方式一致:选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委托管理人并实施专户管理,同时还需要配备托管人和独立审计机构。从这些方面看,第三方资产管理的“形式”的确是具备了。然而,如果受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各个客户提供的服务主要限于“有针对性的投资建议”的话,这就很容易将委托投资弄成徒具第三方资产管理之表而行亲自操作之实。倘若真是这样的话,中小保险公司事实上并不寻求获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化服务,却还要向其支付管理费以及向其他方面支付托管和审计等费用,另外还要自己花费高额成本亲自管理资产,从而导致巨大的制度性效率损失。这显然违背了监管层的政策初衷,与其他任何投资模式相比,岂不属于下策中的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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